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讓性 样本条款

可轉讓性. 23.1 本協議之條款約束協議各方之繼承人、受讓人及遺產管理人(視乎何者適用),但客戶未取得交銀國際之事前書面同意時,不得轉讓、轉移、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協議內之權利或責任。交銀國際有權將其在本協議內之全部或部分權利和責任轉讓與任何人士,而事前無須得到客戶之同意或批准。
可轉讓性. 本協議之條款對協議各方 (不論是以合併、兼併或其他方式成為 ) 之繼承人和受讓人及個人代表 ( 如適用 ) 均有約束力並使其受益,但是,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轉移、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協議內之權利或義務。本公司可將其在本協議內之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份地轉讓予任何人士,而事前無須得到客戶之同意或批准。
可轉讓性. 28.1 本協議之條款約束協議各方之繼承人、受讓人及遺產管理人(視乎何者適用),但客戶未取得中港通證券之事前書面同意時,不得轉讓、轉移、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協議內之權利或責任。中港通證券有權將其在本協議內之全部或部分權利和責任轉讓與任何人士,而事前無須得到客戶之同意或批准。
可轉讓性. 債券可全額或部分轉讓。
可轉讓性. 未得「銀行」書面同意,「客戶」之「存款」及按「本章則」所得之權利及義務均不得轉讓。「銀行」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授出或拒絕授出該書面同意。「銀行」可以書面通知將其就「存款」及按「本章則」所得之任何權利及義務轉讓予任何人士,並可向其專業顧問及任何實際或潛在受讓人披露與「存款」有關的任何資料。 (5) 結構性存款《貨幣掛鈎目標匯率》條款及章則(適用於結構性存款《貨幣掛鈎目標匯率》) 1. 現有第 1 條將以下文取代:
可轉讓性. 客戶及證券經紀商同意,客戶得將其於本契約下之任何及所有債權及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受領股利和其他孳息分配之請求權及出售有價證券後,領取所得款項之請求權等),移轉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委託買賣指示權亦得移轉或委由第三人行使。如委託買賣指示權已移轉或委由第三人行使,該第三人有權指示證券經紀商或代客戶指示證券經紀商以任何價格出售有價證券或為任何其他處分,證券經紀商應遵循該第三人之指示。客戶不得且無權利反對、異議、或為任何其他相異之指示,且證券經紀商應拒絕遵循客戶之任何相異指示。
可轉讓性. 您只能將許可權轉讓或讓渡給符合現行的思科許可/ 轉讓政策的人士或實體。未按前述規定進行的任何轉讓或讓渡均無效。
可轉讓性. 除非按照本部份中允許之方式,否則您不得將軟體產品轉讓或出讓給任何其他方。
可轉讓性. 倘承兌票據持有人給予本公司不少於兩個營業日的事先書面通知,表示擬轉讓或指派該票據,則賣方可自由地將承兌票據整份或按港幣1,000,000元的完整倍數轉讓及指派予任何人士,而倘承兌票據的未償還本金額不足港幣1,000,000元,則僅可整份地轉讓或指派,而承接的對象可為任何人士,惟不可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 目標集團之資料 目標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目標公司由二零一二年二月註冊成立起,並無展開任何業務營運,而由其註冊成立起直至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錄得未經審核除稅前及除稅後虧損淨額約港幣10,000元,據此,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資產淨值約為港幣10,000元。作為收購協議的先決條件,目標公司須完成重組,使目標公司將持有一組公司的100%股權(當中包括營運附屬公司)。根據營運附屬公司的中國經審核財務報表,於截至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營
可轉讓性. 可換股優先股可自由轉讓,惟不包括本公司的關連人 士(定 義見有關領地的證券交易所的規則)。任 何轉讓須遵守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適用法例及監管規定,包括本公司證券於其上市之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