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4 月 19 日《关于核准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
监许可 [ 2010 ] 479 号文)和2010年8月17日《关于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496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9月3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LOF)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采用被动管理方法,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元发售,基金份额净值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区域风险等特别投资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属于采用被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海外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9月30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目 录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1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03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4
二十七、备查文件 104
一、绪言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 |
基金管理人 |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恒生中国企业 |
5-1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
招募说明书 | 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份额发售 公告》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
《试行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 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外汇局 |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个人投资者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直销机构 |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代销机构 |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
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 |
境外托管人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 择、更换和撤消 |
基金账户 |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 册登记系统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
T+n 日 |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交易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基金销售 | 指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不包括交易)的统称 |
场内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
场外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
证券账户 |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
开放式基金账户 |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 册登记系统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
证券登记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注册登记系 统 |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 简称为 TA 系统 |
系统内转托管 |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场内代销机构(或其他营业网点),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场外代销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
跨系统转托管 |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基金管 |
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 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某场内代销机构的行为 | |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
标的指数 |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指数使用许可协议(Licence Agreement relating to Hang Seng China Enterprises Index)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
上市交易 |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嘉实恒生中国企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LOF) |
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香港市场主要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港币目前与美元采取联系汇率制,美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港币对人民币的汇率,进而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香港证券市场整体表现受到香港本地经济运行情况、货币/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投资香港市场的成本、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A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香港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香港市场也可能面临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香港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
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由于香港与内地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香港市场时,香港特区政府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
/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股票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中国大陆以及香港特区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中国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香港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4)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5)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3、本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①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
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②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③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 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本基金的目标是将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以内,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①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②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③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④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⑤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⑥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⑦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虽然基金的份额净值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但是交易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中国的经济情况、投资人对于中国股市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况等。
(4)管理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操作导致的风险。在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构造的指数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标的指数的表现。
(5)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6)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小于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实现对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有效跟踪,给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拟合、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力求获得该指数所代表的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H股平均收益率,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有效工具。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及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权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及备选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调整至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按照成份股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经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同一标的指数的ETF,基金管理人可在香港恒生国企指数成份股和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之间选择较优的方式实施组合构建,以达到节约成本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1、资产配置策略
作为被动式指数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股票组合构建
(1)股票投资原则:
本基金原则上通过指数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根据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造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基准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a)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股票流动性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或(b)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c)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基金经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本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获得更接近基准指数的收益率。
(3)本基金投资ETF主要基于以下策略:(a)根据ETF的折溢价情况,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和ETF之间选择较优的方式实施组合构建;(b)根据ETF折溢价情况,参与ETF套利,以增加基金投资收益;
(c)日常基金申购赎回通过ETF构造投资组合,以避免申购赎回而导致的成份股频繁交易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本基金部分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以降低跟踪成本和提高投资管理效率。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金融衍生产品投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利用汇率衍生产品,以降低基金汇率风险;利用指数衍生产品,以应对申购赎回对基金跟踪效果的影响和提高投资管理效率;等等。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投资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临时公告。
(五)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本基金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定量策略小组
跟踪并研究标的指数资料信息,计算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基准权重、预测成份股调整清单,为本基金投资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根据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的权重差异提出投资组合调整建议;定期提供基金风险控制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提出的其他技术需求支持。
3、基金经理
在定量策略小组的技术支持下,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与日常管理。
(六)投资程序
1、投资分析
定量策略小组根据标的指数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利用数量模型进行历史模拟和风险测算;行业分析师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本面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对基本面恶化的上市公司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投资组合调整建议
在投资组合调整建议的基础上,基金经理结合本基金的投资总体目标和原则,以及本基金投资组合状况,确定投资组合调整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检讨报告,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在基金经理的权限内管理投资组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指令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2、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比例,然后再分别确定下一层次股票资产和现金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及备选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调整至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尽可能降低本基金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保证应对基金赎回和日常投资管理所必须的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将尽量降低现金资产的持有比例。
3、组合构建
在股票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首先按照基准指数的行业权重,确定各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然后按照行业内各个股的成份股权重,确定各个股的资产配置比例。对于因股票停牌、流动性和其他因素而无法投资的个股,本基金将尽量用本行业的个股或个股组合进行替代,以保证各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基准指数的行业权重保持一致。如有(a)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股票流动性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人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或(b)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c)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基金经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本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获得更接近基准指数的收益率。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在定量策略小组和行业分析师报告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和本基金的风险状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向基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基金交易部执行投资指令的同时对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将最终的完成情况及时向基金经理汇报。
基金经理交易结果进行评估并形成报告。
5、风险绩效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评价指标有两个:跟踪误差和累计偏差。跟踪误差衡量本基金与标的指数的拟合偏离程度,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增长率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小于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累计偏差是指衡量期间内本基金相对于标的指数的累计收益率,在相同跟踪误差水平的情况下,累计偏差的正收益比负收益好。
6、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以拟合基准指数为基本原则,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合同中的资产配置比例约定、申购赎回情况、新股等因素,对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基金对基准指数的有效跟踪。
(七)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是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人民币/港币汇率×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简称“国企指数”或“H股指数”,是由香港的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以所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H股公司为选股范畴。指数是以位列综合市值排名首40位股份所组成之成份股而计算得出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该指数的编制目标是反映在香港股票市场上市、具有代表性的中国H股企业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及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于1994年8月由恒生指数公司推出,现在包括40只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跃并以H股形式在香港上市的中国企业表现。
指数以2000年1月3日为基日,基点为2000点,每季检讨及调整一次。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为避免个别成分股比重过高,经流通调整后,每只成分股的比重上限将定为10%。每只成分股的已发行股份数量只计算H股部份已发行股份数量 。
如果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
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被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海外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九)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及备选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
此限制。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上述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1、2项约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3 年 7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3年6月30日(“报告期末”)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68,240,738.82 | 90.77 |
其中:普通股 | 68,240,738.82 | 90.77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 -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 -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其中:远期 | - | - | |
期货 | - | - | |
期权 | - | - | |
权证 |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6 | 货币市场工具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 4,741,657.38 | 6.31 |
8 | 其他资产 | 2,199,578.92 | 2.93 |
合计 | 75,181,975.12 | 100.00 |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香港 | 68,240,738.82 | 91.76 |
合计 | 68,240,738.82 | 91.76 |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非必需消费品 | 2,607,132.05 | 3.51 |
必需消费品 | 707,336.40 | 0.95 |
能源 | 14,372,737.92 | 19.33 |
金融 | 41,429,836.01 | 55.71 |
医疗保健 | 1,104,821.22 | 1.49 |
工业 | 2,365,688.17 | 3.18 |
信息技术 | - | - |
原材料 | 2,406,767.87 | 3.24 |
电信服务 | 1,709,396.30 | 2.30 |
公用事业 | 1,537,022.88 | 2.07 |
合计 | 68,240,738.82 | 91.76 |
注: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及存托凭证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进行行业分类。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及存托凭证。
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 公司名称 (英文) | 公司名称(中 文) | 证券代码 | 所在证券市场 | 所属国家(地 区)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Bank of China Ltd | 中国银行 | 3988 HK | 香港证券交易 所 | 中国香港 | 2,828,000 | 7,185,932.45 | 9.66 |
2 |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td. | 工商银行 | 1398 HK | 香港证券交易 所 | 中国香港 | 1,783,000 | 6,945,015.90 | 9.34 |
3 | PetroChina Co. Ltd. | 中国石油股份 | 857 HK | 香港证券交易 所 | 中国香港 | 884,000 | 5,809,239.15 | 7.81 |
4 | 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Corporation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 386 HK | 香港证券交易 所 | 中国香港 | 1,069,600 | 4,651,864.74 | 6.25 |
5 | China Life Insurance Co. Ltd. | 中国人寿 | 2628 HK | 香港证券交易 所 | 中国香港 | 312,000 | 4,572,834.24 | 6.15 |
6 |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 交通银行 | 3328 HK | 香港证券交易 所 | 中国香港 | 1,124,400 | 4,478,204.10 | 6.02 |
7 |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 of China Ltd. | 中国平安 | 2318 HK | 香港证券交易 所 | 中国香港 | 85,000 | 3,534,292.35 | 4.75 |
8 |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 招商银行 | 3968 HK | 香港证券交易 所 | 中国香港 | 284,000 | 2,931,813.79 | 3.94 |
9 | China CITIC Bank Corporation Ltd. | 中信银行 | 998 HK | 香港证券交易 所 | 中国香港 | 995,000 | 2,837,390.76 | 3.82 |
10 |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td. | 农业银行 | 1288 HK | 香港证券交易 所 | 中国香港 | 966,000 | 2,462,295.36 | 3.31 |
注:(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及备选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2)本表所使用的证券代码为xx代码。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及存托凭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约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人民币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1,991,651.62 |
4 | 应收利息 | 732.96 |
5 | 应收申购款 | 207,194.34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合计 | 2,199,578.92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指数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 净值增 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 -9.96% | 0.98% | 0.71% | 1.39% | -10.67% | -0.41% |
2011 年 | -23.03% | 1.86% | -25.41% | 1.95% | 2.38% | -0.09% |
2012 年 | 15.44% | 1.22% | 15.11% | 1.30% | 0.33% | -0.08% |
2013 年上半年 | -17.55% | 1.31% | -20.01% | 1.42% | 2.46% | -0.11%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图:嘉实H股指数(QDII-LOF)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2010 年 9 月 30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四(二)投资范围和(六)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的有关约定。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0x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01-03单元 |
办公地址 | xxxxxxxxx0xxxxx0x |
法定代表人 | xx |
x经理 | xxx |
成立日期 | 1999年3月25日 |
注册资本 | 1.5亿元 |
股权结构 |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 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电话 | (010)00000000 |
传真 | (010)65185678 |
联系人 | xxx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福州、南京、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机构设置情况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定量投资部、指数投资部、现金管理部、海外投资部、机构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法律部、产品管理部、机构业务团队、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登记结算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等部门。
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机构投资部、定量投资部、指数投资部、现金管理部、海外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交易部负责完成基金经理交易指令。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分析与管理、投资流程绩效考核。监察稽核部和法律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产品管理部负责新产品开发以及相关的市场营销研究、法律环境研究和理财策略研究等。机构业务团队主要负责年金、专户、机构客户及高端个人基金销售的开发与维护。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业务。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登记结算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
系统规划与开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招聘、薪酬福利、激励和考核、人员培训和发展、人事档案、行政性后勤管理和服务等。
3.管理资产情况
截止 2013 年 10 月 29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2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49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泰和封闭、嘉实丰和价值封闭、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H 股指数(QDII-LOF)、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嘉实xx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股票、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 联接、嘉实xxx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xxxx,董事长,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吉林农业机械研究所主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外经处处长、香港吉信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证券公司总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吉林天信投资公司总经理;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8月5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方先生,董事,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处长,外企服务总公司宏银实业公司副总经理。1996年9月至今历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Wolfgang Matis 先生,董事,德国籍,法兰克福商学校经济专业(Frankfurt Business School of Economics)。曾任德意志银行全球固定收益负责人、全球市场负责人,董事总经理(MD)。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法兰克福)董事会成员、CEO兼发言人。
Mark 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任达灵顿商品 (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 全球首席运营官、MD。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 年至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1998 年至 2000 年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授课教师,曾任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第一、二届委员,2000 年至今历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教授。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 年10 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利刚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2001年2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6 月至1996 年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7 月至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
和公司副总经理。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就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公司督察长。
戴京焦女士,副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MBA。历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负责人;平安证券公司助理总经理,平安集团投资审批委员会委员。2004年3月加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杨阳先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士,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0年至2003年任贝尔斯登高级工程师,2003至2005年任HBK投资公司高级工程师/交易操盘手,2005至2006年任Citadel投资集团高级数量分析师,2006年至2008年任高盛集团高级数量分析师,2008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数量分析师。2009年12月30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1年8月1日至今任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基金经理,2011年8月1日至今任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基金经理,2011年8月4日至今任嘉实黄金
(QDII-FOF-LOF)基金经理,2013年1月25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张宏民先生自2010年9月30日至2013年1月25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戴京焦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邵健先生、总经理助理詹凌蔚先生、定量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机构投资部总监党开宇女士、资深基金经理陈勤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
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以及部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发售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售。本基金发售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4月19日《关于核准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 479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类型:上市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发售。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
(五)发售期限:2010年8月30日至2010年9月21日
(六)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目标:本基金募集期内的募集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
(八)募集币种:人民币
(九)认购安排
认购时间:2010年8月30日至 2010年9月21日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0 年 9 月 30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2010年10月28日
(三)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份额的上市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T日揭示T-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2、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证券账户。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0年10月28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直销机构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9:30-15:00;场外(代销机构)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代销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同时,场内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应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对于场外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必须根据场外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对于场内申购和赎回,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10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已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或/及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者除外);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50万元 | 1.5% |
50万元≤M<200万元 | 1.2% |
200万元≤M<500万元 | 0.8% |
M≥500万元 | 单笔1000元 |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通过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0.5%。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365天 | 0.50% |
365天≤M<730天 | 0.25% |
≥730天 | 0 |
通过场外赎回基金份额,以基金登记系统确认份额的顺序,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适用赎回费率。场外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场外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0=4,380.06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4,380.06份基金份额。
(2)场外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1 | 赎回2 | 赎回3 | |
赎回份额(份,A) | 10,000 | 10,000 | 10,000 |
基金份额净值(元,B) | 1.1000 | 1.3000 | 1.4000 |
持有时间 | 100天 | 366天 | 731天 |
适用赎回费率(C) | 0.5% | 0.25% | 0% |
赎回总额(元,D=A×B) | 11,000 | 13,000 | 14,000 |
赎回费(E=C×D) | 55 | 32.5 | 0 |
赎回金额(F=D-E) | 10,945 | 12,967.5 | 14,000 |
例如: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3)场外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场外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场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场内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例如: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元申购份额=9,881.42/1.0250=9,640.4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0=9,881.00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00-118.58=0.42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40份,退款0.42元。
(2)场内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赎回适用固定赎回费率,与份额持有期限无关。
例如: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日终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金投资所处的香港证券市场休市时。
9. 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本款第4、第6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投资所处的香港证券市场休市时。
6.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2013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2013年4月12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含电话交易)开通旗下部分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含电话交易)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
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等业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业务,并收
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 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及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在每个自然日:
H=E×A÷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个自然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币种为人民币
A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从合同生效至2010年12月31日该费率等于 0.02%; 从2011年1月1日以后该费率等于0.04%
E为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一个会计年度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费金额 / 当年最后一日(如为节假日取最近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则基金于年末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首日起15个自然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二)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T 日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首次公开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港币、英镑、欧元、日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对于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更换境外托管人;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的拆分;
28.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交易管理、交易佣金返还安排、代理投票政策、流程、记录等文档,应当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临时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 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48,592.1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34%。2013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99.6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65%。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66%,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3.90%。利息净收入1,876.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59%。净利差为2.54%,较上年同期提高0.01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2.71%,与上年同期持平。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555.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76%。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台北设有10家一级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银国际等5家全资子公司,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4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
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7家,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3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30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3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1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排名第50位,较上年上升27位;在美国《福布斯》2013年全球2000强上市企业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提升1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225 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
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
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四年
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
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
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十、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道富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法定代表人: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间:1891年4月13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截止到2013年06月30日)所有者权益(Shareholder’s Equity): 200.81亿美
元
(二)托管资产规模、国际信用评级和托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由美国道富集团全资拥有。道富银行始创于1891年,自1924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共同基金的托管人后,道富银行已成为一家具有领导地位的国际托管银行。截至2013年06月30日,托管和管理资产总额已达到25.74万亿美元,一级资本比率为16.6%。道富银行长期存款信用评级为AA- (标准普尓) 及Aa2(穆迪投资)。
道富银行在全球29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办事处,2013年06月30日道富拥有超过2万9千多名富有经验的员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托管服务。在亚洲开设了四个全方位的营运中心:香港、新加坡、东京及悉尼,提供全球托管、基金会计、绩效评估、投资纲领监察报告、外汇交易、证券出借、基金转换管理、受托人和注册登记等服务。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一、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 ||
电话 | (010)65215588 | 传真 | (010)65185577 |
联系人 | 赵虹 |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01-03单元 | ||
电话 | (021)38789658 | 传真 | (021)68880023 |
联系人 | 鲍东华 |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 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86号城市之心30H | ||
电话 | (028)86202100 | 传真 | (028)86202100 |
联系人 | 王启明 |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T1-1202 | ||
电话 | (0755)25870686 | 传真 | (0755)25870663 |
联系人 | 周炜 |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颐和国际大厦A座3502室 | ||
电话 | (0532)66777766 | 传真 | (0532)66777676 |
联系人 | 陈建林 |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313室 | ||
电话 | (0571)87759328 | 传真 | (0571)87759331 |
联系人 | 徐莉莉 |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5层04单元 |
电话 | (0591)88013673 | 传真 | (0591)88013670 |
联系人 | 吴志锋 |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座4202室 | ||
电话 | (025)66671118 | 传真 | (025)66671100 |
联系人 | 简斌 |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2415-2416室 | ||
电话 | (020)87555163 | 传真 | (020)81552120 |
联系人 | 庄文胜 |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33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 ||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 联系人 | 滕涛 |
电话 | (010)85108227 | 传真 | (010)85109219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99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 ||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 ||
电话 | (010)66596688 | 传真 | (010)66594946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66 |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 | 联系人 | 曹榕 |
电话 | 021-58781234 | 传真 | 021-58408483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59 |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吉晓辉 | 联系人 | 高天、虞谷云 |
电话 | (021)61618888 | 传真 | (021)63604199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28 |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 ||
法定代表人 | 常振明 | 联系人 | 郭伟 |
网址 | bank.ecitic.com | 客服电话 | 95558 |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陆华裕 | 联系人 | 胡技勋 |
电话 | (0574)89068340 | 传真 | ( 0574 ) 87050024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6528,962528 上 海、北京地区 |
(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 址 |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廖玉林 | 联系人 | 巫渝峰 |
电话 | (0769)22119061 | 传真 | ( 0769 ) 22117730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1196228 |
(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吴太普 | 联系人 | 严峻 |
电话 | (0571)85108309 | 传真 | ( 0571 ) 85108309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8-8508 |
(1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达洋 | 联系人 | 毛真海 |
电话 | ( 0571 ) 87659546 | 传真 | ( 0571 ) 87659188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27 |
(1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 ||
法定代表人 | 赵学军 | 联系人 | 景琪 |
电话 | 021-20289890 | 传真 | 021-20280110 |
网址 | /www.hwmfund.cn | 客服电话 | 010-85572999 |
(1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 ||
法定代表 人 | 其实 | 联系人 | 潘世友 |
电话 | 021-54509998 | 传真 | 021-64385308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1818-188 |
(1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 ||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柏青 | 联系人 | 张裕 |
电话 | 021-60897840 | 传真 | 0571-26697013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0-766-123 |
(1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 ||
法定代表人 | 董文标 | 联系人 | 董云巍 |
电话 | (010)58560666 | 传真 | (010)57092611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68 |
(1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吴建 | 联系人 | 郑鹏 |
电话 | 010-85238667 | 传真 | 010-85238680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77 |
(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肖遂宁 | 联系人 | 张青 |
电话 | 0755-22166118 | 传真 | 0755-82080406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11-3 或 95501 |
(1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唐双宁 | 联系人 | 朱红 |
电话 | (010)63636153 | 传真 | 010-683636157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95 |
(1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 层 | ||
法定代表人 | 胡平西 | 联系人 | 吴海平 |
电话 | (021)38576977 | 传真 | (021)50105124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21)962999 |
(1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 ||
法定代表人 | 黄志伟 | 联系人 | 田春慧 |
电话 | (025)58587018 | 传真 | (025)58587038 |
网址 | 客服电话 |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
(20)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 ||
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农惠臣 | 联系人 | 何佳 |
电话 | (0991)8824667 | 传真 | (0991)8824667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991)96518 |
(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 联系人 | 陈忠 |
电话 | (010)60833722 | 传真 | (010)60833739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58 |
(2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 ||
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 | 联系人 | 黄岚 |
电话 | (020)87555888 | 传真 | (020)87555305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75 或致电各 地营业网点 |
(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联系人 | 权唐 |
电话 | (010)65183880 | 传真 | (010)65182261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88-108 |
(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开国 | 联系人 | 金芸、李笑鸣 |
电话 | (021)23219000 | 传真 | (021)23219100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 询电话 |
(2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储晓明 | 联系人 | 李清怡 |
电话 | (021)54033888 | 传真 | (021)54030294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21)962505 |
(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 ||
法定代表人 | 万建华 | 联系人 | 芮敏祺 |
电话 | (021)38676666 | 传真 | (021)38670666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88666 |
(2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 ||
法定代表人 | 陈有安 | 联系人 | 田薇 |
电话 | (010)66568430 | 传真 | 010-66568990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88-888 |
(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 ||
法定代表人 | 兰荣 | 联系人 | 雷宇钦 |
电话 | (0591)38507679 | 传真 | (021)38565955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62 |
(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 ||
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 | 联系人 | 林生迎 |
电话 | (0755)82943666 | 传真 | (0755)82943636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88111 、 95565 |
(3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深圳市 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 ||
法定代表人 | 吴万善 | 联系人 | 庞晓芸 |
电话 | 0755-82492193 | 传真 | 025-51863323 ( 南 京 ) 0755-82492962 (深圳)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97 |
(31)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 ||
法定代表人 | 黄耀华 | 联系人 | 刘阳 |
电话 | ( 0755 ) 83516289 | 传真 | ( 0755 ) 83515567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666888 、 ( 0755 ) 33680000 |
(32)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 ||
法定代表人 | 常喆 | 联系人 | 黄静 |
电话 | (010)84183389 | 传真 | (010)84183311-3389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18-8118 |
(3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 ||
办公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 ||
法定代表人 | 黄金琳 | 联系人 | 张腾 |
电话 | (0591)87383623 | 传真 | ( 0591 ) 87383610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591)96326 |
(3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徐浩明 | 联系人 | 刘晨、李芳芳 |
电话 | (021)22169999 | 传真 | (021)22169134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88788 、 10108998 |
(3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 ||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杜庆平 | 联系人 | 王兆权 |
电话 | (022)28451861 | 传真 | (022)28451892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515988 |
(3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 ||
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 | 联系人 | 陈剑虹 |
电话 | (0755)82825551 | 传真 | ( 0755 ) 82558355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001001 |
(3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矫正中 | 联系人 | 潘锴 |
电话 | ( 0431 ) 85096709 | 传真 | ( 0431 ) 85096795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000686 、 ( 0431 ) 85096733 |
(3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 ||
法定代表人 | 杨宇翔 | 联系人 | 郑舒丽 |
电话 | 0755-22626391 | 传真 | ( 0755 ) 82400862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11—8 |
(3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 单元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21 层 | A | 栋第 | 04、18 层至 | ||
法定代表人 | 龙增来 | 联系人 | 刘毅 | |||
电话 | 0755-82023442 | 传真 | 0755-82026539 |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 | 600 | 8008 |
(40)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 ||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 联系人 | 钟康莺 |
电话 | (021)68634518 | 传真 | (021)68865680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8-1551 |
(4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 ||
法定代表人 | 许刚 | 联系人 | 李丹 |
传真 | (021)50372474 |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208888 |
(42)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 ||
法定代表人 | 姚文平 | 联系人 | 罗芳 |
电话 | (021)68761616 | 传真 | (021)68767981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88128 |
(4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 ||
法定代表人 | 周晖 | 联系人 | 郭磊 |
电话 | ( 0731 ) 84403319 | 传真 | ( 0731 ) 84403439 |
网址 | 客服电话 | ( 0731 ) 84403360 |
(44)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 ||
办公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 ||
法定代表人 | 杨宝林 | 联系人 | 吴忠超 |
电话 | (0532)85022326 | 传真 | ( 0532 ) 85022605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532)96577 |
(4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 ||
法定代表人 | 杜航 | 联系人 | 戴蕾 |
电话 | (0791)86768681 | 传真 | ( 0791 ) 86770178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66-567 |
(46)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 ||
法定代表人 | 沈强 | 联系人 | 王霈霈 |
电话 | (0571)87112507 | 传真 | ( 0571 ) 85783771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571)95548 |
(4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胡运钊 | 联系人 | 李良 |
电话 | (027)65799999 | 传真 | (027)85481900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79 或 4008-888-999 |
(4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 ||
法定代表人 | 陆涛 | 联系人 | 马贤清 |
电话 | ( 0755 ) 83025022 | 传真 | ( 0755 ) 83025625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88-228 |
(4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 ||
办公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 ||
法定代表人 | 曾小普 | 联系人 | 徐美云 |
电话 | (0791)86285337 | 传真 | ( 0791 ) 86282293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222111 |
(5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 ||
法定代表人 | 侯巍 | 联系人 | 郭熠 |
电话 | (0351)8686659 | 传真 | (0351)8686619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66-1618 |
(5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武 | 联系人 | 刘莹 |
电话 | (029)87416787 | 传真 | (029)87417012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82 |
(52)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 ||
法定代表人 | 刘东 | 联系人 | 林洁茹 |
电话 | 020-88836999 | 传真 | 020-88836654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20)961303 |
(5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 | ||
法定代表人 | 雷建辉 | 联系人 | 沈刚 |
电话 | 0510-82831662 | 传真 | 0510-82830162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70 |
(5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吴永敏 | 联系人 | 方晓丹 |
电话 | (0512)65581136 | 传真 | ( 0512 ) 65588021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601555 |
(55)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华东 | 联系人 | 李铮 |
电话 | (025)83367888 | 传真 | (025)83320066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285888 |
(56)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6-7 楼 | ||
法定代表人 | 吴承根 | 联系人 | 许嘉行 |
电话 | (0571)87901912 | 传真 | ( 0571 ) 87901913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571)967777 |
(5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 111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庞介民 | 联系人 | 王旭华 |
电话 | (010)66297386 | 传真 | (0471)4961259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471)4972343 |
(5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 ||
法定代表人 | 刘化军 | 联系人 | 王一彦 |
电话 | (021)20333910 | 传真 | (021)50498825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31 ; 400-888-8588 |
(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 ||
法定代表人 | 潘鑫军 | 联系人 | 吴宇 |
电话 | (021)63325888 | 传真 | (021)63326173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03 |
(6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 25、26 层 | ||
法定代表人 | 刘学民 | 联系人 | 崔国良 |
电话 | ( 0755 ) 25832852 | 传真 | ( 0755 ) 82485081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81888 |
(6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 ||
办公地址 |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 ||
法定代表人 | 冯戎 | 联系人 | 李巍 |
电话 | (010)88085858 | 传真 | ( 010 ) 88085195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000-562 |
(62)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 ||
法定代表人 | 余政 | 联系人 | 赵明 |
电话 | (010)85127622 | 传真 | (010)85127917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19-8888 |
(6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 ||
法定代表人 | 刘汝军 | 联系人 | 孙恺 |
电话 | (010)83561149 | 传真 | (010)83561094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989898 |
(6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 ||
法定代表人 | 郁忠民 | 联系人 | 张瑾 |
电话 | (021)53519888 | 传真 | (021)53519888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21) 962518 、 4008918918 |
(6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 ||
法定代表人 | 卢长才 | 联系人 | 方文 |
电话 | (0755)83199599 | 传真 | ( 0755 ) 83199545 |
网址 | 客服电话 | ( 0755 ) 83199511 |
(66)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 ||
法定代表人 | 杨炯洋 | 联系人 | 金达勇 |
电话 | (0755)83025723 | 传真 | ( 0755 ) 83025991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88-818 |
(6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 ||
法定代表人 | 菅明军 | 联系人 | 陈利民 耿铭 |
电话 | ( 0371 ) 65585287 | 传真 | ( 0371 ) 65585665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371)967218、 4008139666 |
(68)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 ||
法定代表人 | 张运勇 | 联系人 | 苏卓仁 |
电话 | (0769)22112062 | 传真 | ( 0769 ) 22119423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769)961130 |
(6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安 | 联系人 | 李昕田 |
电话 | (0931)8784656 | 传真 | (0931)4890628 |
网址 | 客服电话 | ( 0931 ) 4890208、(0931) 4890619 |
(70)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军 | 联系人 | 罗创斌 |
电话 | (020)37865070 | 传真 | 020-22373718-1013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88133 |
(7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联系人 | 金喆 |
电话 | (028)86690126 | 传真 | (028)86690126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600109 |
(72)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 ||
法定代表人 | 沈继宁 | 联系人 | 乔骏 |
电话 | ( 0571 ) 87925129 | 传真 | 0571-87818329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571)96336、 962336 ( 上海地区) |
(7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玮 | 联系人 | 吴阳 |
电话 | (0531)68889155 | 传真 | ( 0531 ) 68889752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38 |
(74)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 ||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 F12、F13 | ||
法定代表人 | 董祥 | 联系人 | 薛津 |
电话 | (0351)4130322 | 传真 | (0351)4130322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7121212 |
(75)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 ||
法 定 代 表人 | 程宜荪 | 联系人 | 牟冲 |
电话 | (010)58328112 | 传真 | (010)58328748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7-8827 |
(7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 元 | ||
法定代表人 | 洪家新 | 联系人 | 孔泉 |
电话 | (0755)82083788 | 传真 | ( 0755 ) 82083408 |
网址 | 客服电话 | ( 021 ) 32109999,(029) 68918888 |
(7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 ||
法定代表人 | 吴永良 | 联系人 | 李珍 |
电话 | ( 0755 ) 82570586 | 传真 | ( 0755 ) 82960582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1022011 |
(7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孙名扬 | 联系人 | 张宇宏 |
电话 | (0451)82336863 | 传真 | ( 0451 ) 82287211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66-2288 |
(7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 ||
法定代表人 | 赵大建 | 联系人 | 李微 |
电话 | (010)59355941 | 传真 | (010)66553791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9-5618 |
(80)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 ||
法定代表人 | 傅毅辉 | 联系人 | 卢金文 |
电话 | (0592)5161642 | 传真 | (0592)5161140 |
网址 | 客服电话 | ( 0592 ) 5163588 |
(8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 ||
法定代表人 | 郭林 | 联系人 | 陈敏 |
电话 | (021)32229888 | 传真 | 021- 68728782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21)63340678 |
(8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 ||
法定代表人 | 陈林 | 联系人 | 夏元 |
电话 | (021)68777222 | 传真 | (021)68777822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209898 |
(8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 ||
法定代表人 | 雷杰 | 联系人 | 郭军瑞 |
电话 | (0731)85832503 | 传真 | ( 0731 ) 85832214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71 |
(8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余维佳 | 联系人 | 张煜 |
电话 | (023)63786141 | 传真 | (023)6378212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096096 |
(85)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 ||
法定代表人 | 孔佑杰 | 联系人 | 冯杰 |
电话 | (010)83991743 | 传真 | (010)66412537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609839 |
(8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高冠江 | 联系人 | 唐静 |
电话 | (010)63081000 | 传真 | (010)63080978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00-8899 |
(8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 ||
法定代表人 | 徐勇力 | 联系人 | 汤漫川 |
电话 | (010)66555316 | 传真 | (010)66555246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88-993 |
(8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中国华融 A 座 3 层、5 层 | ||
法定代表人 | 宋德清 | 联系人 | 黄恒 |
电话 | 010-58568235 | 传真 | 010-58568062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10)58568118 |
(8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 ||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 联系人 | 齐晓燕 |
电话 | 0755-82130833 | 传真 | 0755-82133952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36 |
(90)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 ||
法定代表人 | 罗浩 | 联系人 | 倪丹 |
电话 | 021-38784818 | 传真 | 021-68775878 |
网址 | 客服电话 | 68777877 |
3、场内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 ||
法定代表人 | 金颖 | 联系人 | 朱立元 |
电话 | (010)59378839 | 传真 | (010)59378907 |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 ||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 ||
负责人 | 王卫东 | 联系人 | 黄伟民 |
电话 | (010)6589 0688 | 传真 | (010)6517 6800 |
经办律师 | 黄伟民、陈周 |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 ||
法定代表人 | 杨绍信 | 联系人 | 金毅 |
电话 | (021)23238888 | 传真 | (021)23238800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许康玮、金毅 |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的财产损失,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协调解决;
(6)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7)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按照法律规定披露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0)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1)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2)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3)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4)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6)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3)按规定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0)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
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
行职责。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0)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赎回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③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④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⑤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⑦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⑧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⑨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⑩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①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②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③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④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会议形式;议事程序;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表决方式;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②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③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①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b.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01-03单元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邮政编码:100005法定代表人:安奎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及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权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