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取得并查验发行人收购海骊住居及其子公司橱柜、定制家具资产的资产转让合同及附件;取得并查验发行人收购海骊住居及其子公司木门业务的转让协议、相关评估报告;检查海骊住居两次收购时在手订单明细表,并抽查部分订单相关的合同及收购后完成情况;获取并分析海骊住居两次收购协议及相关资产和业务的交割情况,评价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 访谈发行人负责人了解收购海骊住居及其子公司橱柜、定制家具资产及木门业务的背景、原因以及定价依据;
3、 取得并查验发行人关于福汇家 100%股权转让的招投标全套资料以及股权转让合同;访谈福汇家招投标投标方青岛中孚、青岛泰福家厨卫设施有限公司、青岛弘奥木业有限公司,了解招投标相关事宜;取得福汇家的财务报表,取得并查验发行人与福汇家订单交易往来明细情况;取得福汇家与发行人交易情况的说明;
4、 取得并查验海尔全屋自 2017 年至 2020 年财务报告、海创全屋 2019 年至 2020 年财务报告;访谈发行人负责人了解转让海创全屋的背景及原因;取得海创全屋关于与发行人交易情况的说明;
5、 取得并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评估报告;
6、 取得并查验上海博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访谈上海博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了解收购博天津相关事宜;
7、 取得并查阅蔡明出具的《确认函》,核查蔡明及其关联方使用“博洛尼”品牌对外经营的情况;取得并查阅《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和博洛尼旗舰装饰装修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和蔡明与博洛尼智能科技(青岛)有限 公司和西藏博洛尼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之资产重组协议》;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企查查等网站查询蔡明及其关联方拥有的“博洛尼”相关商标情况;在主流网络媒体(百度、微信、微博)查询蔡明及其关联方使用“博洛尼”相关商标情况;
8、 检查并重新计算发行人按照一揽子交易方式收购博青岛及科宝博洛尼进行会计处理基础上编制的模拟合并报表;检查发行人历次资产处置的回款情况,分析发行人历次股权收购或股权处置协议,检查发行人会计处理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分两次收购海骊住居及其子公司橱柜、定制家具以及木门业务均是为了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同时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盈利能力、完善主营业务体系,发行人于 2018 年开始整合同业竞争资产,由于海骊住居较早经营橱柜 业务且在 2018 年已初具规模,因此发行人 2018 年对于该存在明显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了资产收购;木门业务占发行人和海骊住居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小,2019年起初具规模,为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公司于 2020 年对该项业务进行收购。发行人分两次收购的原因合理;
2、 青岛中孚根据福汇家转让时的生产设备、产能状况评估报价,并通过招投标程序以 4350 万元价格取得福汇家 100%股权合理,青岛中孚收购福汇家的中标价4,350 万元与评估值4,219.27 万元差异较小,该收购价格公允;发行人与青岛中孚关于未来业务往来的相关约定仅为意向性约定且发行人不受该等约定约束不会对发行人后续与福汇家交易的独立性、公允性产生影响,发行人与青岛中孚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
3、 发行人转让海创全屋 80%股权的原因主要系其厂房所在土地非发行人持有且无法实现购买以及海创全屋工厂设备老旧,该等原因合理;发行人收购海尔全屋后将生产相关资产置入海创全屋并卖出的原因系其厂房均为租赁房产,存在不稳定的风险,海创全屋在本次资产置入前无其他资产,综合考虑整体出售操作便利性,发行人将该资产置入海创全屋后转让海创全屋的股权具有合理性;
4、 博天津的受让方上海博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双方以博天津净资产为负作为无偿转让定价依据的原因合理;
5、 蔡明及其关联方存在使用“博洛尼”品牌对外经营的情形,主要为在名称中使用“博洛尼”字号或拥有/使用在发行人主营业务范围以外的博洛尼相关商标,无需与发行人签署“博洛尼”品牌或商标使用约定;
6、 发行人已经充分披露海骊住居两次收购分别采用仅收购资产和收购业务两种模式的原因,前次收购与橱柜及定制家具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员未全部置入发行人体系,两次收购采用不同定价方式依据合理,按账面价值收购海骊住居及其子公司橱柜、定制家具资产是公允的;
7、 分步收购博青岛及科宝博洛尼两项交易并不构成一揽子交易,发行人第一次交易作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第二次交易作为收购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编制的模拟合并报表公允的反映了一揽子交易模式下的模拟财务状况和模拟经营成果。假设发行人最初与对方签订协议时,以一揽子交易方式分步取得博青岛和科宝 100%股权,则发行人期末资产负债表会同时增加商誉和资本公积,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的净利润 2018 年度会增加 2,832.64 万元,2019 年度会增加 5,106.29万元,2020 年度会减少 924.57 万元;
8、 发行人历次收购股权相关对价均以自有资金支付、协议抵账或者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历次处置股权价款已经全部收回;发行人与历次资产收购或处置相关的会计处理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本题“一”至“四”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如下: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询函》第 1 题”之(九)和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工商档案、历次股权转让协议、历次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等资 料;
(2) 查阅了 2016 年 1 月股权转让姚斌、马坤、龚扣华、王水银出具的说明及其分别与陈凌签订的借款协议、资金流水;
(3) 对姚斌、马坤、龚扣华、王水银、陈凌、梅坦就 2016 年 1 月的股权转让进行了访谈确认;
(4) 查阅了杨庆勇、梅坦、苏州天禄就 2016 年 6 月股权转让共同出具的《股权转让成交确认函》;
(5) 查阅了杨庆勇 2014 年增资、2017 年股份交割借款及还款的资金流水;
(6) 对杨庆勇、王克伟、梅坦、陈凌就其之间的股权变动背景、资金支付、款项来源、有无纠纷或其他利益安排等均进行了访谈确认;
(7) 查阅了公司对杨庆勇工资和社保的发放与缴纳记录、费用报销记录等与其任职、履职相关的记录。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
(2) 查阅了陈凌、梅坦共同出具的股权转让确认函及说明;
(3) 查阅了陈凌、梅坦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及《关于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并访谈了陈凌、梅坦;
(4) 查阅了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
(5) 查阅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工商档案并梳理了陈凌、梅坦的持股比例变化情况;
(6) 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以及组织架构图;
(7) 查阅了《审核问答》问题 9 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并检索了已上市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以及分歧解决方案的既有案例与发行人情况进行对照。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权证书、专利权转让协议、手续合格通知书等资料;
(2) 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3) 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对发行人专利情况进行检索。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实际控制人陈凌出具的说明及填写的问询表;
(2) 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进行检索;
(3) 查阅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4) 查阅了相关关联方及常州天禄显示出具的承诺函;
(5) 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取得公司获得 CRISPR/Cas9 技术非独占使用许可的合同及相关价款支付凭证;
(3) 取得公司核心技术相关的专利、著作权证书等资料;
(4) 取得并查阅了公司自生物研究院处受让小鼠品系的协议及相关资料;
(5) 取得并查阅了南京大学、生物研究院关于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知识产权相关纠纷的确认函;
(6) 查阅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自行构建小鼠模型、为特定客户构建小鼠模型的销售合同范本,了解公司与客户针对知识产权归属的相关约定情况;
(7) 取得并查阅了公司自设立以来自行构建的小鼠模型生产数据清单及为特定客户构建小鼠模型的项目清单;选取公司为提出相同开发需求的不同客户单独构建小鼠模型的项目并查阅其生产记录、相关往来邮件记录及交付客户的项目报告等资料;
(8) 查阅公司的客户信息保密相关的制度文件,确认公司已建立、执行相关制度以保护客户知识产权的安全性;
(9) 访谈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确认公司与其之间不存在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权利异议情况;
(10) 访谈公司总经理与研发总监,了解公司构建小鼠模型所使用的基础基因编辑技术的基本情况及公司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保护情况,并确认公司与客户 及其他第三方之间不存在知识产权的相关争议或纠纷;
(11) 检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xxxx://xxxx.xxxxx.xxx.xx/)、中国裁判文书网( xxxx://xxxxxx.xxxxx.xxx.xx/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等公开信息,核查公司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和用印记录,确认公司不存在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仲裁案件。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自设立至今的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2、 查阅了发行人的股东填写的《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机构股东有关事项的调查函》以及确认函等相关文件;
3、 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 STIC 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取得了 STIC 出具的书面说明;
4、 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 WWIC 的公司章程及章程细则、股东、董事决议文件、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取得了 WWIC 出具的书面说 明;
5、 查阅了合晶科技的设立文件、公司章程、分层负责授权表等公司治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中国台湾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邮件回复并公开检索了合晶科技在中国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的公开披露信息,取得了合晶科技出具的书面说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通过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的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以及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 (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等,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对袁园、梅坦进行了访谈确认;
(2) 多次联系虞锋,并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对虞锋的信息进行检索;
(3) 查阅了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及工商变更登记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