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 样本条款

租赁土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不存在在境内的租赁土地。
租赁土地. 根据汇银木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汇银木业租赁了 2 项集体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坐落 主要用途 土地类 别 租赁期限 面积 (m2) 已履行的程序 1 汇银木业 唐县长古城镇长古城村村民 委员会 唐县长古城镇长古城村东南 堆放木质原料、建设部分成品库等用 房 工业用地 2020.1.1- 2029.12.31 54,670.62 经长古城村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同意 2 汇银木 业 唐县长古城镇大庄子 村村民 唐县长古城镇大庄子 村 堆放木质原料、建设门卫室 等用房 工业用 地 2020.1.1- 2029.12.31 1,733.08 经大庄子村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 以上村民代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坐落 主要用途 土地类 别 租赁期限 面积 (m2) 已履行的程序 委员会 表同意 2022 年 8 月 11 日,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地类证明》,确认上述地 块现状地类为工业用地,按权属分类:长古城镇长古城村 54,671 平方米;大庄子 村 1,733 平方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标的公司承租的上述集体工业用地,唐县长古城镇大庄子村、长古城村尚未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标的公司签署的上述集体土地承租合同,存在因该等土地未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登记而无效的风险。 2022 年 9 月 7 日,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确认函》,确认如标的公司无法继续承租上述土地,开发区承诺提供其他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由标的公司按照市场价格承租使用,避免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鉴于标的公司租赁的上述集体土地为工业用地,可以用于非农业用途;相关村集体组织出租上述集体土地已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承租上述集体土地不存在纠纷争议;履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登记手续的责任主体是集体土地的所有人而非标的公司,标的公司不会因承租该等土地而受到行政处罚;上述租赁的集体土地主要用于堆放木质原料、建设成品库等用房,不属于核心生产用地,且如标的公司无法继续承租上述土地,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诺提供其他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由标的公司 按照市场价格承租使用,避免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存在的无效风险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租赁土地. 根据康恒环境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康恒环境及其境内下属子公司承租并正在使用的经营性场地共 1 宗,租赁场地面积
租赁土地.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租赁使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大道东侧(海口市江东新市工业区内)”的土地,用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春秋客运汽车分公司车队存放车辆。该项租赁土地的租赁面积合计 10,785 平方米 (含 1,034 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限自 2009 年 9 月 10 日至 2015 年 12 月 9 日, 年租金为 261,448 元。 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为海南丰元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海南丰元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持有“海口市国用[2005]第 000406 号”《土地使用权证》。
租赁土地.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营口港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通过租赁方式使用营口港务集团、辽宁港丰物流有限公司合计 20 宗土地(详情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四)。 根据营口港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核查,营口港有权合法使用该等土地。
租赁土地. 根据《重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和湖北电力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报告期内,湖北电力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共使用有 6处租赁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编号 出租方/土地权证编号 地址 租赁时间 土地面积 (㎡) 用途 1 汉川经济开发区洪北村村民委员会 汉川市新河镇洪北村 2010.3.25-202 5.3.24 806.01 亩 应急灰场 2 鄂(2020)武汉市青山不动产权第 0013800 号 青山区苏家湾 2020.10.16-20 30.10.15 10067.24 工业用地 3 鄂(2020)武汉市青山不动产权第 0013801 号 青山区苏家湾 2020.10.16-20 30.10.15 18035.31 工业用地 4 鄂(2020)武汉市青山不动产权第 0013802 号 青山区苏家湾 2020.10.16-20 30.10.15 30685.43 工业用地 5 鄂(2020)武汉市青山不 动产权第 0013803 号 青山区苏家湾 2020.10.16-20 30.10.15 435516.33 工业用 地 6 鄂(2020)武汉市青山不动产权第 0013804 号 青山区苏家湾 2020.9.9-2025 .9.8 639106.13 北湖灰 场仓储用地 1) 汉川发电三期应急灰场用地 根据汉川发电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列表第 1 项位于汉川 市新河镇洪北村的 806.01 亩土地,系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洪北村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经汉川市新河镇洪北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汉川市新河镇洪北村村民委员会委托汉川经济开发区与汉川发电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前述 806.01 亩集体 所有建设用地出租给汉川发电用作应急灰场,租赁期限 20 年,从 2010 年 3 月 25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止。本所律师认为,该协议内容和形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急灰场仅为汉川发电的配套设施,汉川发电通过承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配套设施,不会对汉川发电持续经营构成实质性障碍。 2) 青山热电租赁国有建设用地 根据青山热电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表所列第 2-6 项 5 宗土地原由原武汉市青山区国土资源局划拨给青山热电用于生产建设,划拨期限届满后, 2020 年 9 月 9 日,武汉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与青山热电分别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双 方 合同编 号 签订日期 租赁期限 租金 土地权证编号 QS-202 0-C007 2020.9.9 土地使用年限五 年,自合同签订之 日起算 1223.61 万 鄂(2020)武汉市青山不动产权第 0013804 号
租赁土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境内下属公司在境内的租赁土地共 2 处。
租赁土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 1 土右旗天晖 土默特右旗九峰山生态管理委员会 土默特右旗九峰山生态管理委员会耳沁尧行政村 1,126,666.67 20 年 已履行村民集体表决程 序 2 克拉玛依恒嘉光伏发电有限 公司 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乌尔禾区分局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百口泉 1,387,162.7 2020.09.05-2040.12.30 - 3 三都县合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三都水族自治县周覃镇新园村村民委员会 三都县周覃镇新园村 363,373.33 20 年 已履行村民集体表决程 序 4 三都县合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三都水族自治县周覃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 三都县周覃镇新联村
租赁土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易普力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中国 境内租赁的土地未发生变化。
租赁土地.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对外承租土地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 10.2.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