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风险揭示 样本条款

特殊风险揭示. 1、 本合同部分内容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合同是基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而制定的,管理人对合同指引相关内容做出了合理的调整以及增加了其他内容,导致本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 2、 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募集本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地公开宣传基金产品、虚假宣传基金产品、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未能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工作等行为导致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
特殊风险揭示. 1、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锁定期风险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有 12 个月的限售锁定期(自海尔智家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单一计划名下之日起算),且锁定期结束后不一定会立即减持,导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实际持股期限较长。锁定期间证券市场上的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不确定性较大,使本计划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和投资风险。一般来说,个股的趋势与大盘的趋势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在股市大幅下跌的时候这种相关性 2、 若海尔智家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发生被 ST、*ST、暂停或终止上市、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本资产管理计划面临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影响本计划投资收益的风险。 3、 因市场流动性问题及价格剧烈波动、股份解禁后无法变现或出现亏损的风险。 4、 本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管理人会按照投资者的受托行使资产管理计划名下股份的相关股东权益,并按照投资者的受托统一决策安排资产管理计划名下股份的退出及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问题,投资者因上述安排可能存在提前结束投资或延期退出的风险。 5、 本计划存在所有持有的股票因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减持限制(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4〕9 号,2024 年 5 月 24 日))无法按时减持而导致本计划存续期无限期延长或进行二次清算的风险,也间接存在计划损益分配波动性加大和分配时限拉长的风险。
特殊风险揭示. 1、 本单一计划的主要投资标的为权益类资产,股票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此外,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果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或者引起该公司盈利减少,使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本单一计划的投资收益下降。 2、 本单一计划投资于单一股票的风险 本单一计划投资的股票限定为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单一股票,由于投资单一股票而无法分散风险,因此投资者面临标的股票价格波动所造成的特定风险。 3、 如投资者所代表的的员工持股计划中包括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或大股东,投资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报告、要约收购等义务,否则,投资者可能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 锁定期的风险 本单一计划所投资的股票具有锁定期,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标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8 个月】后可解锁。锁定期内不得买卖相应股票,本单一计划资产在锁定期内不能转变成现金,锁定期内的盈利均为浮盈,无法及时实现。锁定期解除后可能会面临市场下跌的情形,从而造成投资者损失。 5、 本单一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导致本单一计划提前终止,则投资者面临本单一计划提前终止从而投资收益遭受不利影响的风险。 6、 违反陈述、保证或承诺从而造成本单一计划被提前终止的风险 根据本合同约定,若投资者违反本合同的相关陈述、保证或承诺,管理人有权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报告,并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单一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进行强制变现,提前终止本单一计划。因此,如发生该等情形,则投资者面临由于单一计划持有股票被强制变现、单一计划提前终止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鉴此,请投资者特别注意本合同的相关陈述、保证及承诺,确保遵守该等条款约定的义务。 7、 本单一计划买卖约定股票受敏感期等时间限制的风险 根据本合同约定,本单一计划在合同约定的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入、卖出约定股票,鉴此,投资者面临单一计划买卖约定股票受到一定时间限制,从而投资收益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特殊风险揭示. 1、 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基金合同是基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而制定的,管理人对合同指引相关内容做出了合理的调整以及增加了其他内容,导致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独立做出是否签署本合同的决定。 2、 私募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如有) 基金管理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募集事项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因代办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基金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3、 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或备案不通过所涉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前无法进行投资操作,因备案所需时间无法准确预估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无法及时赎回其投资款项,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存在备案期间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本基金存在基金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或未能成功通过备案导致基金提前终止的风险。 若基金管理人放弃本基金备案或本基金未能成功通过备案,且管理人决定终止时,本合同相应终止,具体终止流程参见本合同“基金的清算”章节。 4、 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事项以服务外包委托等方式交由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办理,因受托机构不符合证券监管机关规定的运营资质、或不具备相关的提供服务的条件、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特殊风险揭示. 主要包括差额支付承诺人支付能力下降风险、项目公司无法有效安排日常发电运营款而影响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的风险、原始权益人无法按期向项目公司支付固定现金流的合同对价从而影响项目公司维持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的风险。
特殊风险揭示. 1、 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如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产品结构设计等存在特殊约定而无法完全适用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合同指引,虽然基金管理人将在本风险揭示书中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但仍存在因该等特殊约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从而导致本基金损失的风险。 2、 私募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特殊风险揭示. 若存在以下事项,应特别揭示风险: 1.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本计划管理人可委托销售机构销售本计划,受托销售机构销售本计划时,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违法违规行为而令投资者面临计划募集风险: (1) 销售机构采用公开宣传或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 (2) 销售机构进行虚假宣传,或通过任何方式以保本保收益误导投资者,或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销售机构违反《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相关条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鉴别,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 (4) 销售机构可能因未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资格或未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而不具备受托募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格。 (5) 销售机构从业人员可能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活动。 (6) 销售机构可能存在将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挪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结算资金、侵占计划财产和客户资金等违法活动。
特殊风险揭示. 入池的每一笔应收账款债权均由万科股份授权托管银行从万科股份授 权扣款账户直接划扣专项计划回收资金,且除原始权益人在特定情况下履行赎回义务外没有设置其他增信措施,这与其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产品结构有所差异。因此,万科股份的违约将对产品的兑付产生重大影响。
特殊风险揭示. 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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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 销售模式 (1) 销售价格的确定 Metalico 公司每月月初确定当月含铁金属的销售价格。每月月初,销售专员汇总各厂区含铁金属的库存量和各客户当月含铁金属的需求量。公司管理层参照 American Metal Market (xxxx://xxx.xxx.xxx/ “AMM”)网站价格确定当月的销售价格,根据库存量、客户需求及对含铁金属未来的价格走势预测确定销售数量。 有色金属单位售价较高,采用每天定价的原则,销售专员依照市场参考价格 (参考伦敦金属交易所、纽约商品交易所 COMEX 分部网站当日价格)进行销售。 (2) 销售模式 含铁金属和有色金属主要由总部进行销售,客户直接与销售专员协商,销售专员将客户订单在各个厂区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时考虑运输成本、厂区库存等因素),并将客户邮件转发给各厂区。各厂区根据收到的邮件在系统中生成订单,并备货、发货。销售专员每天查询系统中销售订单的发货情况,检查有无异常。特定种类的产品和一部分与属地厂区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倾向于直接向各厂区进行采购,该部分销售的销售策略(定价,发货方式,周期)是属地销售人员与总公司销售专员沟通,以销售专员提供的市场信息为支持。

  • 备查文件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特此公告。

  • 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 收益分配的原则 1.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2. 每一理财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只有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高于面值时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后每份理财产品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