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保证金 样本条款

工资保证金. 乙方确保解决工人工资不拖欠问题,按照济南市的有关规定,外地施工企业若须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的,由承包人按照济南市相关规定缴纳。付款时如不提供不拖欠工人工资证明,将扣留应付款的10%作为工人工资。
工资保证金. 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缴纳工资保证金,并与建设单位(业主)、开户银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协议书》。若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进场施工前(最迟不能超过 15 天)未能按规定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缴纳工资保证金,视为中标单位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建设单位有权单方面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和终止相关合同,不作任何补偿。 施工企业必须按工程总造价 3%的比例一次性把全部资金存入该账户,工资保证金实行每个工程项目开设一个专用账户的制度,专用账户最高金额不超过 80 万元,最低 不小于 3 万元。(在高明行政区域三年内有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且被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施工企业,按规定额度的二倍缴纳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预先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并缴纳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在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并符合工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经工程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用来提取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一种制度。 按照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后,施工企业应带备工程承包合同、三方协议书、缴纳工资保证金银行凭证等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办理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工资保证金. 严格执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泉人社(2017)342 号)、《关于确实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191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泉建筑 〔2018〕11 号)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人社文〔2022〕148 号)关于工资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逾期未按规定缴纳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按放弃中标论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中标人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核发中标通知书。
工资保证金. 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 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 同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在我市符 条件的商业银行存储现金,或在我市符 条件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办理出具以农民工工资为被担保内容的担保保函,专项用于 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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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 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指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保证金额为:

  •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保证金 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 保证金的退还 (1) 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 未成交人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 成交人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 谈判保证金 2.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谈判保证金格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供应商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谈判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或联合体其他成员递交,并应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記載要領 実施状況」は、第26条第2項から同条第11項まで、第26条の2及び第26条の3に規定した事項について、第26条第1項に基づき提出した確認書類で示された遵守の方法の実施状況をチェックするものであり、「実施」、「未実施」又は「該当なし」のいずれか一つを記載すること。「未実施」又は「該当なし」と記載した項目については、別葉にて理由も報告すること。

  •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