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资格.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或做出书面声明:
投标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投标资格. 1.4.1 申请人与招标人过去 3 年内无合同履约纠纷。 [注释] 合同履约纠纷是指招标人过去 3 年内曾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并且对申请人不满意。
1.4.2 国内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证书:
投标资格. 1. 合格投标人的范围
1.1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1.2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
1.3 投标人应具备处理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321-002-48)的经营资质证书, HW48经营证书中必须含后面括号内小项(000-000-00中铜火法冶炼过程中尾气控制设施产生的飞灰和污泥)。
投标资格. 2.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以及符合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均为合格的投标人。 在新疆本地拥有一定的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能力。
2.2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投标资格. 2.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资格.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或做出书面声明: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投标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财务状况报告指最近一期年报(至少包含同一时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最近一期季报(至少包含同一时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近一年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三者提供一个)。
投标资格. 1、 法人资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 型式试验:具有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满足招标要求的整套装置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3、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
4、 运行业绩:具有市场运行业绩,且安全可靠运行1年以上。需提交该业绩已成功运行的证明材料(如:电站或变电站经营者签字的、证明设备成功运行的文件);
5、 财务能力: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以上盈利,有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和可用于本项目的流动资金证明(不低于200万元);
投标资格. 要求供应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条件。承认和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未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均可参加投标。银行、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
投标资格. 1.4.1 申请人与招标人过去 3 年内无合同履约纠纷,没有不得参加投标的情形。 [注释] 合同履约纠纷是指招标人过去 3 年内曾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并且对申请人不满意。不得参加投标的情形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第 3.8 条。
1.4.2 国内申请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1)、(2)项资质:
(1) 工程勘察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 乙级或以上资质。
(2) 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 [注释] 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 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 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 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 86 号)填写。要求同时具备 2 项或以上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投标报名截止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以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一方为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包括牵头方及联合体成员)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 如中标人不具备相关专业设计资质,应当自行完成本项目主体的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将其他部分专业设计业务依法分包。
1.4.3 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 行合作设计。
1.4.4 申请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诚信档案,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诚信档案中的在册人员。
1.4.5 申请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注释] 从下列资格中选一项:一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从事本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的工程师。
1.4.6 信誉要求:未在以往工程中因不诚信行为或不充分履约行为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或未被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被招标人拒绝投标的名单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