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取得由国家知识产
商标专用权.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发行人新增以下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取得以下一项商标权: 7136389 第 9 类 秤;衡器;自动计量器 2010.10.21- 2020.10.20
商标专用权. 经核查,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 3 项商标专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名称 申请/注 册号 类号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 注册有效期 所有 权人 1 64158383
商标专用权.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
商标专用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 16 项,其中境 外商标 10 项。
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商标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的注册商标如下:
1 湘佳牧业 31 4961621 2028.09.06 中国大陆 申请取得 无
2 湘佳牧业 1 4961622 2029.04.13 中国大陆 申请取得 无
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有关商标注册证书及在国家商标局网站查询结果,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在中国境内无新增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商标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及权利限制情况详见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