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性. (1) 透過便捷的捷運系統可提升整體運輸服務品質,增進就學、就業及觀光等大眾運輸服務之舒適性及可及性;同時透過整合都市計畫、相關產業與交通建設,亦可帶動捷運沿線新市區的發展,及改善舊市區都市環境。
(2) 捷運綠線與臺鐵、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串聯航空城與桃園市中 心,有效提振區域發展,紓解交通壅塞問題,本案工程徵收用地之地上權建設捷運相關設施,確有其必要性。
必要性. 本虎尾溝排水整治工程(第二期)治理計畫河道整理長度約 1561 公尺,拓寬河道寬度為 19 至 27 公尺,目前現有河道通水斷面及堤岸高度不足逢單日暴雨量威脅,即有溢堤氾濫之風險,故為疏(引)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乃依據區域排水保護標準適度拓寬河道,以維護河防及保障堤後人民安全。
必要性. (1) 貴社の経営課題との関係での資金調達の必要性 割当予定先への本新株予約権の発行(以下「本第三者割当」という。)による調達資金の具体的な使途、金額及び支出予定時期は、以下のとおりとのことである。 具体的な使途 金額 (百万円) 支出予定時期
必要性. 本保力溪(保力橋-溪墘橋)護岸改善工程治理計畫河道整理長度約 1347 公尺,拓寬河道寬度為 55 至
必要性. (1) 本案工程橋樑為北門區重要之橋樑路段,橋樑的安全性影響了交通路網之順暢度及完整性。
(2) 本橋樑現階段因梁底高程不足,導致樑體經常浸泡於河水中,造成橋樑主體混凝土剝落、鋼筋鏽蝕之情形。
(3) 考量此道路橋樑為區域重要交通樞紐,為避免地區出入之危險、強化地區居民、農漁業運輸出入使用,且改善區域交通、促進都市防災及城鄉風貌,實有辦理本案橋樑改建的必要性,故符合必要性原則。
必要性. (1) 為提供捷運路線、車站旅客進出及營運所需設施,且考量工程興建需要及未來營運、維修安全等功能需求而規劃,相關設施配置相當緊湊,已採最精簡之方式劃設最小用地範圍供設置捷運系統必要設施,且已考量車站周邊選擇合理用地使用,並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2) 透過便捷的捷運系統可提升整體運輸服務品質,增進就學、就業及觀光等大眾運輸服務之舒適性及可及性;同時透過整合都市計畫、相關產業與交通建設,亦可帶動捷運沿線新市區的發展,及改善舊市區都市環境。
(3) 捷運綠線與臺鐵、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串聯航空城與桃園市中心,有效提振區域發展,紓解交通壅塞問題,本案工程徵收土地建設捷運相關設施,確有其必要性。
必要性. 本市北排水新生路兩側及本市四號公園預定地地勢低漥、排水不良問題嚴重,每逢暴雨經常造成淹水災害,近幾年颱風如 95年 0609 豪雨、97 年卡玫基颱風、98 年莫拉克風災等,皆造成鄰近地區多處淹水,本市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分區為河川區,後續辦理徵收作業,預留防汛搶災、搶險空地於災害來臨時可協助搶修,完成後也利於渠底保護工破損積水處或淤積段辦理改善。;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故以下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分述如下
(1) 信託、委託經營、 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等方式:上開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
(2) 設定地上權、租用等方式:查本案應以取得所有權為要,以利河川長期防洪治理計畫之遂行,故設定地上權、租用等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方式亦無法考慮;
(3) 無償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市所承辦業務為水利防洪工程,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水
(5) 容積移轉:水利法第 82 條規定河川區域內符合規定之私有土地得辦理容積移轉,惟目前容積移轉實施計畫尚未完備,且本案有整治水患之急迫性,目前尚無從辦理,本案經協議價購不成,爰以徵收方式辦理,無其他取得方式。本工程所 須土地已考量通洪需求及工程設計所需範圍,已無法再縮小寬度,又地方期盼興建本案工程以整治當地水患已久,故本案土地之徵收有其必要性。
必要性. 為因應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持續開發及高鐵桃園站使用量漸增,須配合區域聯絡道路,以舒緩發展後之車流,同時改善沿線居民之 交通安全,開闢範圍為道路改善必須使用之土地。 本計畫未通過人口住宅密集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計畫對於農業生產、文化古蹟、生態環境亦無造成嚴重破壞,所開闢之土地均為改善道路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符合事業計畫造成侵害最少之必要性原則。
必要性. 桃園市每年死亡人數有升高趨勢,經統計自 100 年 10,878 人上升至 105 年 12,637 人及迄 107 年 12,838 人。本案土地係擴增園區並強化殯葬設施使用,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弖羽昇館目前之服務量已達飽和,如遇治喪旺日使得現有火化設施更加供不應求,影響後人追思先人之情。故考量交通可及性及周邊殯葬發展完整性,無其他替代地區可供選用,且透過園區增設規劃,提高火化效率,增加停車空間及動線規劃,能有效改善整體環境,本案用地確有其必要性。
必要性. 本案因開元路與大甲區生命禮儀園區之間既有農路狹窄路寬僅 3.8~4.2 公尺,故行車及會車空間窄小車輛通過壅塞,造成周邊社區民眾困擾,為改善開元路至大甲區殯儀館間路寬不足現象,透過本次道路拓寬工程,將紓緩交通打結及壅塞等狀況,改善當地交通,提升交通服務品質,以促地方整體繁榮發展,提升道路通行服務水準,且經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購與評估其他取得方式不可行,為配合本地區整體發展及為達成改善交通效益下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