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所提供的租赁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为发行人开展销售业务之需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共计 37 处房屋作为办公和员工宿舍,具体情形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一览表》。 (1) 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承租租赁物业的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存在下列瑕疵情形: A. 部分承租物业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有权出租证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 4 处承租物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该等房屋所占用土地性质的相关文件等出租方有权出租的证明文件,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一览表》。 出租人未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无法确定出租人是否为该等房屋的权属人或唯一权属人,亦无法确定该等租赁物业所涉房产是否为已获相关城市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许可建设的建筑;就出租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租赁,若出租方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出租或转租,则出租方无权出租上述房屋;就未获相关城市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许可建设的租赁物业房产,如超出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使用用途或期限,则存在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的风险。本所认为,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如对该等房屋拥有产权的第三方对该等租赁事宜提出异议或该等房屋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则可能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继续承租该房屋。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义务保证其有权出租租赁物业,若因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发生损失的,出租人应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相关租赁合同之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方索赔。 B. 部分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物业中,有 37 处租赁物业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未就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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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所提供的租赁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为发行人开展销售业务之需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共计 37 处房屋作为办公和员工宿舍,具体情形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一览表》(1) 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承租房屋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所提供的租赁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为建立国内营销网络售后服务之需要,发行人作为承租人为其常驻外地的营销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在当地承租房屋共计 10 处作为该等工作人员的宿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所提供的租赁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智构桁架作为承租方与出租方广州天沅硅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产权人陈晓锋分别签订《租赁合同》(编号 tym2017042601、tym2017042602),出租方向智构桁架出租厂房、办公楼。
(12) 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承租租赁物业的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存在下列瑕疵情形: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承租房屋的核查意见
A. 部分承租物业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有权出租证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 4 处承租物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该等房屋所占用土地性质的相关文件等出租方有权出租的证明文件,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一览表》i. 部分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未提供出租方有权出租的证明文件 就发行人向裘建定、郭超承租的两处合计 185 平方米员工宿舍物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房屋权属证书等出租方有权出租的证明文件。 出租人未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无法确定出租人是否为该等房屋的权属人或唯一权属人,亦无法确定该等租赁物业所涉房产是否为已获相关城市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许可建设的建筑;就出租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租赁,若出租方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出租或转租,则出租方无权出租上述房屋;就未获相关城市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许可建设的租赁物业房产,如超出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使用用途或期限,则存在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的风险。本所认为,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如对该等房屋拥有产权的第三方对该等租赁事宜提出异议或该等房屋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则可能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继续承租该房屋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租人未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无法确定出租人是否为该等房屋的权属人或唯一权属人;就出租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租赁,若出租方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出租或转租,则出租方无权出租上述房屋;如对该等房屋拥有产权的第三方对该等租赁事宜提出异议,则可能影响发行人继续承租该房屋。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义务保证其有权出租租赁物业,若因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发生损失的,出租人应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相关租赁合同之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方索赔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上述两处租赁物业是用于外地员工宿舍,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无法继续承租该等物业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B. ii. 部分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物业中,有 37 处租赁物业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未就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承租物业的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备案情况,除智构桁架承租的厂房和办公用房、发行人向李转嫜承租的住宅用房之租赁合同已办理备案外,其他租赁物业的出租方和发行人未就发行人所承租的居住用房办理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所认为,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不影响上述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承租前述居住房屋但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存在因该等瑕疵而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罚款的法律风险,但该等法律瑕疵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公司实际控制人蒋伟楷已出具承诺,在发行人承租上述物业的租赁期内,如果出现因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原因导致发行人遭受处罚,并且出租方不给予赔偿、补偿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支出由其本人无条件全额承担。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承租上述租赁物业的租赁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除上述租赁瑕疵外,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就承租物业与相对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形式完备,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具有可强制执行力。
(3)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承租办公用房 根据《法国雅顿法律意见书》《法国雅顿法律尽调报告》《德国雅顿法律意见书》《德国雅顿法律尽调报告》,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法国雅顿、德国雅顿为经营需要承租的办公室共计 4 处,该等租赁合同均合法有效。
(4)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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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所提供的租赁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为发行人开展销售业务之需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共计 37 处房屋作为办公和员工宿舍,具体情形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一览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第三方承租的主要办公、经营用房中,3 处正在办理续期、2 处租赁情况发生变更、1 处租赁终止。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租赁物业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上述 3 处正在办理续期的租赁房屋,其中 2 处租赁房屋的续期,出租方正在 进行内部流程审批;剩余 1 处租赁房屋的续期,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双方暂缓办理租赁续期事宜,目前发行人子公司正在与出租方沟通办理续期有关事项。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使用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本人保证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可以无争议的使用该等房屋。 若该等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本人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安排其他方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房屋供相关企业经营使用等,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给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造成第三方索赔损失或搬迁费用的,本人承诺予以承担。就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本人承诺,若因该等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事宜受到任何经济处罚,本人将补偿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因其租赁的房屋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有关主管政府部门要求收回房屋或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因房屋瑕疵的整改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支出,本人愿意承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因前述房屋收回或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免受损害。此外,本人将支持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向相应方积极主张权利,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及保障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利益。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发行人因上述事宜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该等款项归发行人所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不规范的租赁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 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承租租赁物业的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存在下列瑕疵情形:
A. 部分承租物业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有权出租证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 4 处承租物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该等房屋所占用土地性质的相关文件等出租方有权出租的证明文件,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一览表》。 出租人未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无法确定出租人是否为该等房屋的权属人或唯一权属人,亦无法确定该等租赁物业所涉房产是否为已获相关城市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许可建设的建筑;就出租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租赁,若出租方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出租或转租,则出租方无权出租上述房屋;就未获相关城市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许可建设的租赁物业房产,如超出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使用用途或期限,则存在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的风险。本所认为,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如对该等房屋拥有产权的第三方对该等租赁事宜提出异议或该等房屋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则可能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继续承租该房屋。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义务保证其有权出租租赁物业,若因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发生损失的,出租人应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相关租赁合同之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方索赔。
B. 部分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物业中,有 37 处租赁物业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未就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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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所提供的租赁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为发行人开展销售业务之需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共计 37 处房屋作为办公和员工宿舍,具体情形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一览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第三方承租的主要办公、经营用房中,有 10 处新增的租赁房屋,8 处租赁情况发生变更的租赁房屋,1 处终止的租赁房屋。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租赁物业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上述 10 处新增的租赁房屋,其中 9 处出租方已提供该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 及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文件,另外 1 处出租方未提供该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及/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文件。前述出租方尚未提供权属证明文件及/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文件的租赁房屋,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风险,如果第三方对租赁事宜提出异议,则可能影响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继续承租使用该等房屋,但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可依据租赁合同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 10 处新增的租赁房屋,其中 5 处未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 30 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未办理租赁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会因为未办理租赁登记而无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使用相应房屋。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使用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本人保证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可以无争议的使用该等房屋。若该等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本人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安排其他方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房屋供相关企业经营使用等,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给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造成第三方索赔损失或搬迁费用的,本人承诺予以承担。就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本人承诺,若因该等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事宜受到任何经济处罚,本人将补偿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因其租赁的房屋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有关主管政府部门要求收回房屋或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因房屋瑕疵的整改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支出,本人愿意承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因前述房屋收回或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免受损害。此外,本人将支持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向相应方积极主张权利,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及保障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利益。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发行人因上述事宜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该等款项归发行人所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不规范的租赁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 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承租租赁物业的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存在下列瑕疵情形:
A. 部分承租物业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有权出租证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 4 处承租物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该等房屋所占用土地性质的相关文件等出租方有权出租的证明文件,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一览表》。 出租人未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无法确定出租人是否为该等房屋的权属人或唯一权属人,亦无法确定该等租赁物业所涉房产是否为已获相关城市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许可建设的建筑;就出租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租赁,若出租方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出租或转租,则出租方无权出租上述房屋;就未获相关城市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许可建设的租赁物业房产,如超出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使用用途或期限,则存在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的风险。本所认为,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如对该等房屋拥有产权的第三方对该等租赁事宜提出异议或该等房屋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则可能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继续承租该房屋。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义务保证其有权出租租赁物业,若因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发生损失的,出租人应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相关租赁合同之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方索赔。
B. 部分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物业中,有 37 处租赁物业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未就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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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所提供的租赁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为发行人开展销售业务之需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共计 37 处房屋作为办公和员工宿舍,具体情形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一览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第三方承租的主要办公、经营用房中,有 2 处新增的租赁房屋,2 处正在办理续期的租赁房屋,10 处租赁情况发生变更的租赁房屋,4 处终止的租赁房屋。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租赁物业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上述 2 处新增的租赁房屋,其中 1 处出租方已提供该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及 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文件,另外 1 处出租方未提供该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及/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文件。前述出租方尚未提供权属证明文件及/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文件的租赁房屋,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风险,如果第三方对租赁事宜提出异议,则可能影响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继续承租使用该等房屋,但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可依据租赁合同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 2 处新增的租赁房屋,未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 30 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根据《民法典》七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未办理租赁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会因为未办理租赁登记而无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使用相应房屋。 上述 2 处正在办理续期的租赁房屋,出租方正在进行内部流程审批。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使用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本人保证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可以无争议的使用该等房屋。若该等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本人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安 排其他方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房屋供相关企业经营使用等,促使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给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造成第三方索赔损失或搬迁费用的,本人承诺予以承担。就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本人承诺,若因该等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事宜受到任何经济处罚,本人将补偿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因其租赁的房屋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有关主管政府部门要求收回房屋或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因房屋瑕疵的整改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支出,本人愿意承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因前述房屋收回或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免受损害。此外,本人将支持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向相应方积极主张权利,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及保障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利益。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发行人因上述事宜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该等款项归发行人所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不规范的租赁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 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承租租赁物业的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存在下列瑕疵情形:
A. 部分承租物业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有权出租证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 4 处承租物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该等房屋所占用土地性质的相关文件等出租方有权出租的证明文件,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一览表》。 出租人未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无法确定出租人是否为该等房屋的权属人或唯一权属人,亦无法确定该等租赁物业所涉房产是否为已获相关城市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许可建设的建筑;就出租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租赁,若出租方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出租或转租,则出租方无权出租上述房屋;就未获相关城市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许可建设的租赁物业房产,如超出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使用用途或期限,则存在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的风险。本所认为,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如对该等房屋拥有产权的第三方对该等租赁事宜提出异议或该等房屋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则可能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继续承租该房屋。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义务保证其有权出租租赁物业,若因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发生损失的,出租人应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相关租赁合同之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方索赔。
B. 部分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物业中,有 37 处租赁物业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未就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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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所提供的租赁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为发行人开展销售业务之需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共计 37 处房屋作为办公和员工宿舍,具体情形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一览表(1) 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承租房屋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租赁协议及租赁物业产权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一览表》。
(2) 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承租租赁物业的核查意见
A. 有 1 处承租物业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有权出租证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境内物业中有 1 处租赁物业其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房屋权属证书、但已提供租赁房屋建筑物的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物的建设规划用途未违反土地使用权证用途,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一览表》所列情况。
(1) 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承租租赁物业的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存在下列瑕疵情形:出租方未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其他证明文件的,若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发行人不能对租赁房屋使用、收益的,发行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A. 部分承租物业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有权出租证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 4 处承租物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该等房屋所占用土地性质的相关文件等出租方有权出租的证明文件,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一览表》(2) 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建设的许可文件的,无法确定该等租赁房屋是否为已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有权机关认定无效的风险;
(3) 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建设的租赁房屋,存在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而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收益的风险。 出租人未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无法确定出租人是否为该等房屋的权属人或唯一权属人,亦无法确定该等租赁物业所涉房产是否为已获相关城市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许可建设的建筑;就出租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租赁,若出租方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出租或转租,则出租方无权出租上述房屋;就未获相关城市规划、土地房产管理部许可建设的租赁物业房产,如超出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使用用途或期限,则存在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的风险。本所认为,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如对该等房屋拥有产权的第三方对该等租赁事宜提出异议或该等房屋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则可能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继续承租该房屋。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义务保证其有权出租租赁物业,若因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发生损失的,出租人应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相关租赁合同之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方索赔本所认为,若因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发生损失的,发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方索赔。该处租赁物业主要作为发行人的办公场所,如因租赁物业的权属瑕疵或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导致无法继续承租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变更租赁地点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B. 部分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物业中,有 37 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境内物业中,有 8 处租赁物业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未就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租赁的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发行人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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