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限制 样本条款

投資限制. 投資只可投資於信託契據及規例許可的項目,並須遵守信託契據及規例所載任何限制及限額。下文載列單位信託基金及每項基金適用的規例所載有關投資限制的條文,該條文附加於基金經理所訂其他限制。基金經理可不時制定配合或符合單位持有人利益的進一步投資限制,以遵從每一基金單位所在國家的法例及規例。任何進一步限制均須符合 UCITS 規例及中央銀行的規定。
投資限制. 2.1 UCITS可將淨資產不多於10%投資於第1段所述以外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投資限制. 各基金的各項投資將會限於經 UCITS 規例及基金章程「投資限制」一節所載的其他適用限制所准許的投資。有關各基金可購買的投資類別的更多資料載於基金章程「各基金可投資的證券的其他資料」一節。 若證券借出交易將在交易時導致基金的借出額度佔其資產淨值(包括借貸抵押品的價值)的 20%以上,則基金均不得進行有關交易。任何基金向本公司的證券借出代理支付的費用最多佔基金的證券借出收益的 25%,剩下的證券借出收益將撥歸基金所有。 若證監會認可基金日後建議大幅更改其投資目標及策略(包括就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作投資用途而擴大其用途或範圍),必須獲得證監會事先批准(如適用)及向股東發出至少一個月事先通知。 如相關規例在本公司經營期間有修改,投資限制會考慮任何該等修改而作出更改,並會透過在有關基金下一期的年度或半度報告通知股東該等更改,惟股東仍會獲提供有關對投資限制所作任何重大更改的事先通知。 除各證監會認可基金的補充文件所載各證監會認可基金的具體投資目標及策略外,下文載列進一步資料以作清晰說明:
投資限制. 在美盛西方資產美元政府流動性基金獲認可在香港銷售的整段期間內,該基金將遵守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經不時修訂)第 8.2 章(包括投資及借貸限制)。
投資限制. 本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的合共最高 50%投資於澳洲信託。
投資限制. 各基金的各項投資將會限於附表二所載經 UCITS 規例及(如適用)香港規例、台灣規例及/或韓國規例所准許的投資。各基金亦受有關補充文件所載的有關投資政策所規限,該等政策與 UCITS 規例、香港規例、台灣規例及/或韓國規例如有任何衝突,概以更具限制性的規限為準。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會遵照所有中央銀行規則。
投資限制. 2.1 為計算下文第 2.3 至 2.7 條及第 2.10 條所述限制之目的,隸屬同一公司集團的多家公司視爲同一個發行人。
投資限制. (1) 第 1 條第 1a) 項所指的股權或與股權相當之證券,總比例不得低於本 UCITS 基金資產的 51%。第 1 條第 1a) 項所指的股權及其他資產,在符合第 8 項規定下,總比例不得低於本 UCITS 基 金資產的 70%。
投資限制. 每一子基金的資產所作的投資均須遵守 UCI 法以及(在證監會未授予特定豁免之情形下) 《守則》的適用條款。適用於龍騰基金和每一子基金的投資與借款限制在附件 1 中載明。經龍騰基金本國監管機構事先審核及證監會事先批准後,各董事可對已獲證監會認可之子基金設置其他限制或改變與該等子基金相關的任何投資限制。龍騰基金會提前一個月 (或者證監會要求或允許的其他通知期)事先通知相關投資者,而本香港發行章程將作相應更新。 除對未上市證券、開放式集體投資方案的單位或場外衍生品合約所作的獲准投資外,投資均將在受監管市場或其他受監管市場上進行。每一子基金還可持有輔助流動資產。
投資限制. 173. (1) 董事會須確保並促使任何獲賦投資本公司資產權力之任何人士亦確保,本公司本身或聯同任何關連人士不得取得相投資之法定及實際管理權,亦不可擁有或控制任何一間公司或團體百分之三十(30%)或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或其他有關司法管轄區之其他法例、法規、規則、守則、頒令或政策可能不時指定為觸發強制性全面收購建議或類似行動或後果之較低百分比)以上之投票權,惟與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相關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