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样本条款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已经公布并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管辖范围之外的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某些财务数据、结论和报告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意见、结论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内容的适当资格。 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并审阅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需的有关文件。 公司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保证,其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本所经办律师对于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境外律师或者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受限于任何对本次交易相关方适用的破产、清算、以及其他保护债权人的中国法律法规的适用,不保证该等中国法律法规的适用不影响本法律意见书所列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受限于中国法律法规对因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当事人恶意串通、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规定,并受限于中国法律法规对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规定,不保证该等中国法律法规的适用不影响本法律意见书所列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批准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已经公布并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管辖范围之外的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某些财务数据、结论和报告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见、结论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内容的适当资格。 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本所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判断,并审阅了本所认为必需的有关文件。本所对于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境外律师或者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境外法律事项,公司聘请了境外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按照国际并购惯例的法律尽职调查要求和范围,境外律师对目标公司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公司及境外律师将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提供给本所使用,同意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并依赖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本所具备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及对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资格,但不具备对境外法律事项进行事实认定和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内容,均为根据交易对方所提供的资料、交易文本、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境外法律意见书、其他法律性文件或其译文所作的引述,该等文件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就该等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以及完整性,本所不作实质性判断。 公司已经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批准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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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 纪律与保密事项 8.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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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盈利模式 Metalico 公司主要产品为处理后的废旧钢铁等含铁金属和铜、铝、锌等各种废旧有色金属。盈利模式主要是通过分类加工废旧金属而实现盈利,收入来源为含铁金属和有色金属销售获得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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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详见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