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经营情况 样本条款

境外经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有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境外律师就发行人境外附属公司法律状态发表的法律意见,发行人境外附属企业均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书面说明、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主管机关的门户网站进行查询且通过互联网进行公众信息检索等进行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商务监管、外汇监管、海关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实质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有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商务监管、外汇监管、海关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实质法律障碍。
境外经营情况. 报告期,人东百货不存在境外经营情况。 人东百货属于商品流通企业,不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作为以百货为主的零售企业,人东百货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店内所售商品的质量达标,以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维护人东百货的商业信誉。
境外经营情况. 报告期,光华百货不存在境外经营情况。 光华百货属于商品流通企业,不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光华百货质量控制情况与人东百货基本一致。 项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末 2013 年末 资产总额 52,771.47 59,858.69 72,209.66 所有者权益总额 31,875.17 31,143.79 29,560.37 资产负债率 39.60% 47.97% 59.06% 项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63,619.05 151,937.19 154,726.46 利润总额 9,812.14 21,594.78 20,254.55 净利润 7,358.48 16,191.92 15,188.8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58.16 26,022.19 68,751.64 毛利率 23.66% 21.68% 20.97%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 -9.23 -0.50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密 - - 361.43 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 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境外经营情况.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控制的企业包括致欧国际、 FURNOLIC、AMEZIEL、EUZIEL、ZIELJP。其中,FURNOLIC 系发行人为了 应对英国脱离欧盟,于 2021 年 5 月新设的英国子公司,主要负责英国市场销售订单的仓储物流等业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其他境外子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变更,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信息一致。 根据德国GRÜNECKER PATENT- UND RECHTSANWÄLTE 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美国 Stanley Law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日本Kitahama Partners Tokyo Office 于2022 年3 月9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许林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英国 Sherrards Solicitors LLP 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合法经营。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家居系列、家具系列、庭院系列、宠物系列等家居类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发行人的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突出。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为合法成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已取得其经营活动所需的相关证照;发行人拥有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处于适用状态;发行人未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事由;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中披露的诉讼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其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查 封或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境外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净化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未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亦未在境外拥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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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斯普汇德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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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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