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变更. 2015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号:110000015455463),发行人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磊,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00.00 万元。
工商变更.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根据乙方的指示,将财产份额工商登记变更至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工商变更. 乙方支付第二笔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和目标公司负责完成标的股权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工商变更.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该
工商变更. 根据千方集团与紫光捷通 3 名自然人股东及紫光捷通 19 名自然人股东签署 的《备忘录》,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4 月期间千方集团向紫光捷通 3 名自然人 股东、紫光捷通 18 名自然人股东(紫光捷通 19 名自然人股东中除翟启华外其 他 18 名自然人股东)以及受让翟启华 20 万股股份的股东进行了现金支付,紫 光捷通分两次进行了工商变更,截至 2012 年 4 月履行完毕该次股份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 该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紫光捷通股权结构变更为: 启迪控股 260 4.94% 夏曙东 1850 35.17% 刘丹 127.5 2.42% 合计 5260 100% 注:上述夏曙东持有的紫光捷通 1850 万股股份系代千方集团持有。
12) 2012 年 12 月增资 2012 年 11 月 30 日,紫光股份、启迪控股、千方集团、夏曙东、刘丹与紫 光捷通签署《增资协议》,协议约定紫光捷通新增注册资本 4740 万元,注册资 本金增加到 1 亿元,其中紫光股份增资 1261.6 万元,启迪控股增资 234.3 万元, 千方集团增资 3129.2 万元,刘丹增资 114.9 万元,夏曙东不增资。 2012 年 12 月 6 日,紫光捷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同意向千方集团、 紫光股份、启迪控股及刘丹定向发行 4740 万股新股,并相应修改紫光捷通章程。 2012 年 12 月 12 日,北京中万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万华 (2012)验字第 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2 年 12 月 11 日,紫光捷通 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474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变更后注册资本 为 1 亿元。 2012 年 12 月 17 日,北京工商局向紫光捷通换发了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次增资完成后,紫光捷通股权结构变更为: 注:上述夏曙东持有的紫光捷通 1850 万股股份系代千方集团持有。
13) 2013 年 5 月股份转让 2013 年 5 月 8 日,夏曙东与千方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夏曙 东将其持有的紫光捷通 1850 万股股份转让给千方集团。 2013 年 5 月 8 日,紫光捷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同意夏曙东将其持有 的紫光捷通 1850 万股股份转让给千方集团涉及章程修改事宜。该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紫光捷通股权结构变更为: 如本法律意见以上部分所述,夏曙东持有的紫光捷通 1850 万股股份系代千方集团持有,该次股份转让系为恢复实际的出资关系,该次转让为无偿转让。
14) 2013 年 8 月增资 2013 年 5 月 26 日,紫光捷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同意定向增发 1800 万股股份,增发价格为 1.4 元/股,其中向自然人吴海增发 412.2 万股,向北京 鑫诺众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增发 1387.8 万股,同意相应修改紫光捷通章程。 2013 年 7 月 30 日,北京中万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万华 (2013)验字第 010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3 年 7 月 30 日,紫光捷通已收到吴海、北京鑫诺众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800 万元,紫光捷通注册资本变更为 1.18 亿元。 2013 年 8 月 1 日,北京工商局向紫光捷通换发了注册资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该次增资完成后,紫光捷通股权结构变更为: 北京鑫诺众赢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1387.8 11.76% 启迪控股 494.3 4.19% 吴海 412.2 3.49% 刘丹 242.4 2.05% 合计 11800 100%
工商变更. 5.1 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1.1 亿元 (含投资意向金 3000 万元),同时乙方将其持有的 51%的丙方股权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具体以工商变更结果为准)。但是若因政府部门原因(如因政府部门原因尚未取得完税证明等情况)导致交割不能按时完成的,双方同意予以延迟。
5.2 对于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
工商变更. 2015 年 9 月 11 日,公司就股份公司设立事宜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完毕工商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 320000000006727 的《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等均履行了法定程序;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工商变更. (1) 甲方和丙方同意,各方应相互配合,并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转让价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有限合伙份额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甲方和丙方同意并承诺,如果本次有限合伙份额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且逾期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向乙方全额退还转让价款并要求甲方按照 12%的单利向乙方支付自乙方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至甲方全额退还转让价款之日的期间利息。
(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办理完毕本次有限合伙份额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之日(含该日),甲方将其对有限合伙份额的所有权、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转让予乙方,乙方自该日起取得并持有有限合伙份额。为避免歧义,因合伙企业间接投资 Nexperia Holding B.V.而已经享有的 2017 年度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享有的 Nexperia Holding B.V. 2017 年度项目分红)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 2017 年度、2018 年度管理费)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已考虑前述分红、费用安排。
工商变更.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派专人配合项目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工商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完成为准)和项目公司 U 盾等交接相关工作。
工商变更. 青岛耀顺通、目标公司应在交易文件签署生效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次投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并尽快取得目标公司变更后的 《营业执照》。如果公司未按约定按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且逾期超过三十 (30)天仍无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政府方面原因、投资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情形除外),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终止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