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房屋 样本条款

自有房屋.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房屋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共拥有 205 项已取得权属证
自有房屋.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查询证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 21 处房屋的权属证书,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
自有房屋. (1)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计拥有22项房屋,面积合计 77,132.73平方米,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体情况如下: 1 北方车 辆 石景山区政达路 6 号院 3 号楼 9 层 901 306.76 办公 X 京房权证石字第 123551 号 2 北方车 石景山区政达路 6 号院 3 151.23 办公 X 京房权证石字第 123549 号 序 号 证载权 利人 坐落 建筑面积 (㎡) 证载 用途 房屋所有权证号 辆 号楼 9 层 902 3 北方车 辆 石景山区政达路 6 号院 3 号楼 9 层 903 306.76 办公 X 京房权证石字第 123684 号 4 北方车 辆 石景山区政达路 6 号院 3 号楼 9 层 904 622.05 办公 X 京房权证石字第 123681 号 5 北方车 辆 石景山区政达路 6 号院 3 号楼 10 层 1001 306.76 办公 X 京房权证石字第 123551 号 6 北方车 辆 石景山区政达路 6 号院 3 号楼 10 层 1002 151.23 办公 X 京石房权证字第 123763 号 7 北方车 辆 石景山区政达路 6 号院 3 号楼 10 层 1003 306.76 办公 X 京房权证石字第 123783 号 8 北方车 辆 石景山区政达路 6 号院 3 号楼 10 层 1004 622.05 办公 X 京房权证石字第 123781 号 9 北方车 辆 石景山区政达路 6 号院 3 号楼 11 层 1101 306.76 办公 X 京房权证石字第 123876 号 10 北方车 辆 石景山区政达路 6 号院 3 号楼 11 层 1102 151.23 办公 X 京房权证石字第 123875 号 11 北方车 辆 石景山区政达路 6 号院 3 号楼 11 层 1103 306.76 办公 X 京房权证石字第 123949 号 12 北方车 辆 石景山区政达路 6 号院 3 号楼 11 层 1104 622.05 办公 X 京房权证石字第 123951 号 13 北方物 流 石景山区政达路 6 号院 3 号楼 12 层 1201 306.76 办公 X 京房权证石字第 124755 号 14 北方物 流 石景山区政达路 6 号院 3 号楼 12 层 1202 151.23 办公 X 京房权证石字第 124756 号 15 北方物 流 石景山区政达路 6 号院 3 号楼 12 层 1203 306.76 办公 X 京房权证石字第 124809 号 16 北方物 流 石景山区政达路 6 号院 3 号楼 12 层 1204 622.05 办公 X 京房权证石字第 124810 号
自有房屋. (1) 根据汤山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汤山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自有房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二:《汤山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自有房产清单》,汤山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自有房产抵押情况如下: 2016年8月10日,汤山公司与浙商银行秦淮支行、国旅联合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汤山公司将房屋产权证号为宁房权证江初字第 JN00261073号以及宁房权证江初字第JN00261075号的房产抵押给浙商银行秦淮支行,为国旅联合与浙商银行秦淮支行之间不超过8,40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抵押期限至2019年8月8日。该项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苏(2016)宁江不动产证明第0010080号。
自有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拟以其自有的位于天河区黄埔大道中 662 号 912 房(不动产权证编号:粤 (2021)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10661 号)向银行融资提供抵押担保外,发行人的自有房屋情况未发生变化。
自有房屋.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际期货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5处自有房屋,建筑面积合计 706.79平方米,均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际期货及其境内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房屋,上述自有房屋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 标的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自有房屋,上述自有房屋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自有房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3 处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承租 12 处房屋, 其中境外 4 处,境内 8 处。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租赁房屋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自有房屋. (1)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根据创新金属提供的房屋信息统计表、《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查询档案及其说明及承诺、《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创新金属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中国境 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房屋共 81 处,具体情况详见 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创新金属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境内自有房屋”。 经核查,前述创新金属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面积合计约为 924,353.34 ㎡,占创新金属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正在使用的全部境内自有房屋总面积(租赁房屋除外)的比例约为 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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