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特别决议. 1.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2) 发行公司债券;
(3)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5) 公司章程的修改;
(6) 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7)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及
(8)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它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发生下列情形的,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2) 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3) 发生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50%及以上的扩募(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0) 发生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50%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0) 发生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20%及以上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0)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特别决议. 在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成为专项计划的唯一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情况下,针对《标准条款》第 14.2 条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事由,如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经做出生效决议或者基金管理人已经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做出决定的,无需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决议或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就与专项计划相关的事项直接作出书面决议(简称“特别决议”),并在该等决议上签章后发送给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特别决议与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作出的生效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应当遵守并执行前述生效决议中的相关约定。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以公告。
特别决议. 1.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下述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 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2) 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3) 发行本行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
(4) 回购本行普通股股票;
(5) 修订本行章程;
(6) 股权激励计划;
(7) 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
(8) 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回购、转换、派息等;
(9)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可能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特别决议. 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