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 样本条款

农民工工资. 附件 3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附件 3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53 号)
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适用范围、支付条件和流程及其它相关规定按国家、行业规定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高速 项目【2022】167号)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采用一次性预付形式,支付比例为合同价款的4%。
农民工工资. 人工费支付方式 人工费支付采用以下第(4)种方式:
农民工工资. 根据本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其中工程进度款总量的 15%以上作为工人工资直接拨付给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开户银行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确保有足额款项保证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并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
农民工工资. 乙方应保障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的支付,若未按时支付造成群体上访,甲方有权兑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直接用以支付农民工资,不足部分可从可用性服务费中抵扣。
农民工工资. 乙方保证,绝对不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农民工闹事、上访事件;如果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农民工闹事、上访事件,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资金,发放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 监理人监督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是否按规定月结月清,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21〕3号)执行,同时承包人应承诺中标后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 50.1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发包人可以在承包人的每月计量工程款中,直接支付有拖欠并有真实依据的民工工资.材料款以及其他应支付款项.保障农民工合法利益。(或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按中标金额的4%存入当地劳动社保局指定的帐户,在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时,项目所在地行政部门依法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保障农民工合法利益。) 50.2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将工资按月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将视为承包人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当于农民工工资部分的金额,代承包人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50.3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2号)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