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3)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6)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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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限制. 1、 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不得购买证券(不包括 ETF)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6)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9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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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包括金融衍生产品)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4.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6.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金融衍生品投资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本基金投资衍生品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6)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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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3)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6)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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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限制.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系列基金与由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含存托凭证)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本系列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6)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系列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相应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系列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不在限制之内。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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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投资,还应当遵守以下限制: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款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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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1、 投资于基金(含 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跟踪印度市场股票指数的基金(包括 ETF),或业绩比较基准 80%以上基于印度市场股票指数的基金(包括 ETF)。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针对境内投资,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 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5)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6)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该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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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投资于基金(含 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不低于 80%投资于商品类基金。 商品类基金包括跟踪综合商品指数、大类商品指数或单个商品价格指数的 ETF;业绩比较基准 90%以上基于综合商品指数、大类商品指数或单个商品价格指数的共同基金。
((2)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3)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4)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6)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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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以及以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型公募基金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包括 ETF)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90%-95%,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2)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本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法规限制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致使本基金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情形除外),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部分不受此限;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6)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部分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8、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910、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对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所有参与交易的对
(10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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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投资限制. 1、 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6)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8)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2、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10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50%。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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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3)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6)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4、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5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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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投资限制.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系列基金与由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含存托凭证)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本系列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6)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系列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相应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系列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不在限制之内。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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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1、 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不低于 80%投资于商品类基金。 商品类基金包括跟踪综合商品指数、大类商品指数或单个商品价格指数的 ETF;业绩比较基准 90%以上基于综合商品指数、大类商品指数或单个商品价格指数的共同基金。
(2)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 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3)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6)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形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72)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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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 在境 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 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3%;
(4)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公司管理的 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2)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3)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6)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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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1、 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不得购买证券(不包括 ETF)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 2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8)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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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1、 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本基金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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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 本基金持有各类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该比例限制有调整,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做相应调整。
(3)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 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平均 P/B 值(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比)低于沪深 A 股市场的平均 P/B 水平;
4、 组合中 70%以上的个股的动态市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 本基金所持有单一股票不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6、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6)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8、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本基金在成立后三个月内达到以上规定的投资比例。
13、 除上述第 8、9 条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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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投资限制. 1、 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不得购买证券(不包括 ETF)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8)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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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