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验结论 样本条款
查验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涉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决策、批准文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除本法律意见书3.2条所述的各项批准和授权尚需履行和取得以外,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就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事 项,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交易应在本法律意见书3.2条所述的各项批准和授权全部取得后方可实施。
查验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思美传媒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合法、有效,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查验结论. 经核查浙江东日信息披露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浙江东日已进行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需 要披露而未披露的有关文件、协议或安排等,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浙江东日尚需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批露义务。
查验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标的资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相关审批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及现代集团、菜篮子集团、现代冷链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取得方式合法、有效,权属清晰,不存在潜在的权属
查验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浙江东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重 大资产重组协议》等相关文件。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东日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查验结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除上述已经披露的事项以外,本次重组不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移转及人员劳动关系变动;本次重组的债权债务处理安排与人员安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查验结论. 本所律师查验了思美传媒的工商登记档案,书面审查了思美传媒的《营业执照》,核查了思美传媒的相关公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712”,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合法主体资格。
查验结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中的交易对方菜篮子集团、现代冷链已出具了书面说明,并承诺其及其下属子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不会与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任何实质性竞争,且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及时变更经营范围以避免与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经营范围上构成同业竞争。现代集团、菜篮子集团、现代冷链已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其及其关联方所从事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作出说明,并就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作出了有效承诺。上述承诺真实、有效,有利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
查验结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发行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实质条件。
查验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出售资产审计报告》、先锋新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知识产权相关证书、债权债务相关协议、债权人出具的债务移转同意函、先锋新材下属子公司的营业执照、香港法律顾问就香港圣泰戈与四明投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澳大利亚法律顾问就KRS、Moon Lake与Xxx Xxxx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梵帝贸易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资质证书、主要业务合同及附随文件、知识产权相关证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涉及的出售资产取得方式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已履行了相应法定程序,对于未履行通知/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的已由交易对方先锋弘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作出相关承诺和有效安排,除本章节已披露之情形外,出售资产不存在其他被抵押、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限或禁止转让的情形;先锋新材拟通过本次重组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四明投资、梵帝贸易)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股份/股权权属清晰,公司治理与业务经营合法合规,除本章节已披露之情形外,该等公司的股份/股权与其拥有资产不存在其他被抵押、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限或禁止转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