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回售条款.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回售条款,规定了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 此外,募集说明书中已明确约定,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为可转债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可转债 受托管理协议,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规则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且已明确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按照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综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公平、合理,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 2 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 2 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回售条款.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 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 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回售条款. 到期赎回 或转股 公司调整转股价格以化解回售 若触发赎回,公司将行使条款以促进提前转股 无 条 款触发 博弈 提前转股 本基金将理论价值作为可转换债券投资价值的参考,并与市场真实价格进行比较。如果理论价值显著高于当前价格,说明该可转换债券可能被低估,如果理论价值显著低于当前价格,显示该可转换债券可能被高估。本基金将持续跟踪可转换债券市场的供求变化、流动性以及估值溢价水平,判断转股溢价率和纯债溢价率,从而挑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回售条款. 1、一般性回售条款 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两年之后,如果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任意连续 2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含 80%)时,晨鸣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面值 10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公司。 若在一个计息年度内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不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回售条款. (一)回售的条件、价格和时间
回售条款. 发行人发出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方式(加/减)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回售条款. 发行人发出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调整方式(加/减)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的第 2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品种一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品种一;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的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发行人发出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品种二票面利率、调整方式(加/减)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的第 3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品种二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品种二;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