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權 样本条款

投票權. 本公司可酌情行使或促使行使就基金所持投資(包括基金在另一基金持有的股份)而可予行使的所有投票權或其他權利。本公司可就行使該等權利制訂行使投票權或其他權利的指引,而本公司可酌情選擇不行使或促使行使該等投票權或其他權利。
投票權. 單位持有人會議可由管理人或受託人召開,而持有已發行單位 10%或以上的單位持有人可要求召開大會。若任何會議上將會提呈特別決議案,單位持有人將獲發出不少於 21 天的會議通知;若任何會議上將會提呈普通決議案,單位持有人將獲發出不少於 14 天的會議通知。 除通過特別決議案之外,單位持有人所有會議的法定人數為親自或由代表出席並代表當時已發行單位 10%的單位持有人。通過特別決議案的法定人數為親自或由代表出席並代表當時已發行單位 25%或以上的單位持有人。若於會議指定舉行時間起計半小時內未達到法定人數,會議應押後不少於 15 天舉行。如屬將另發通知的延會,則親自或委託代表出席的單位持有人將構成延會的法定人數。在投票表決時,凡親自或委託代表出席的單位持有人,每人就其為持有人的每個單位擁有一票。如屬聯名單位持有人,則由排名較優先者(不論親自或委託代表)的投票將獲接納,排名先後次序乃按單位持有人在單位持有人名冊上的排名次序釐定。
投票權. 在符合任何股份於發行時(或當時持有之任何股份)就投票權所可能附有之特別條款下,如以舉手方式表決,每名親身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之股東可投一票;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之股東可就其所持有之每股股份投一票。
投票權. 股東會議可由董事或由代表已發行股份至少 10%的股東就擬提呈特別決議案(定義見文書)的會議在發🎧至少 21 個曆日的通知及就擬提呈普通決議案(定義見文書)的會議 在發🎧至少 14 個曆日的通知後召開。 該等會議可用以修訂文書的條款,包括撤換基金經理或隨時終止子基金。對文書的修訂必須由已發行股份至少 25%的股東商議,並由 75%或以上的票數通過。 其他須經普通決議通過的事項將由已發行股份至少 10%的股東商議並由超過 50%的簡單多數票通過。倘在大會指定時間後半小時內未有法定人數🎧席,則會議須延至不早於以該日起計的 15 天後於會議主席可能指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在該等延會上,股東親自或派代表🎧席即構成法定人數。股東的任何延會的通知須以原始會議相同的方式作🎧,且該等通知須註明🎧席延會的股東即構成法定人數,而不論其人數以及持有的股份數目。 文書載有條文規定,若只有某類別股東的利益受到影響,則應由持有不同類別股份的股東分開舉行會議。
投票權. 在貴行有權根據此等附加條款行使貴行處置或出售本人/ 吾等之證券戶口( 如有) 或孖展證券戶口內任何證券的權力後的任何時間,在無須本人/ 吾等進一步的同意或授權下, 貴行有權( 以本人/ 吾等的名義或其他方式) 對證券戶口( 如有) 或孖展證券戶口內的任何證券按貴行的絕對決定權行使任何投票權及賦予有關證券登記人或持有人有權行使的任何權力或權 利。
投票權. 可轉換優先股並無賦予持有人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的權力(惟有關將本公司清盤的決議案除外)。不論可轉換優先股持有人是否有權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各可轉換優先股持有人將獲發有關大會的通告,並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發言。
投票權. 在不影響第 11.7 條的情況下, 除非客戶發出書面指示, 否則本公 司無責任調查、參與或就所收悉的代表委任表格、出席會議或投票等事宜採取任何正面行動。
投票權. 根據章程規定, 除非上市規則要求放棄投票, 在任何股東會議上, 凡在通知和出席及投票的記錄日期, 或如果沒有設定通知和出席及投票的記錄日期, 在會議通知發出日期的前一天營業結束時, 在證券登記冊上登記為有權利在該會議上投票的一股或多股股份的持有人的人, 都有權投票, 除非: (a) 如果該人士在通知和出席及投票的記錄日期確定後轉讓其股份, 或者如果沒有確定通知和出席及投票的記錄日期, 則在向股東發送會議通知的前一天的營業結束後轉讓; 以及 (b) 受讓人在會議召開前至少十天, 向公司秘書或轉讓代理人出示經適當背書的股票, 或以其他方式證明其對股票的所有權, 在這種情況下, 受讓人可以對這些股票進行投票。
投票權. 普通股持有人須始終作為一個類別就提交股東投票表決的所有決議案進行投票。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的每名普通股股東擁有一票投票權,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的每名普通股股東就其持有的每股普通股擁有一票投票權。除有要求投票表決,否則股東大會投票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該會議主席或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的按面值持有至少百分之十普通股且有權出席會議並於會上投票的任何一名股東均可能要求進行投票表決。 股東通過普通決議案需要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股東大會並有權投票的股東所投票數簡單多數的贊成票。普通股持有人可(其中包括)通過普通決議案分拆或合併股份。特別決議案需要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股東大會並有權投票的股東所投票數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贊成票。更改名稱或修改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等重要事項需要通過特別決議案。按《開曼公司法》和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所許可,普通決議案和特別決議案亦均可由本公司全體股東簽署的一致書面決議通過。
投票權. 就需要股東投票的事項而言,根據細則及任何股份附帶的任何權利或限制,於任何股東大會上 (a) 每名親身或委任(或倘股東為法團,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委任)受委代表出席的股東均有發言權; (b) 在舉手表決時,以上述方式出席股東大會的每名股東可投一票;及 (c) 在投票表決時,每名以上述方式出席會議的股東就其持有的每一股普通股可投一票,但當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批准待審議事項放棄投票時,則除外。倘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被限制僅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特定決議案,則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所投下的任何票數將不予計算。於會議上提呈投票的決議案必須以舉手方式投票,除非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規定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或(於宣佈舉手投票結果之時或之前,或於撤回任何其他以點票方式投票的要求時)要求以點票方式投票,則另作別論。下列人士可要求投票表決: (a) 該會議主席;或 (b) 最少三名當時有權於會議上投票而親身出席或(倘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股東;或 (c) 代表有權在會議上投票的所有股東所持全部投票權不少於十分之一的一名或多名親身出席或(倘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其受委代表出席的股東;或 (d) 持有賦予權利可於會議上投票的股份的一名或多名親身出席或(倘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其受委代表出席的股東,而所持股份的已繳足股本合計不少於全部賦予有關權利的股份的已繳足股本總額的十分之一;或 (e) 如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所規定,個別或共同持有代表該大會上總投票權百分之五(5%)或以上股份的任何或多位董事。 普通決議須由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東大會並有權投票的股東以簡單多數的贊成票通過。特別決議需要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東大會並有權投票的股東以不少於四分之三的贊成票通過。更改名稱或修改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等重要事項需要通過特別決議。身為股東的任何法團可透過董事或其他管治機構的決議授權其認為適合的人士擔任本公司任何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大會的代表。獲授權人士有權代表該法團行使如法團為個別股東時可行使的同等權力,且就本細則而言,若獲授權人士出席任何有關大會,則須視為該法團親自出席。 倘結算所(或其代名人或中央存管實體,即一間法團)為股東,則可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士作為其於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大會的代表,前提是該授權須指明有關獲授權的各代表的股份數目及類別。根據本條細則條文,獲授權的各人士須視為已獲正式授權,而無須提供進一步的事實證據,並有權行使結算所或中央存管實體(或其代名人)可行使的同等權利及權力,猶如該人士為結算所或中央存管實體(或其代名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登記持有人,包括於舉手表決時個別舉手表決之權利。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可委任其他人士代其出席並代其投票,獲委任的受委代表在大會上擁有與該股東相同的發言權。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委任多於一位受委代表並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或任何類別會議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無須為股東。此外,受委代表有權代表個人股東或公司股東行使該股東可行使的同等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