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代表 样本条款

受委代表. 78. 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及在會上投票之任何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人士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之股東,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在本公司股東大會或類別股東大會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此外,代表個人股東或法團股東之受委代表有權行使之權力,與其代表之股東可行使者相同。
受委代表.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會議及於會上投票的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須為個別人士)作為代表, 代其出席會議及於會上投票,而受委代表應享有與股東同等的權利, 可在會議上發言。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代表委任文據須為通用格式或董事不時批准的其他格式,使股東可指示受委代表在委任表格指明的會議上,就將予提呈的各項決議案投票贊成或反對,或在缺乏指示或指示有抵觸的情況下,行使酌情權自行投票。委任文據被視為授權委任代表在認為適宜時要求 (或聯同其他股東要求)對會議提呈的決議案修改進行投票表決,並就此進行投票。除代表委任文據另有規定外,倘該續會原定於有關會議當日起十二個月內舉行,則該代表委任文據於有關會議的任何續會仍然有效。 代表委任文據須以書面作出,並須由委任人或獲其正式書面授權的代理人親筆簽署,如委任人為法團,則須加蓋公司印鑒或由高級職員、代理人或其他獲授權人士親筆簽署。 代表委任文據及(如董事要求)已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核實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早於有關代表委任文據所列人士可投票的會議或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送往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召開會議或任何續會的通告或隨附的任何文件內所指明的其他地點)。倘在該會議或在續會日期後舉行投票,則須早於舉行投票日期四十八小時前送達,否則代表委任文據將被視為無效。代表委任文據在簽署日期起計十二個月後失效。送交代表委任文據後,本公司股東仍可親身出席有關會議或投票安排並於會上進行投票,在此情況下,有關代表委任文據將被視作撤回。
受委代表. 84. 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方式由委任人或其以書面正式授權的代表簽署,或倘委任人為公司,則須加蓋公司印章或經由高級職員或獲正式授權的代表簽署。 委任受委代表文據須以書面方式作出
受委代表. App 11 Part B r.2(2)
受委代表. 任何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的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無論是否為股東)作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股東大會及投票表決。據此獲委任的受委代表應有權按照該名股東的授權行使以下權利:
受委代表. 委任受委代表文件須為書面方式 必須存放委任受委代表文件 代表委任表格 委任受委代表文件賦予的權力 權限撤銷下,受委代表的投票何時有效
受委代表.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在會上投票的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作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委派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的股東大會或類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並有權代表個人股東行使權力,該等權力與所代表的股東可行使的權力相同。此外,受委代表有權代表公司股東行使權力,該等權力與所代表的股東倘屬個人股東時所能行使的權力相同。股東可親身(或倘股東為法團,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受委代表代其投票。
受委代表. 75.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表決的股東可委任其他人士代其出席並代 其 投 票。持 有 兩 股 或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東 可 委 任 多 於 一 名 代 表 並 於 本 公 司股東大會或任何類別會議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此外,不論為 代 表 個 人 股 東 或 公 司 股 東 之 受 委 代 表,均 有 權 代 表 該 名 股 東 行 使 其 可行使之同等權利。
受委代表. 受格委代表投票的接納資 委書任面受方委式代作表出文據須以
受委代表. 經一九九六年7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作為其受委代 九月二十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