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验收 样本条款

移交验收. 7.4.1 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项目公司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项目公司应确保项目设施完好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此为项目公司通过移交验收的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本款所述移交标准的,则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移交验收. ‌ 在移交日之前,接收人应依据移交验收标准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若未能达到验收标准,项目公司应在 1 个月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复本项目缺陷,到期无法修复的,接收人可以自行修复,并从移交维修保函提取修复费用。
移交验收. 16.3.1 最后恢复性大修 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九个月,乙方应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大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三个月之前完成。最后恢复性大修应包括: (1) 项目设施的设备制造厂商的说明、手册和/或维护计 划所列事项; (2) 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 (3) 检修、探伤、检测及易损易耗件更换等; (4) 甲方的合理要求的其它检修项目。乙方有义务将甲方合理提出的检修项目列入其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 16.3.2 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乙方应按照届时移交工作组制定的移交标准进行移交,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如发现存在缺陷 的,未能达到本款所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工作组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16.3.3 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且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16.3.4 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得到良好维护或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且符合双方约定的其他移交标准。 16.3.5 运营期满,将项目资产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并向政府提供一年的无偿保修服务。
移交验收. 在移交日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移交验收. 在最后恢复性大修后并在移交日期之前,绿化和市容局应在项目公司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连续、满负荷、稳定运行 30 天后,则视为满足验收标准。
移交验收. 在移交日,移交委员会应进行所有项目设施的移交验收。乙方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其最后一次设备大修后的各项指标。
移交验收. 14.3.1 在移交日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移交验收标准为: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运行情况和保养状态良好。 14.3.2 如发现存在缺陷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以满足约定的移交验收标准要求。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第三方机构的聘请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预付,最后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定结果,由主张未被支持的一方来承担。 14.3.3 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且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 60 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应有权从移交履约担保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14.3.4 其他移交标准和要求: 无
移交验收. ‌ 8.3.1 在最后恢复性大修后并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代表和乙方代表共同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经验收的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并能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如果大修后不能达到上述要求,乙方应修正本项目的缺陷,并重新进行验收。如果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日内修正上述缺陷,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 8.3.2 本项目移交后,乙方应保证不得因乙方的债务、人员安置和股权等其他经济、法律责任而使甲方遭受任何其他方的追索,甲方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Related to 移交验收

  •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违约金。

  • 交付和验收 1、 交货时间: 地点: 。 2、 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 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 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政府代理机构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 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 质量验收 (1) 进行数量验收的同时,采购人按要求进行尺寸和外观质量验收,尺寸和外观质量符合要求方可卸车,否则不得卸车。 (2) 外观质量符合要求的,采购人及时按规定取样送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视为最终合格。如采购人、本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督单位提出异议,参照有关标准规范,结合现场情况解决,供应商必须满足上述三方的有关质量的意见。 (3) 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开具签收单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4) 抽检未发现不合格产品不代表供应商供应产品全部合格,如因供应商产品问题造成采购人供货期、质量、劳务等损失,全部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5) 外观及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供应商应在接采购人通知后 24 小时内清理出项目现场,并承担本次的检测费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6) 其他:现场现货检验,采购人如有异议 3 日内提出,供应商 24 小时内负责处理。

  • 项目验收 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原则上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 安装与验收 安装调试(如有):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 交货和验收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或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因交货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质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4、 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 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需要乙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 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

  • 货物交付和验收 时间按合同签订(或生效)后多少日(或工作日)或直接填X年X月X日前交货。

  • 最终验收 货物经安装调试完成且符合技术要求后,甲方进行最终验收。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验收标准的,甲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如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的,乙方应当在 日内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重新申请终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 五、安装与验收 1、 安装调试(如有):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 验收标准:详见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协议书约定的验收标准或质量要求; 3、 到货验收: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到货验收。甲方仅对产品的数量和外观进行检验,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4、 最终验收(如有):安装调测完毕后,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最终验收,验收结果以甲方签署的验收证明为准。

  • 检验和验收 2.15.1 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 2.15.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 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