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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验收 样本条款

检查验收. 7.1 供方应随货物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如是国外进口的货物还须提供入关证明。
检查验收. (1) 供方应随货物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如是国外进口的货物还须提供入关证明。
检查验收. 乙方按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后,要及时向甲方生产科及辖区分场报告并申请检查验收。生产科及辖区分场接到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完成情况,施工作业质量及造林成效等。验收合格的出具施工合格证明,并签字确认。不合格的乙方要根据生产科及辖区分场的要求进行返工至合格为止,返工的费用甲方不负责。
检查验收. (1) 检查验收基本准则 项目建设完成后,实行镇级全查、监理核查、区级抽查的逐级检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先进行全面自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和核查验收。 1) 高明区明城镇2023年高质量水源林(水土保持林)建设项目造林的成效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实行“三查一验”制度。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的各项作业随时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造林结束后,半年内组织全面自查,合格后申请区级检查。 根据镇级检查意见,造林当年的秋末镇级验收通过后,申请区级主管部门对造林成果进行抽查,主要对造林地点、面积、树种配置、密度(株行距)、造林成活率、林木长势、生长高度达标率、当年抚育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要求,造林三年后对造林质量进行成效核查验收,主要对保存面积、林木保存率、抚育情况等进行检查,三年后的保存率达85%以上 、平均树高达3米以上。 2)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项目相关设计文件和有关合同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工程必须按批复后的项目作业设计文件建设,经建设单位自查验收合格,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 件的,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报请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3)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相关设计文件;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和监理文件(书);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 、办法;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检查验收. 1、 乙方施工完成应先行自检,然后向甲方递交申请报验单进行验收,甲方收到申请报验单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2、 若验收不合格,甲方开具返工通知单给乙方,返工自检合格后方可再次报验。乙方最多只能申请2次验收。 3、 如甲方最后一次验收的合格率仍达不到合同
检查验收. 设备运到后,由合同双方共同检验,按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和国家的有关制造标准等技术文件进行验收;如果设备有损坏、缺件,乙方应负责修复和补供。影响工期每超一天扣合同款的0.5%。 安装调试中发现制造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影响工期每超一天扣合同款的0.5%。
检查验收. 1、 需方有权随时抽查服务工作人员的在岗情况与服务质量,如若因供方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将按合同要求进行赔偿。
检查验收. 项目自查:项目实施结束后,各承接服务
检查验收. 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按照《三北防护林退化林分修复技术规程(LY/T2786--2017)》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1) 检查验收程序:先由施工单位逐地块(作业小班)进行检查,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检查验收报告和申请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检查验收人员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 (2) 检查验收标准:当年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三年乔木株数保存率不低于80%,造林面积核实率达到100%;小班修复面积不低于小班面积的80%;补造修复面积不低于年度任务(作业区)设计小班修复面积的70%。
检查验收. 由甲方对乙方的合同履行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并自行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招标项目技术规范、质量要求及国家学生服装标准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含数量、质量等)事宜由甲方组织实施。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 本批校服出厂前,应经当地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验收(包括原材料、生产过程、产成品)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合格产品方可销售给学校,送达时须同时送达《质检报告》或复印件并加盖中标供应商鲜章。 2. 校服到达现场后,乙方应在甲方及校服选用委员会人员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包),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检查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3. 乙方应保证校服到达甲方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乙方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4. 乙方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1) 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者优于本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质量标准。 (2) 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3) 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并经甲方确认。 5. 乙方提供的校服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属劣质和不合格校服,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且接受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理。 6. 甲方需要生产企业对乙方商交付的校服(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 7. 校服包装材料归甲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