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事项 样本条款
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担保事项. 审议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并决定不属于应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5.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以上;
6.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7.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担保事项. 鉴于《补充协议》约定原可转债投资协议项下公司为深圳创世纪保证担保、股权质押担保事项继续有效,则:
1、 公司拟签署《保证合同》,为深圳创世纪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深圳创世纪可转债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
2、 公司拟签署《股权质押合同》,针对已质押给惠程投资的深圳创世纪注册资本出资额 5,400 万元的股权及其全部派生权益,公司将其继续质押给惠程投资,为深圳创世纪提供质押担保。质权行使期限为惠程投资可转债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 上述保证担保、质押担保的被担保主债权为以可转债方式向深圳创世纪提供的 30,000 万元可转债借款,以及深圳创世纪在可转债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其他全部债务、义务、责任。
担保事项. 1.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担保
担保事项. 本期公司债券无担保。
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昌宝,主要股东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万泓、金建玲、王维荣(以下合称“出质人”)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担保事项.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对标的企业所负全部担保责任如下:
1.1. 2012 年 12 月 19 日,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签订编号“武光中南 XXXX00000000”《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编号“武光中南 XXXX00000000 号”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发生的银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1.2. 2013 年 5 月 29 日,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签订编号“Z1315812013000002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湖北车桥在自 2012年 9 月 1 日至 2014 年 5 月 29 日止的期间内与浦发银行荆州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1.3. 2013 年 6 月 18 日,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编号“2013年额银最抵第 212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00 号第一上海中心 X 座第四层的房产作抵押,为编号“2013 鄂银信字第 159 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生的银行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担保事项. 根据《募集说明书》,为有效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聘请了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