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质保期 样本条款

售后服务(质保期. 投标人应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且货物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性能。在货物使用寿命期之内,投标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投标人为货物提供质保,质保期不低于 3 年,从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质保期内更换的设备,从设备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其中对更换的存储设备提供故障设备不返还服务。 在质保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型号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招标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索赔。 质保期内,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报修电话或通知后 24 个小时内进行响应,7个日历日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如不能及时完成维修或更换的应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备用货物。 如果投标人在收到通知后 7 个日历日内没有弥补缺陷,投标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风险和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遇节假日、敏感时期及突发重大事件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要求派相关人员提供现场设备维护保障服务。 质保期内,投标人应提供软件的免费升级、改版和更新服务。 投标人负责为招标人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服务及现场技术支持。投标人应提供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列明的其他服务。
售后服务(质保期. 1. 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其中 7×24 小时技术援助电话、上门服务,解决所提供设备的故障,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免费驻场服务时间为 0 年。 2.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3.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乙方投标文件承诺时间到达甲方现场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4. 乙方提供的“易耗品、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维修工具明细表”见附件。
售后服务(质保期. 质保期:1 年质保。
售后服务(质保期. 4.1 质保期:合同签订后 12个月 4.2 售后服务及培训等:
售后服务(质保期. 如适用)按双方合同约定
售后服务(质保期. 1.质保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自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新建业务用房(住院综合大楼、感染病科楼)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所投设备质保期不少于两年(招标文件另有要求的除外)(若国家和/或生产厂家对本项目所涉及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的规定高于本项目的要求,应按国家和/或生产厂家的规定执行。具体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
售后服务(质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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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售后服务 (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 (2) 其他售后服务内容: (投标文件售后承诺等)

  • 售后服务要求 提供操作及维护人员免费培训服务。 提供 7*24 服务,在接到用户的服务响应需求后,应在 2 小时内进行响应,紧急情况下维修人员须在 6 小时内赶到现场。

  • 技术部分 (1) 货物说明一览表、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或服务方案 (2) 技术条款偏离表 (3) 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 (4) 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5) 投标标的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6) 其他资料

  • 锁定期安排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方因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 过渡期安排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过渡期内,吸收合并双方应当,并且应当促使其各个下属企业: 1、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遵循以往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持续独立经营,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 2、 尽最大努力维护构成主营业务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持续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 3、 制作、整理及保管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在过渡期内,吸收合并双方的任何一方应主动协助处理对方的合理请求,及时向对方提供有关资产、财务账簿、会议记录、重大债权债务等相关文件。在确 有必要的情况下,一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共同向主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则另一方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 安装部位 冷冻站 3.规格型号:DN350 4.包含施工所需的人工、辅材及小型机械 无 m

  •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 免責金額 1 事故あたり 100,000 円以下 その他 市を追加被保険者とすること。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其他事项的约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