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废标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 B: 废标条件 3.2.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评标委员会对成本价评审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审办法,详见本章附件C: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补 1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 □不允许 □允许,详见本章附件D: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补 2 计算机辅助评标 详见本章附件 E: 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废标条件. 2.6.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废标条件. 27.1 在招标采购中,本项目或独立子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废标条件. 19.1 未按邀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有效资质的。
废标条件.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
废标条件. B 1 .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函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章 (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的 为 电 子印 章 、 电 子 签 名 , 下 同 ) ;
废标条件. B1.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采用电子招标的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下同);
废标条件. 27.1 本项目或独立分包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则对应定作废标:
废标条件. 3.8.1 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