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后增加“无论承包人的延期要求是否成立,发包人授权监理人批准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 28 天。” 增加: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
(1) 按第 4.3 款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2) 按第 11.3 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 按第 15.6 款规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执行。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 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 根据第 11.1 款、第 12.1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3) 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4) 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5) 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所有涉及本项目的变更指示;
(6) 确定第 15.3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所有涉及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洽商、索赔; 工程材料采购质量的验收。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行使三控、两管、一协调的职责。即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包含对工程进行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四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关系,以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工程变更、工程规模调整、索赔、验收及配合竣工结算、决算审计。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影响工程决算费用的事项均须经甲方单位盖章方为有效,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工程造价的签证;增加工程量或设计变更的签证;涉及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以及工程延期、索赔等手续(本条款为特别约定)。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3.1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本款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