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性 样本条款

必要性. (1) 透過便捷的捷運系統可提升整體運輸服務品質,增進就學、就業及觀光等大眾運輸服務之舒適性及可及性;同時透過整合都市計畫、相關產業與交通建設,亦可帶動捷運沿線新市區的發展,及改善舊市區都市環境。
必要性. (1)本案工程橋樑為北門區重要之橋樑路段,橋樑的安全性影響了交通路網之順暢度及完整性。
必要性. 為因應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持續開發及高鐵桃園站使用量漸增,須配合區域聯絡道路,以舒緩發展後之車流,同時改善沿線居民之 交通安全,開闢範圍為道路改善必須使用之土地。 本計畫未通過人口住宅密集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計畫對於農業生產、文化古蹟、生態環境亦無造成嚴重破壞,所開闢之土地均為改善道路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符合事業計畫造成侵害最少之必要性原則。
必要性. 桃園市每年死亡人數有升高趨勢,經統計自 100 年 10,878 人上升至 105 年 12,637 人及迄 107 年 12,838 人。本案土地係擴增園區並強化殯葬設施使用,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弖羽昇館目前之服務量已達飽和,如遇治喪旺日使得現有火化設施更加供不應求,影響後人追思先人之情。故考量交通可及性及周邊殯葬發展完整性,無其他替代地區可供選用,且透過園區增設規劃,提高火化效率,增加停車空間及動線規劃,能有效改善整體環境,本案用地確有其必要性。
必要性. 本案因開元路與大甲區生命禮儀園區之間既有農路狹窄路寬僅 3.8~4.2 公尺,故行車及會車空間窄小車輛通過壅塞,造成周邊社區民眾困擾,為改善開元路至大甲區殯儀館間路寬不足現象,透過本次道路拓寬工程,將紓緩交通打結及壅塞等狀況,改善當地交通,提升交通服務品質,以促地方整體繁榮發展,提升道路通行服務水準,且經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購與評估其他取得方式不可行,為配合本地區整體發展及為達成改善交通效益下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性。
必要性. (1) 為提供捷運路線、車站旅客進出及營運所需設施,且考量工程興建需要及未來營運、維修安全等功能需求而規劃,相關設施配置相當緊湊,已採最精簡之方式劃設最小用地範圍供設置捷運系統必要設施,且已考量車站周邊選擇合理用地使用,並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必要性. 本保力溪(保力橋-溪墘橋)護岸改善工程治理計畫河道整理長度約 1347 公尺,拓寬河道寬度為 55 至
必要性. 本案為芬園鄉第三示範公墓納骨塔與第二座納骨塔重要聯外道路線,因東側緊急聯絡道路路輻僅足夠單向行駛會車不易,造成交通瓶頸及消防救災困難通行,透過本道路拓寬將能解決上述問題,且依現況交通調查分析結果,確實無法透過交通管理手段進行改善,故本道路拓寬工程有其必要性,另本案同時規劃雙孔箱涵與本案道路共線,一併紓解上樟空坑排水之地表逕流,可解決區外排水問題。
必要性. 本市北排水新生路兩側及本市四號公園預定地地勢低漥、排水不良問題嚴重,每逢暴雨經常造成淹水災害,近幾年颱風如 95年 0609 豪雨、97 年卡玫基颱風、98 年莫拉克風災等,皆造成鄰近地區多處淹水,本市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分區為河川區,後續辦理徵收作業,預留防汛搶災、搶險空地於災害來臨時可協助搶修,完成後也利於渠底保護工破損積水處或淤積段辦理改善。;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故以下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分述如下(1)信託、委託經營、 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等方式:上開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
必要性. 本虎尾溝排水整治工程(第二期)治理計畫河道整理長度約 1561 公尺,拓寬河道寬度為 19 至 27 公尺,目前現有河道通水斷面及堤岸高度不足逢單日暴雨量威脅,即有溢堤氾濫之風險,故為疏(引)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乃依據區域排水保護標準適度拓寬河道,以維護河防及保障堤後人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