其他交易对方 样本条款

其他交易对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发行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上述锁定期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其他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其他交易对方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 本次交易其他交易对方承诺,若其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其用于本次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自所取得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
其他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其他交易对方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 本次交易其他交易对方承诺,若其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其用于本次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自所取得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 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交易对方不得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应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并参照下述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原则划分投资者赔偿责任归属。 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但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不应少于上述股份锁定期约定的期限。 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按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转让或解禁事宜。
其他交易对方. 1、本承诺方通过资产认购取得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并同意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2、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承诺方所认购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 3、若本承诺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承诺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锁定期承诺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本承诺方所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票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众和企管、启原企管全体合伙人 1、众和企管/启原企管通过资产认购取得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并同意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2、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众和企管/启原企管所认购的股份因上市公司 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
其他交易对方. 其他交易对方在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取得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交易或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限售安排。锁定期届满后,交易对方转让和交易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交易对方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取得公司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相关方将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及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且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其他交易对方. 1、本承诺方通过资产认购取得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并同意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2、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承诺方所认购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 3、若本承诺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 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承诺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承诺方 承诺的主要内容 见对锁定期承诺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本承诺方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众和企管、启原企管全体合伙人 众和企管/启原企管已签署《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本承诺方承诺在合伙企业内部也将执行上述锁定承诺。在锁定承诺期限内,不会通过直接、间接方式向其他合伙人或 第三方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合伙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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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对方为卖方 1 以及卖方 2。卖方 1 持有卖方 2 100%股权。此外,卖方 1将促使其直接持有标的资产的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与买方子公司签署相应《资产转让协议》。

  • 甲 方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分公司代表人:劉 詩 宗 統一編號:00277104 分公司地址: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一號 乙 方:代表人: 統一編號:地址:

  • 其他关联方 公司名称 与本公司的关系 组织机构代码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股东 10310120-X 天津市水利经济管理办公室 本公司的股东 72446344-9 天津渤海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股东 57511260-1 天津市水利工程水费稽征管理二所 天津市水务局下属事业法人单位 67374057-2 天津市腾飞工程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10335331-9 天津七色阳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69742658-8 天津市金滦酒店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10378080-4 天津德维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腾飞工程公司的子公司 78033030-9 天津市滨水水质检测中心 天津市腾飞工程公司的下属单位 67942385-0 天津利捷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腾飞工程公司的子公司 75481939-7 天津市引滦工程尔王庄管理处 控股股东的同级单位 40120523-4 天津市腾跃水利工程中心 天津市引滦工程尔王庄管理处的下属单位 10419289-5 天津市泉州水务有限公司 2012 年已转让的控股子公司 71280031-3 天津市水务局宜兴埠管理处 天津市水务局下属事业法人单位、控股股东的同级单位 40121008-4 天津市德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3 年已吸收合并的子公司 全宏 滨海水业总会计师 江波 滨海水业高管 刘景彬 滨海水业高管 靳德柱 滨海水业高管 张海生 滨海水业生产总监

  • 协议各方 甲方:金圆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瓯鹏科技有限公司

  • 乙 方 承租廠商:統一編號: 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考え方 従来どおり理事会を設け、理事会役員に外部専門家を入れるパターン。 ・外部専門家が理事長(=管理者)となることも想定される。 ・外部専門家を含む役員の選任を含め、最終的な意思決定機関は総会であり、その役割は重 注:塗りつぶしが外部の専門家 要。

  • 风险揭示方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 非关联方 客户三 4,257.64 2.10

  • 协议双方 甲方:海盐县人民政府望海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