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风险揭示 样本条款

特殊风险揭示. 1、本合同部分内容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合同是基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而制定的,管理人对合同指引相关内容做出了合理的调整以及增加了其他内容,导致本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
特殊风险揭示. 1、本单一计划的主要投资标的为权益类资产,股票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此外,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果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或者引起该公司盈利减少,使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本单一计划的投资收益下降。
特殊风险揭示. 1、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锁定期风险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有 12 个月的限售锁定期(自海尔智家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单一计划名下之日起算),且锁定期结束后不一定会立即减持,导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实际持股期限较长。锁定期间证券市场上的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不确定性较大,使本计划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和投资风险。一般来说,个股的趋势与大盘的趋势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在股市大幅下跌的时候这种相关性
特殊风险揭示. 入池的每一笔应收账款债权均由万科股份授权托管银行从万科股份授 权扣款账户直接划扣专项计划回收资金,且除原始权益人在特定情况下履行赎回义务外没有设置其他增信措施,这与其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产品结构有所差异。因此,万科股份的违约将对产品的兑付产生重大影响。
特殊风险揭示. (十四) 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特殊风险揭示. 1、 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如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产品结构设计等存在特殊约定而无法完全适用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合同指引,虽然基金管理人将在本风险揭示书中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但仍存在因该等特殊约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从而导致本基金损失的风险。
特殊风险揭示. 1、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特殊风险揭示. 主要包括差额支付承诺人支付能力下降风险、项目公司无法有效安排日常发电运营款而影响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的风险、原始权益人无法按期向项目公司支付固定现金流的合同对价从而影响项目公司维持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的风险。
特殊风险揭示. 若存在以下事项,应特别揭示风险: 1.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本计划管理人可委托销售机构销售本计划,受托销售机构销售本计划时,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违法违规行为而令投资者面临计划募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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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 招标范围 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中所列项目下的货物及相关服务。( 详细技术规范及报价要求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 驗收後付款 於驗收合格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 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 收益分配的原则 1.理财产品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種類 内容 1 一般通信 2以外の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