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验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涉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决策、批准文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除本法律意见书3.2节所述的各项批准和授权尚需履行和取得以外,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就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事项,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交易应在本法律意见书第3.2节所述的各项批准和授权全部取得后方可实施。
查验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浙江东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重 大资产重组协议》等相关文件。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东日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查验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中约定的本次交易的具体事项,书面审查了签约主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东日、菜篮子集团、现代冷链均具有签订上述相关协议的主体资格,相关协议已获各相关方有效签署。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该等协议将从各自规定的生效条件被满足之日起生效。
查验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标的资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相关审批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及现代集团、菜篮子集团、现代冷链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取得方式合法、有效,权属清晰,不存在潜在的权属
查验结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除前述已经披露的事项以外,本次交易不涉及其他债权 债务的转移及人员劳动关系变动。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查验结论.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系关联方之间日常经营活动或历史原因所产生的正常交易往来,不存在关联方之间利益输送,损害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现代集团、菜篮子集团、现代冷链已经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作出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查验结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中的交易对方菜篮子集团、现代冷链已出具了书面说明,并承诺其及其下属子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不会与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任何实质性竞争,且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及时变更经营范围以避免与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经营范围上构成同业竞争。现代集团、菜篮子集团、现代冷链已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其及其关联方所从事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作出说明,并就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作出了有效承诺。上述承诺真实、有效,有利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
查验结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发行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实质条件。
查验结论. 经核查浙江东日信息披露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浙江东日已进行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需 要披露而未披露的有关文件、协议或安排等,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浙江东日尚需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批露义务。
查验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先锋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重大资产重组协议》、《资产出售协议》、《资产购买协议》等相关文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先锋新材本次重组的相关方案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