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政策. 36.1 强制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 36.2 优先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相应评标方法给予价格折扣或者加分。 36.3 价格评审优惠:支持中小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6.4 优先采购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6.5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不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36.6 符合本章第 36.1 款、第 36.2 款、第 36.3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 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2) 环境标志产品: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3) 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的规定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格式)。 (4) 监狱企业: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36.7 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投标须知前附表】附页 2-2 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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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开招标电子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政策. 36.1 强制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1、 投标人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需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将根据财库〔2011〕181 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定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2 优先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相应评标方法给予价格折扣或者加分2、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 【2006】)90 号)文件规定,如投标人投标产品符合以上文件的政策支持,须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合格有效时间内的)、清单公告媒体的网页打印件并作出明显标识,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投标产品在清单内,符合政策支持要求的,将给予技术分总分加 2 分,加分为一次性加分,加之技术分得分满分为止。
36.3 价格评审优惠:支持中小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 投标人如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4 优先采购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4、 投标人如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需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本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政策 1、2、3、4 项。
36.5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不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36.6 符合本章第 36.1 款、第 36.2 款、第 36.3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 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2) 环境标志产品: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3) 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的规定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格式)。
(4) 监狱企业: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36.7 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投标须知前附表】附页 2-2 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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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政策. 36.1 强制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33.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服务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36.2 优先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相应评标方法给予价格折扣或者加分。
36.3 价格评审优惠:支持中小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6.4 优先采购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6.5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不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36.6 符合本章第 36.1 款、第 36.2 款、第 36.3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 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33.2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2) 环境标志产品: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33.3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 [2004]185 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 18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进行单独分项报价。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磋商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执行。
(3) 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的规定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格式)。
(4) 监狱企业: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36.7 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投标须知前附表】附页 2-2 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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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政府采购政策. 36.1 强制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5.1 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36.2 优先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相应评标方法给予价格折扣或者加分5.2 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本项目投标人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将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3 价格评审优惠:支持中小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6.4 优先采购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6.5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不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36.6 符合本章第 36.1 款、第 36.2 款、第 36.3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 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5.2.1 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2) 环境标志产品: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5.2.2 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5.2.3 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3) 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的规定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格式)5.2.4 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4) 监狱企业: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5.2.5 投标人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5.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 51 号)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则该产品必须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评审时不给予价格扣除。投标人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7 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投标须知前附表】附页 2-2 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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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政策. 36.1 强制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33.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36.2 优先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相应评标方法给予价格折扣或者加分33.2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 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36.3 价格评审优惠:支持中小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3.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则该产品必须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评审时不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可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4 优先采购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6.5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不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36.6 符合本章第 36.1 款、第 36.2 款、第 36.3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 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2) 环境标志产品: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3) 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的规定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格式)。
(4) 监狱企业: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36.7 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投标须知前附表】附页 2-2 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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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政策. 36.1 强制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33.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36.2 优先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相应评标方法给予价格折扣或者加分33.2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36.3 价格评审优惠:支持中小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3.3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 [2004]185 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 18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 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进行单独分项报价。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磋商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4 优先采购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3.4 上述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磋商小组评审后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36.5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不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36.6 符合本章第 36.1 款、第 36.2 款、第 36.3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 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2) 环境标志产品: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3) 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的规定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格式)。
(4) 监狱企业: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36.7 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投标须知前附表】附页 2-2 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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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政策. 36.1 强制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33.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服务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36.2 优先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相应评标方法给予价格折扣或者加分33.2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将对供应商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36.3 价格评审优惠:支持中小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3.3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 [2004]185 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 进行单独分项报价。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磋商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 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4 优先采购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3.4 上述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磋商小组评审后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36.5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不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36.6 符合本章第 36.1 款、第 36.2 款、第 36.3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 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2) 环境标志产品: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3) 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的规定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格式)。
(4) 监狱企业: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36.7 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投标须知前附表】附页 2-2 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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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政策. 36.1 强制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5.1 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36.2 优先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相应评标方法给予价格折扣或者加分5.2 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本项目投标人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将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3 价格评审优惠:支持中小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6.4 优先采购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6.5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不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36.6 符合本章第 36.1 款、第 36.2 款、第 36.3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 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5.2.1 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
(2) 环境标志产品: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5.2.2 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5.2.3 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3) 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的规定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格式)5.2.4 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4) 监狱企业: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5.2.5 投标人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5.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 〔2017〕141 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2007〕51 号)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则该产品必须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评审时不给予价格扣除。投标人所投产 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6.7 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投标须知前附表】附页 2-2 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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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政策. 36.1 强制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20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20.1 按照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采购人需购买的材料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投标人必须选用节能产品。
36.2 优先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相应评标方法给予价格折扣或者加分20.2 投标人如选用节能产品的,则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的认证证书;反之,该产品在评标时不被认定为节能产品。
36.3 价格评审优惠:支持中小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1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
21.1 按照财政部、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36.4 优先采购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1.2 投标人如选用环境标志产品的,则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证书;反之,该产品在评标时不被认定为环境标志产品。
36.5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不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2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2.1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的划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反之,视作非中小企业,不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均应按本款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6.6 符合本章第 36.1 款、第 36.2 款、第 36.3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22.2 依据市财政局2015年9月发布的《关于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1) 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22.3 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2) 环境标志产品: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22.4 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 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的规定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格式)22.5 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且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反之,依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4%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 监狱企业: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22.6 供应商如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23 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本项目不适用)
23.1 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本项目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36.7 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投标须知前附表】附页 2-2 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23.2 经批准,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24 促进残疾人就业(注:仅残疾人福利单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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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标协议
政府采购政策. 36.1 强制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14.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中有关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详见第四部分谈判内容、谈判程序、成交原则。
36.2 优先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相应评标方法给予价格折扣或者加分14.2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详见第四部分谈判内容、谈判程序、成交原则。
36.3 价格评审优惠:支持中小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14.3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监狱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第四部分谈判内容、谈判程序、成交原则。
36.4 优先采购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14.4 根据财库〔2019〕9号文《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规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附所投产品的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图像版。
36.5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不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1)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财库〔2019〕18文《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2)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财库〔2019〕19号文《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详见2019第16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
36.6 符合本章第 36.1 款、第 36.2 款、第 36.3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 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2) 环境标志产品: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3) 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的规定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格式)。
(4) 监狱企业: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36.7 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投标须知前附表】附页 2-2 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14.5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是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20年第18号)内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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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政策. 36.1 强制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39.1 强制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2 优先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相应评标方法给予价格折扣或者加分39.2 优先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评审时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3 价格评审优惠:支持中小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9.3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优先采购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9.4 投标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惠累加;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6.5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不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39.5 同一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36.6 符合本章第 36.1 款、第 36.2 款、第 36.3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9.6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 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39.7 符合本章第 39.1 款、第 39.2 款、第 39.3 款规定的,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享受政 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的要求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否则,评审时不予考虑。
(2) 环境标志产品: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39.8 投标人应对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的规定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格式)39.9 本招标项目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监狱企业: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36.7 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投标须知前附表】附页 2-2 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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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政策. 36.1 强制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17.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36.2 优先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相应评标方法给予价格折扣或者加分17.2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36.3 价格评审优惠:支持中小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17.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则该产品必须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评审时不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可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4 优先采购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6.5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不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36.6 符合本章第 36.1 款、第 36.2 款、第 36.3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 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2) 环境标志产品: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3) 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的规定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格式)。
(4) 监狱企业: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36.7 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投标须知前附表】附页 2-2 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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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政策. 36.1 强制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32.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36.2 优先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相应评标方法给予价格折扣或者加分32.2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36.3 价格评审优惠:支持中小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2.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则该产品必须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评审时不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可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4 优先采购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6.5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不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36.6 符合本章第 36.1 款、第 36.2 款、第 36.3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 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2) 环境标志产品: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
(3) 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的规定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格式)。
(4) 监狱企业: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36.7 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投标须知前附表】附页 2-2 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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