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投资顾问:指西藏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 91540091064671276N)。
合同编号:
鹏华资产源乐晟 2 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目 录
一、前 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管理人将聘请西藏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对本计划的投资提供投资建议,本计划将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操作。管理人不保证投资顾问的所有投资建议都正确无误,也不保证投资顾问的所有投资建议都能得到管理人的认可或执行。投资顾问未及时向管理人发送投资建议的,管理人不承担因此未进行投资操作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和风险。
4、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已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 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鹏华资产源乐晟 2 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 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在本合同中根据适用情况也称为投资者、客户或
委托人)。
3. 资产管理人:指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 资产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5. 投资顾问:指西藏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 91540091064671276N)。
6.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者由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委托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
7. 资产管理计划:指根据规定设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8. 投资说明书:指《鹏华资产源乐晟 2 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9.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0. 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11. 年: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称年,是指运作年度。
12. 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 2014 年 1 月 1 日的年度对日为之后各年度的 1 月 1 日,即 2015 年、2016 年 1 月 1 日等。
13. 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14. 资金账户、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协助管理人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5. 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并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该部分标的财产由资产托管人进行托管。
16.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7.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8.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19. 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21.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2. 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3. 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4. 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违约退出申请。
26. 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期货结算账户:指托管人协助管理人在期货存管银行为委托财产开立的存款账户,用途仅限于委托财产进行期货投资的出金和入金。
30. 期货交易所:指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
31. 期货账户:指在各期货交易所开立的,用于准确记载投资者持有的期货合约种类、名称、数量的账户。
32.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等情形。
三、声明与xx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资产委托人知晓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及要求,承诺无论资金来源、投资决策、财务实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等条件均满足相关规定标准,并认可本资产管理合同一旦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即对本人发生确定法律约束力。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获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本金安全,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全体委托人知悉并同意管理人将聘请西藏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对本计划的投资提供投资建议,本计划将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操作,对由此给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的责任。管理人不保证投资顾问的所有投资建议都正确无误,也不保证投资顾问的所有投资建议都能得到管理人的认可或执行。投资顾问未及时向管理人发送投资建议的,管理人不承担因此未进行投资操作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和风险。资产管理人于此xx提醒资产委托人: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将对本计划的投资管理产生决定性作用,并直接影响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结果,资产委托人在投
资前应当对本项安排予以审慎考虑,并合理做出投资决策,并自愿承担投资的最终风险。
(五)委托人同意并认可,其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或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网点柜面签署《中国银行代销/推介产品购买信息传递委托书》的方式确认签署资管计划法律文件,与签署纸质版本的法律文件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视为委托人已阅读相关法律文件且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已向本人当面披露相关风险。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鹏华资产源乐晟 2 期资产管理计划。
定期开放运作。本计划成立之日起第 6 个月的 15 日为首个开放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首个开放日后,每 3 个月的 15 日为开放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 日)。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至首个开放日(不含)期间不接受参与和退出。本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
合同生效起 5 年。本计划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经投资顾问书面申请延期,管理人、托
管人及代销机构一致同意的,本计划可延期 1 年,以此类推。运作期内投资顾问有权书面通知管理人要求终止本计划且代销机构及管理人同意时可以提前终止本管理计划,但投资顾问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管理人。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八)其他
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以及本计划规定的条件的,为控制本计划的资产规模,资产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本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销售机构代销网点向特定客户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地点、联系方式等见《投资说明书》。
3、销售对象
符合《规定》要求,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
用)并可追加认购,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含认购费)。认购金
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为 1%。本计划的认购费由资产委托人承担,该认购费归代销机构所有。
假设某委托人在本计划初始销售期投资人民币 10,100,000.00 元认购本计划份额,认购费率为 1%,初始销售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100,000.00/(1+1%)=10,000,000.00 元
认购费用=10,100,000.00-10,000,000.00=100,000.00 元认购份额=(10,000,000.00)/1.00=10,000,000.00 份
即该委托人在本计划初始销售期内投资人民币 10,100,000.00 元认购本计划份额,扣除
认购费用,可得到 10,000,000.00 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本计划的认购费率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并于初始销售期开始前不晚于 3 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网站上进行公告。资产管理人、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五)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的委托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初始销售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为 2 至 200 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认购资金在初始销售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初始销售期的利息自销售机构将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划付至资产管理人指定的募集收款账户之日起计算。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销售机构代销网点进行。
1、本计划成立之日起第 6 个月的 15 日为首个开放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该日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首个开放日后,每 3 个月的 15 日为开放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 日)。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至首个开放日(不含)期间不接受参与和退出。例如:本计划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成立,则首个开放日为 2017 年 12 月 15 日,
第二个开放日为 2018 年 3 月 15 日。
2、参与及退出申请期为 T-5 工作日到 T-1 工作日的 15:00,管理人于 T-1 日 15:00后不再接受参与或退出申请。
经投资顾问书面申请,资产管理人有权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计划无法按时开放参与、退出业务,或依据本合同需暂停参与或退出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资产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对本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行调整,此调整无需征得资产委托人的同意,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当个开放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参与和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退出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网上银行系统进行电子合同签署,资产委托人应在一个开放期结束后根据电子数据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6、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则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自开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划往资产委托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首次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单笔购买金额应不
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超出部分不低于 10 万元(含参与费用)人民币;存
续的资产委托人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不受前款 100 万元(含参与费用)的限制,
但追加购买金额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用)。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销售机构有权自行决定通过该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
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
者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
币。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人民币)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费率为 1%,采取价外收取方式,由销售机构收取,参与费不计入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参与费率=1%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参与费用=净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参与费用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开放日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本计划的参与费率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并于参与及退出申请期前不晚于 3 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网站上进行公告。资产管理人、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2、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费率为 0%。
3、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金额的计算
本计划采用“份额退出”方式,退出价格以当个开放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退出总金额=退出份额×当个开放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六)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资产管理计划的净份额退出申请超过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 10%,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延期退出。
(1)接受全额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在当个开放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个开放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占当个开放日申请退出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个开放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选择将当个开放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退出优先权,退出价格为该开放日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若经管理人评估认为确实无法执行退出的,管理人应及时公告新的解决方案,具体退出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当发生退出延迟办理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七)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或延缓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达到 200 人。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告知资产委托人。
3、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或延缓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八)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可以转让,具体转让规则届时由资产管理人公告通知。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22层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邓召明联系人:蔡卓然
联系电话:400-6288-400
网站:www.phasset.com.cn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三)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六)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修改有关计划参与、退出、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八)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九)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本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十)资产管理人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顾问西藏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另行签署相关投资顾问协议(“投资顾问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Ⅰ、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顾问费用;
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投资顾问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I、自投资顾问协议及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鹏华资产源乐晟 2 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鹏华资产源乐晟 2 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要求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等规定为资产管理人提供委托资产投资建议报告及相关服务,不得提供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投资建议。投资顾问违反相关规定和约定,而给本计划资产或管理人造成损失的,投资顾问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Ⅱ、应配合管理人对本计划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配合管理人完成必要的信息披露或报告工作,应配合相关方了解投资顾问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投资研究服务能力等。
Ⅲ、投资顾问有义务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配备合格的业务人员,对业务人员的行为规范管理,以促使其诚实、审慎地履行岗位职责。
Ⅳ、非经管理人事前书面同意,投资顾问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投资顾问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V、投资顾问应尽力配合在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清算日时使本资产管理计划全部变现,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完成。
VI、投资顾问应在委托期限内保证不得不公平对待其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不得对本计划委托资产做出不利于本计划委托人的处置,禁止各种形式的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保证不存在任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且不存在其他违反《证券法》和其他证券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资顾问应确保其投资建议中不存在任何涉及内幕交易或其他重大非公开的情况;投资顾问不得向管理人、管理人所属任何人员泄露内幕交易或其他重大非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管理人或管理人所属任何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VII、投资顾问承诺在资管计划存续期间,明确放弃对于通过本资管计划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而拥有的表决权,即本资管计划不谋求对资管计划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影响力。同时,如因本资管计划买入某一只股票,而导致本计划与其他投资顾问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构成一致行动人且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信息披露、交易限制等义务的,投资顾问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并配合管理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交易限制出具投资建议。如因投资顾问未履行前述义务等而对管理人或本计划造成的损失,投资顾问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VIII、因投资顾问可能担任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导致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超过其总股本的 5%,投资顾问应及时通知管理人。
IX、应当妥善保存本委托业务的全部资料。
X、投资顾问不得在未经资产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具可能不利于资产管理人或本计划的相关文件或公告,如需出具相关文件或公告,投资顾问应与资产管理人协商一致。
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投资顾问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计划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对委托人履行相关的反洗钱义务;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所:南京市中山南路 148 号
负责人:王兵 联系人:邱玥馨
联系电话:025-84207888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协助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
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13)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者由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委托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如有),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计划按照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
1、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股票(含新股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沪港通、深港通;
2、债券、债券投资基金;
3、卖空股指期货合约;
4、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银行存款(含定期存款)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现金管理类金融产品等。
经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投资顾问以及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并在相关估值技术、交易风控手段可支持的前提下,本资产管理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参与沪港通、深港通、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本计划投资顾问可以向本计划资产管理人提出调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和禁止的建议,如投资顾问提出调整建议的,经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投资政策做出调整并签署补充协议,变更投资政策应以本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充足的时间。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在相关补充协议签署后,自收到管理人执行投资范围变更程序的书面通知后履行对调整后投资范围的监督职责。
本资产管理计划由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人,西藏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为投资顾问。
本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以拐点投资、积极投资为主要策略。
拐点投资策略:任何股票市场和股票,由于经济的波动以及上市公司盈利的波动,会有明显的价格拐点。根据扎实的基本面研究,寻找到股票市场和个股的买点。
积极投资策略:积极投资策略是长期投资策略的重要保证。积极寻找最具有投资价值的公司,同时不断检视买入公司的基本面变化,确保投资组合由最具增长潜力的公司组成。
需特别说明,上述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内容仅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的投资思路,在本计划运行过程中,会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本计划投资策略的调整,资产管理人将不另行向资产委托人披露。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按成本计算,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20%,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2、按成本计算,投资创业板股票总金额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30%;
3、按成本计算,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债券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4、按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20%(货币基金除外);
5、不得主动持有 s、sst、s*st、st、*st 类股票,不得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不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6、不得持有股指期货多头合约;
7、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市值+证券投资基金市值-股指期货空头合约价值的轧差为计划财产净值的-10%至 100%(含-10%和 100%); 8、所投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
不低于 A-1,其他信用债评级不低于 AA;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9、所投单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 年(即组合债券的平均剩余期限也不得超过 3 年);
10、不得进行债券正回购交易;
11、按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2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20%。
12、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特别的,在本计划的证券经纪服务商所提供的 PB 投资系统的交易及风控功能可实现之前,投资顾问对在交易所进行的债券的投资须在投资前不晚于 2 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供白
名单,由管理人对投顾所提供的白名单中债券是否满足上述(五)投资限制第 8 条的要求进行事前审核。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上述投资限制,除证券被冻结、停牌、休市、暂停交易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调整的情形外,投资顾问应在违规投资后的 5 个交
易日内出具投资指令调整至约定比例范围内,投资顾问约定时间未调整的,管理人 5 个工作日内调整至约定比例范围内。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计划的投资可根据本条的相关约定进行变更,变更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资产管理人将于本合同生效后聘任西藏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计划的投资咨询顾问,由其在资产管理人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本计划的投资范围、策略及限制为本计划提供投资咨询顾问及管理服务。具体事宜以管理人和投资顾问分别另行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为准。
在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不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及资产管理人需遵循的政策、内部制度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将执行其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人不执行投资建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说明理由。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为表明其已认可和同意管理人聘请西藏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同意授权投资顾问按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用计
划财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资产委托人认可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并承诺接受资产管理人采纳该投资建议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损失。
本计划具有较高收益和较高风险特征。
(九)预警线和止损线
1、为了更好的保护委托人利益,本资产管理计划设置止损机制,本计划的预警线为份额净值 0.900 元,止损线为份额净值 0.800 元。
2、当 T+1 日计算的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达到或低于预警线但高于止损线时,管理人需于 T+1 日内通知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必须在 T+2 日内开始减仓操作,并在 T+3 日内使得本计划的现金类资产(含货币基金、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等)占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否则,资产管理人将自 T+4 日 09:00 起对本计划强行平仓,使得 T+4 日收盘时本计划的现金类资产占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但因证券停牌或证券跌停等市场客观原因导致管理人无法平仓的,调整仓位的时间相应递延至可操作的交易日。资产管理人不承担因上述强制变现而给本计划造成的任何损失。
若期间触及止损线,则按止损机制执行。
3、当 T+1 日计算的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达到或低于止损线时,资产管理人需于 T+1 日内通知投资顾问,并且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的任何买入或开仓的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必须在 T+2 日内开始对本计划进行不可逆的强制性清仓操作,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自 T+4 日起,本计划不得持有非现金资产(因本计划持有的因证券停牌或证券跌停等市场原因导致无法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全部变现的有价证券除外)。否则,自 T+4 日 09:00 起,资产管理人将对本计划进行强行平仓,包括对持有的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对本计划持有的开放式基金进行全部赎回等,直至满足上述要求。满足上述要求后,本计划终止并进行第一次清算。
4、停牌证券复牌或跌停证券可卖出后,投资顾问应于复牌或可卖出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建议指令,在复牌或可卖出后第一个交易日卖出,当日未能全部卖出的,则延续至下一个交易日,直至全部卖出为止。投资顾问未于复牌或可卖出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发送前述投资建议指令的,资产管理人将于下一个交易日进行强行平仓操作。停牌证券或跌停证券全部变现完成后进行第二次清算。
全体委托人知晓并同意:资产管理人的预警、平仓操作必须建立在遵守国内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监管要求和达成实际止损目标的前提之下。预警、平仓操作与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冲突时,管理人有权不予执行。管理人对前述依照合同约定的强制变现过程中的变现时间及变现价格不做承诺及保证,不排除由于变现操作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变现后的份额净值远低于 0.90 或者 0.80。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知晓和认可管理人根据约定强制减仓的结果。
(十)资产委托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因投资顾问可能担任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计划的投资顾问,导致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计划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超过其总股本的 5%,投顾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由于投资顾问未告知管理人使管理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未通知造成损失的由投资顾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本计划的投资经理的资料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高佳,金融学硕士,曾在大型金融机构从事多年固定收益类、PE 类、证券投资类产品的研发工作,熟悉交易结构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产品投资运作。
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资产管理人及时在资产管理人公司网站公告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时, 原投资经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投资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投资经理或者临时投资经理应当及时接收。投资经理的选任与变更情况应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如法规要求)。
本计划聘请西藏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向管理人发送投资建议书或投资策略建议,投资顾问保证投资建议合法合规,不得违反任何监管要求或禁
止内幕交易的规定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管理人与投资顾问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事宜由管理人与投资顾问另行签署《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进行约定。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为表明其已认可和同意管理人聘请西藏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同意投资顾问按本计划文件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公司名称:西藏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曾晓洁
注册资本:1000 万元电话:010-85911978传真:010-85911963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除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协助管理人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资金账户的预留印鉴为管理人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和托管人指定人名章,印鉴章由管理人及托管人分别保管和使用。委托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该资金账户进行。
与委托资产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投资指令的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 通知”),指定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或更改被授权印鉴,须提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加盖资产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
(二)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
(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指令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资产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
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中登公司指定账户。指令的确认: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
认。指令以获得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资产托管人。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资产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
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资产管理计划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1)因本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资产管理人选择的证券营业部负责办理;场外划款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计划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管理人选择的证券营业部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资产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计划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资产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计划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资产管理人在计划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计划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开放式基金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1、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相应的资金划拨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资产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一并传真至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资产管理人应实时调整当日可用资金余额。资产管理人在收到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回单后,应立即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2、资产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在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的同时将赎回申请书传真至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在收到赎回确认回单后,应及时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3、为确保本计划财产会计核算及估值的及时处理,资产管理人应于开放式基金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红利再投资、现金分红等)的确认日及时获取确认单等单据的传真件,要求并督促基金管理公司于当日传真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后应立即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四)银行间交易资金结算安排
1、资产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资产管理人应在提供划款指令同时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待确认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要立即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如资产管理人未能在资产托管人确认该笔交易前通知资产托管人,由此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3、资产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
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4、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计划资产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资产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资产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账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中债登 16:30、16:50 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应当由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管理人在开立相应银行间交易账户后,应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给与托管人足够时间进行运营操作准备,双方商议一致后确认此结算安排的起始时间。
(五)股指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计划相关期货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本产品的相关《期货营运三方备忘录》和《银期转账协议》的约定执行。
1、本计划其他场外投资相应的资金划拨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资产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投资证明文件一并传真至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2、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遇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1、资产管理人按与资产托管人协商确定的方式委托证券经营机构通过规定的方式向资
产托管人传送柜台交易清算数据和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2、本计划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相关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3、托管人每日根据收到的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算划款指令,进行账务处理。
十五、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准备好资金,用于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及以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按成本计算,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20%,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2)按成本计算,投资创业板股票总金额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30%;
(3)按成本计算,投资单一股票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4)按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20%(货币基金除外);
(5)不得主动持有 s、sst、s*st、st、*st 类股票,不得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不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6)不得进行债券正回购交易;
(7)按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2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20%。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范围和上述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于每一估值日后根据上述投资限制对资产管理人进行监督。
3、依照本合同第十章第(三)款投资政策变更的约定,资产管理人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资产托管人根据本计划变更后投资政策进行监督。
4、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时,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上述投资限制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5、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资产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6、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本计划存续期间的估值日为计算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之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每个工作日(估值日)对前一工作日的计划资产净值进行估值并核对。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资产管理人应于约定的估值日计算并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资产管理人。当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给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2、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3、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每日不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期货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
(2)股票估值方法
①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方法
①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 中小企业私募债按照成本估值。
⑦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权证估值方法
①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①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封转开期间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②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ETF 基金、LOF 基金场内部分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 在场外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含 LOF 基金场外部分)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没有基金份额净值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估值日前一交易日无基金份额净值,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 处于封闭期的开放式基金,按最近一个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估值日前无基金份额净值,按成本进行估值。
⑤ 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6)股指期货估值
投资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估值错误的处理
(1) 估值错误的处理程序:
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 0.5%时,资产管理人应该与托管人确认后及时将错误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资产委托人。
(2)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A. 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B. 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形,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予以免责。
C.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D.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委托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资产管理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及确认。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固定销售服务费。
4、固定投资顾问费。
5、业绩报酬。
6、计划相关账户开立及维护费用。
7、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计划备案确认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率为 0.25%/年,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0.25%÷365成立日应计提的管理费的计算基数为本计划的成立规模。
管理费的支付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将管理费支付至资产托管人如下账户。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户名: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账号:4000092219100238311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托管费为 0.1%/年,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0.1%÷365
成立日应计提的托管费的计算基数为本计划的成立规模。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按日计提,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当个计算期间的托管费。托管费的支付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将托管费支付至资产托管人如下账户。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户名:基金专户业务收入
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689
3、固定销售服务费
固定销售服务费为 0.775%/年,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算的固定销售服务费=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0.775%÷365成立日应计提的固定销售服务费的计算基数为本计划的成立规模。
本计划的固定销售服务费自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按日计提,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当个计算期间的固定销售服务费。固定销售服务费的支付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将固定销售服务费支付至销售服务机构的如下账户。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固定投资顾问费
固定投资顾问费为 0.775%/年,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算的固定投资顾问费=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0.775%÷365成立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的计算基数为本计划的成立规模。
本计划的固定投资顾问费自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按日计提,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当个计算期间的固定投资顾问费。固定投资顾问费的支付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将固定投资顾问费支付至投资顾问的如下账户。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户名:西藏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拉萨开发区支行账号:5400 1023 8360 5250 2649
5、业绩报酬
本计划自成立后首个开放日起(含),若某开放日未扣除业绩报酬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之前如有分红应累加)高于资产管理计划计提份额基准净值且不低于 1.06 元(之前如有分红应累加),则在该开放日计提本计划的业绩报酬。
某开放日的业绩报酬=MAX[r-MAX(y,1.06),0]×该开放日前一日的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20%
r 为某开放日未扣除业绩报酬前的资产计划份额净值(之前如有分红应累加);
y 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基准净值,是在某开放日之前每个开放日及成立日已扣除业绩报酬的最高份额净值(之前如有分红应累加),首个历史开放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基准净值为
1.000 元。
业绩报酬中的 75%为投资顾问的浮动投资顾问费,25%为代销机构的浮动销售服务费。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相应的份额确认单。业绩报酬由资产管理人在开放日后的 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将业绩报酬按照上述比例分别支付给投资顾问及代销机构的账户。
6、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产品在证券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成立的,自证券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由管理人从委托资产中扣划;如证券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产品未能成立,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划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7、上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列入当期费用,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本计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应分别各自承担纳税义务,但法律法规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要求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代扣代缴或承担委托财产运营所产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有权从本计划委托财产中提取并代扣代缴/缴纳。
若本计划完成收益分配后,因本计划运营而产生的增值税仍存在缺失或遗漏缴纳的;本计划终止后,如果税务主管部门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追缴本计划委托财产运营的相关税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有权向资产委托人追偿。
本合同终止或失效后,本条继续有效。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声明:资产管理人、投资顾问、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资产管理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管理人、投资顾问、托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均无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付出做出保证。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设定需经本计划的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投资顾问一致同意。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1、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默认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
3、若本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至日。
5、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并由资产托管人核实后确定,计划资产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收益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收益的划付。
十九、报告义务
(一)推介期报告 1、投资说明书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正式办理资产管理计划推介业务前,将投资说明书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2、合同生效公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的次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年,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
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季度,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四季度报告在年度报告中合并提供。
(3)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本计划成立后,在存续期内资产管理人至少每月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过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4)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前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①投资经理变动;
②涉及资产管理人、计划资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③资产管理人收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④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报告频率不得高于每季度一次。 2、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具体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管理人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披露信息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1)资产管理人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份额净值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本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资产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资产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3、资产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计划财产托管情况查询的方式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定期向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托管报告,置于托管人办公地点备查,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前来查询。
(三)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二十、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操作,投资顾问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1、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包括:
(1)在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委托人可能无法及时赎回全部持有份额。同时在巨额赎回的过程中,计划份额净值的波动也可能对计划财产产生不利影响。
(2)开放日或计划终止时,受法律、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
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可能面临开放日或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利益的情况。
2、本计划定期开放运作,因此计划份额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资产委托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本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计划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
(五)投资顾问的投资能力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本计划聘用西藏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并参考其投资建议进行本计划的投资运作。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信息、判断、决策、技能等,对本计划财产的投资业绩有着决定性影响,在投资顾问发生失误时也将导致计划财产受到较大损失。投资顾问的指令可能发生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情形,可能导致计划财产的损失。
投资顾问自身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以及管理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能会对计划财产的稳健运作造成影响。
投资顾问可能还拥有自营证券业务、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以及与其他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合作开发有类似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产品,具有类似的投资方向、操作模式。在计划财产投资运作过程中,不排除与投资顾问的自营证券业务、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以及其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道德风险。
(六)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 本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计划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
险。
2、进行期货交易风险较大,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本计划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因境内外交易市场、投资标的、博弈对手、及监管规则均可能存在差异,或导致既定套利/对冲策略无法得到完全执行。
4、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本计划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本计划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5、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触及或低于预警线或平仓线时,由于处于非日内交易时间、不可抗力股票的停牌、涨跌停板限制或股票价格波动异常以及系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迅投
系统故障)、监管要求等本计划资产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导致无法按预先设定的预警线或平仓线进行部分或全部平仓操作,由此可能导致本计划财产遭受较大的损失。
6、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有权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预警和平仓。当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跌破平仓线时,管理人将变现所有权益类资产,但无法保证变现后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净值不低于平仓线。
(七)净值波动风险
本计划的业绩报酬(如有)在开放日计提,因此本计划的份额净值可能在开放日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导致净值波动的风险。
此外,投资本身也将造成计划净值的波动。
(八)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投资顾问等。
对于通过价差的变动获利的套利方式,价差往不利方向运行将可能造成套利策略失效并造成损失。
基差是现货与期货价格之差。理论上,随着到期日接近,基差会逐渐收敛。但套利结束时间与期货合约到期日往往不是同一天,了结套利交易时,期货价格可能尚未收敛至其标的现货价格,存在基差风险。
此外,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计划财产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向前延展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本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发生变化,出现本计划关键要素、运作机制等不再符合监管要求而无法继续存续的情况,管理人可以以公告的形式宣布本计划提前终止。
(十一)电子合同的风险
本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方式签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从而导致电子合同无法及时签订,从而影响委托人的投
资收益。电子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凭密码进行交易,委托人通过密码登陆后所有操作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委托人设置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委托人账户,给委托人造成潜在损失。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展期
本计划存续期为合同生效起 5 年。本计划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经投资顾问书面申请延
期,管理人、托管人及代销机构无异议一致同意的,本计划可延期 1 年,以此类推。
展期期间的开放期参与退出规则及费率等有关事项,将由管理人在上述网站及书面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可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并至少应于变更前 10 日书面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上述情形包括: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二)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展期的,本计划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经投资顾问书面申请延
期,管理人、托管人及代销机构无异议一致同意的,本计划可延期 1 年,以此类推,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 2 人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本计划存续期内的净资产规模不足 3000 万,管理人与代销方、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7、经投资顾问书面申请,管理人、托管人与销售机构一致同意终止的;
8、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9、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目的已实现或已确定无法实现的;
10、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本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计划财产进行变现
合同终止后,资产管理计划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投资顾问需在 5 个交易日内
(含合同终止日当日)出具变现指令,否则将由资产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 3 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未变现资产于清算期间损益由全体资产委托人享有或承担。
(5)制作清算报告
资产管理人编制清算报告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由资产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6)对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计划财产中支付。清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4)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有关的费用。
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开户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指令,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5、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
(4)按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如存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能及时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应在清算报告中列明与未变现资产相关的估值方法、费用计提及分配方法等的处理程序。
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 6、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计划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在证券资产变现完毕、相关权益结清后 5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托管人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账户的通知书及其他销户资料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原则上应于收到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料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证券账户注销。
资产管理人在开放式基金变现完毕、相关权益结清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场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销,并向资产托管人出具销户确认通知书。
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管理人对因其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资产,在谨慎挑选并要求保证委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就该机构对委托财产的安全保管义务及该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5、资产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第二十节中列举的各类风险,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6、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当事人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委托财产和其
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7、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计划财产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计划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策略的,将不视为资产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包括销售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销售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委托人同意并认可,其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或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网点柜面签署《中国银行代销/推介产品购买信息传递委托书》的方式确认签署资管计划法律文件,与签署纸质版本的法律文件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视为委托人已阅读相关法律文件且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已向本人当面披露相关风险。
(四)本合同有效期为 5 年。本计划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经投资顾问书面申请延期,
管理人、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一致同意的,本计划可延期 1 年,以此类推。运作期内投资顾问有权书面通知管理人要求终止本计划且代销机构及管理人同意时可以提前终止本管理计划,但投资顾问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管理人。
二十六、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的合同签署页、任何有效修改、补充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叁份,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鹏华资产源乐晟 2 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
资产委托人本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资产管理人: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公章)
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