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在境内存在向第三方租赁的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房屋的情形。
(1) 根据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地情况的函》(海资规〔2020〕1506号),“金盘科技承租的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 100 号美国工业村 3、4 及 5 号厂房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经核实截至 2020 年 1 月 9 日,上述地块属 2019 年市政府批复的《海口市城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B-1-02、B-2-02 地块范围,上述地块指标相同,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因此,用于建设厂房符合土地规划的性质和用途;
(2)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上述租赁厂房被拆除的可能性较小,目前被允许继续使用;同时,随着公司总建筑面积约 6 万平方米、干式变压器设计年产能 800 万 kVA 的海口数字化工厂的建成投产,公司上述自有厂房中有关生产设施将逐渐搬迁至海口数字化工厂,不再使用上述存在权属瑕疵的房产进行生产经营;
租赁房屋.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他人承租生产经营相关房屋的情况如下:
1 北京亦庄国际生物医药投资 管理有限 博雅欣诺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创六街 研发及办公场所 2021-05-01 至 2022-04-30 X 京房权证开字第 012332 号 384.10
2 保利房地 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已更名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复大医药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832 号 10 层 04-07 单 元 办公场所 2018-10-01 至 2028-09-30 粤( 2019 )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964492、 00964493 、 00964494 、 00964495 号 835.93 3 广州卡兰姆科技有限公司 复大医药 广州市番禺区华腾路 9 号 67 栋 402 室 仓储 2020-01-15 至 2026-01-14 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区石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所( 经营场所) 场地使用证明》及房屋租赁备案 证明 1,500.00 4 王雄浩 于都浆站 贡江镇楂林工业园 生产车间 2018-10-01 至 2021-09-30 于房权证房字第 00039528 号 3,083.00 5 丰城市梅林镇中心卫生院 丰城浆站 江西省丰城市梅林卫生院住院部四、 五楼 - 2018-11-01 至 2021-10-31 - 1,660.00 6 丰城市剑南街道办事处 丰城浆站 江西省丰城市剑南街道国电丰城发电有限公司丰城生活区车库二 楼 - 2020-09-10 至 2030-09-09 -
租赁房屋.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瑞通芯源及其子公司运通电子未租赁房屋;目标公司莱克斯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
租赁房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使用第三方的房屋共计 21 处,租赁面积合计 24,855.44 平方米。公司及其子公司均已就租赁使用的房屋与出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该等租赁行为合法、有效。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使用的部分房屋出租方未取得权属证书,不会对公司的整体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租赁房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屋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1) 补充核查期间内,公司与合肥施威林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约定自 2023 年 2 月 28 日起,双方签订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该等终止租赁的房屋信息具体如下:
1 雪 祺 电气 合肥施威林根 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合肥施威林根汽车零部 件有限公司内宿舍楼 4层 401、402、403 室 2022.07.01 -2025.03.31
租赁房屋. 根据中铁建铜冠提供的租赁合同,中铁建铜冠有效期内的办公场所租赁情况如下: 出租方 承租方 位置
租赁房屋. 甲方同意将坐落于长沙市岳麓山大学科技城岳麓街道科技创意园(又名“湘江科创园”或“湘江科创基地一期”) 栋 (层/室)(具体位置,详见附件),甲乙双方确认承租区域建筑面积(含公摊):_ 平方米 ,乙方自愿承租。
租赁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租赁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及发行人说明,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共承租使用 30 处房屋用于员工宿舍、办公、 仓库等用途,租赁面积合计 313,340.52 m2,该等租赁房屋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表四: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租赁物业情况”。
(1) 部分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未提供权属证书等证明文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租赁的全部房屋中,合计 14 项租赁房屋尚未提供出租方房屋所有权等证明文件,建筑面积合计约 10,728.94 m2,占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使用的房屋总面积的 1.21%。 因出租方未能提供其拥有该等租赁房屋所有权或出租权的证明文件,仅凭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确认出租方对该等房屋是否拥有合法、有效和充分的权属。对该等租赁事宜,若第三方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以及有权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对此进行规范清理,则可能影响相关公司继续以承租方式使用该等房屋。 根据发行人说明,上述未提供权属证明文件的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员工宿舍、办公和仓库,可替代性较强;未提供权属证明文件的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合计占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使用房屋总面积的比例为 1.21%,且控股股东已就发行人使用房屋有关瑕疵的事项出具了承诺:“若建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其租用的土地和房产未履行相应程序、出租方未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或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文件等情形导致相关租赁被终止,相关损失无法向责任方追索,且建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短期内无法在相关区域内找到合适的替代性经营场所,进而导致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对建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避免建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租用的土地和房产事项遭受损失”,本所认为,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配股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 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承租的主要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 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承租上述房屋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租赁房屋. 根据众泰汽车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众泰汽车及其下属企业租赁的房产如下:
1 浙江铁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浙江祥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 1 号西边 1-5 间 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00002779 号 8,858.51 15 万元/年 2014.12.29- 2019.12.28 2
租赁房屋.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 2 项房屋租赁,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