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終 止 協 議 Clause in Contracts

終 止 協 議. ( a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 政 府 可 隨 時 藉 書 面 通 知 即 時 終 止 本 協 議 : ( i ) 獲 許 可 人 未 能 或 疏 忽 遵 守 或 履 行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款 及 條件 ; ( i i ) 當 獲 許 可 人 在 任 何 時 候 被 判 破 產, 或 被 判 接 管 令 以 致 其 產 業 被 接 管, 或 出 讓 或 轉 讓 其 財 物, 或 為 其 債 權 人 的 利 益 而進 行 債 務 重 整 或 安 排 或 意 圖 這 樣 做, 或 有 人 並 非 為 進 行 政 府 先 前 書 面 批 准 的 重 組 或 合 併 而 向 法 院 提 出 獲 許 可 人 業務 破 產 或 清 盤 的 呈 請 ; ( i i i ) 獲 許 可 人 轉 讓 或 轉 移 或 意 圖 轉 讓 或 轉 移 本 協 議 的 全 部 或任 何 部 分 責 任 或 權 利 ; ( i v ) 獲 許 可 人 於 任 何 時 間 單 方 面 放 棄 及 ∕ 或 撤 銷 本 協 議 ; ( v ) 發 生 任 何 事 件 或 情 況 致 使 政 府 按 本 協 議 的 條 文 終 止 本 協議 ; 或 ( v i ) 獲 許 可 人 違 反 《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 第 132 章 ) 任 何 條 文,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訂 立 的《 泳 灘 規 例 》( 第 132 E 章 ) 的 任 何條 文 。 ( b ) 即 使 本 協 議 載 有 任 何 其 他 規 定, 政 府 可 隨 時 藉 一 ( 1 ) 個 月 的 提 前 書 面 通 知 提 前 終 止 本 協 議 , 無 須 交 代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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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ublic Swimming Pool Usage Terms and Conditions

終 止 協 議. ( a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9 . 1 政 府 若 認 為 獲 許 可 人 違 反 或 即 將 違 反 附 表 1 的 任 何 條 文 , 會 向 獲 許 可 人 發 出 口 頭 或 書 面 警 告 。 如 獲 許 可 人 未 能 即 時 ( 或 於 警 告 指定 的 其 他 時 間 內 ) 按 警 告 指 定 的 方 式 就 有 關 的 違 反 事 項 作 出 補救 或 停 止 作 出 任 何 可 能 導 致 有 關 違 反 事 項 的 作 為 或 行 為 , 政 府 可隨 時 藉 書 面 通 知 即 時 終 止 本 協 議 。 9 . 2 除 上 述 之 外 , 政 府 可 隨 時 藉 書 面 通 知 即 時 終 止 本 協 議 : ( i a ) 獲 許 可 人 未 能 、 拒 絕 或 疏 忽 遵 守 或 履 行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款 及 條件 及條 件 ; ( i i b ) 當 獲 許 可 人 在 任 何 時 候 被 判 破 , 或 被 判 接 管 令 以 致 其 產 業 被 業被 , 或 出 讓 或 轉 讓 其 財 , 或 為 其 債 權 人 的 利 益 而進 行 債 而 進 行債 務 重 整 或 安 排 或 意 圖 這 樣 , 或 有 人 並 非 為 進 行 政 府 先 前 書 前書 面 批 准 的 重 組 或 合 併 而 向 法 院 提 出 獲 許 可 人 業務 業 務 破 產 或 清 盤 清盤 的 呈 請 ﹔ ( c ) 獲 許 可 人 如 為 公 司 , 若 通 過 決 議 , 或 法 庭 判 令 , 或 債 權 證 持有 人 委 任 破 產 管 理 人 或 財 產 接 收 管 理 人 , 或 事 態 發 展 令 法 庭或 債 權 證 持 有 人 有 權 委 任 破 產 管 理 人 或 財 產 接 收 管 理 人 , 把獲 許 可 人 的 資 產 清 盤 ; ( i i i d ) 獲 許 可 人 轉 讓 或 轉 移 或 意 圖 轉 讓 或 轉 移 本 協 議 的 全 部 或任 或 任 何 部 分 責 任 或 權 利 ( i v e ) 獲 許 可 人 於 任 何 時 間 單 方 面 放 棄 及 或 撤 銷 本 協 議 ; 或 ( v f ) 發 生 任 何 事 件 或 情 況 致 使 政 府 按 本 協 議 的 條 文 終 止 本 協議 ; 或 ( v i ) 獲 許 可 人 違 反 《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 第 132 章 ) 協 議 ,包 括 以 下 任 何 條 文,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訂 立 的《 泳 灘 規 例 》( 第 132 E 章 ) 的 任 何條 。 ( b ) 即 使 本 協 議 載 有 任 何 其 他 規 定, 政 府 可 隨 時 藉 一 ( 1 ) 個 月 的 提 前 書 面 通 知 提 前 終 止 本 協 議 , 無 須 交 代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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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特許協議

終 止 協 議. ( a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9.1 政府若認為獲許可人違反或即將違反 附 表 1 的任何條文,會向獲 許 可 人 發 出 口 頭 或 書 面 警 告 。 如 獲 許 可 人 未 能 即 時 ( 或 於 警 告 指定 的 其 他 時 間 內 ) 按 警 告 指 定 的 方 式 就 有 關 的 違 反 事 項 作 出 補救 或 停 止 作 出 任 何 可 能 導 致 有 關 違 反 事 項 的 作 為 或 行 為 , 政 府 可 隨 時 可隨時藉書面通知即時終止本協議。 9.2 除上述之外,政府可隨時 書 面 通 知 即 時 終 止 本 協 議 書面通知即時終止本協議: ( i a ) 獲 許 可 人 未 能 、 拒 絕 或 疏 忽 遵 守 或 履 行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款 及 條件 及條件; ( i i b ) 當 獲 許 可 人 在 任 何 時 候 被 判 破 , 或 被 判 接 管 令 以 致 其 產 業 被 業被 , 或 出 讓 或 轉 讓 其 財 , 或 為 其 債 權 人 的 利 益 而進 行 債 而 進 行債 務 重 整 或 安 排 或 意 圖 這 樣 , 或 有 人 並 非 為 進 行 政 府 先 前 書 前書 面 批 准 的 重 組 或 合 併 而 向 法 院 提 出 獲 許 可 人 業務 業 務 破 產 或 清 盤 的 呈 請 清盤的呈請﹔ ( c ) 獲 許 可 人 如 為 公 司 , 若 通 過 決 議 , 或 法 庭 判 令 , 或 債 權 證 持有 人 委 任 破 產 管 理 人 或 財 產 接 收 管 理 人 , 或 事 態 發 展 令 法 庭或 債 權 證 持 有 人 有 權 委 任 破 產 管 理 人 或 財 產 接 收 管 理 人 , 把獲許可人的資產清盤; ( i i i d ) 獲 許 可 人 轉 讓 或 轉 移 或 意 圖 轉 讓 或 轉 移 本 協 議 的 全 部 或任 何 部 分 責 或 權 利 ;何部分責任或權利﹔ ( i v e ) 獲 許 可 人 於 任 何 時 間 單 方 面 放 棄 及 ∕ 或 撤 銷 本 協 議 ; ( v ) 發 生 任 何 事 件 或 情 況 致 使 政 府 按 本 協 議 的 條 文 終 止 本 協議 ; 或 ( v i ) 獲 許 可 人 違 反 《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 第 132 章 ) 任 何 條 文,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訂 立 的《 泳 灘 規 例 》( 第 132 E 章 ) 的 任 何條 文 。 ( b ) 即 使 本 協 議 載 有 任 何 其 他 規 定, 政 府 可 隨 時 藉 一 ( 1 ) 個 月 的 提 前 書 面 通 知 提 前 終 止 本 協 議 , 無 須 交 代 原 因 。獲許可人於任何時間單方面放棄及/或撤銷本協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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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特許協議

終 止 協 議. ( a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 政 府 可 隨 時 政府可隨時 書 面 通 知 即 時 終 止 本 協 議 書面通知即時終止本協議: ( i a ) 獲 許 可 人 未 能 、 拒 絕 或 疏 忽 遵 守 或 履 行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款 及 條件 及條件; ( i i b ) 當 獲 許 可 當獲許可 人 在 任 何 時 候 被 判 破 , 或 被 判 接 管 令 以 致 其 產 業 被 業被 , 或 出 讓 或 轉 讓 其 財 , 或 為 其 債 權 人 的 利 益 而進 行 債 而 進 行債 務 重 整 或 安 排 或 意 圖 這 樣 , 或 有 人 並 非 為 進 行 政 府 先 前 書 前書 面 批 准 的 重 組 或 合 併 而 向 法 院 提 出 獲 許 可 人 業務 業 務 破 產 或 清 盤 的 呈 請 清盤的呈請﹔ ( c ) 獲 許 可 人 如 為 公 司 , 若 通 過 決 議 , 或 法 庭 判 令 , 或 債 權 證 持有 人 委 任 破 產 管 理 人 或 財 產 接 收 管 理 人 , 或 事 態 發 展 令 法 庭或 債 權 證 持 有 人 有 權 委 任 破 產 管 理 人 或 財 產 接 收 管 理 人 , 把獲許可人的資產清盤; ( i i i d ) 獲 許 可 人 轉 讓 或 轉 移 或 意 圖 轉 讓 或 轉 移 本 協 議 的 全 部 或任 何 部 分 責 或 權 利 何部分責任或權利 ; ( i v e ) 獲 許 可 人 於 任 何 時 間 單 方 面 放 棄 及 ∕ 或 撤 銷 本 協 議 ; ( v ) 發 生 任 何 事 件 或 情 況 致 使 政 府 按 本 協 議 的 條 文 終 止 本 協議 ; 或 ( v i ) 獲 許 可 人 違 反 《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 第 132 章 ) 任 何 條 文,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訂 立 的《 泳 灘 規 例 》( 第 132 E 章 ) 的 任 何條 文 。 ( b ) 即 使 本 協 議 載 有 任 何 其 他 規 定, 政 府 可 隨 時 藉 一 ( 1 ) 個 月 的 提 前 書 面 通 知 提 前 終 止 本 協 議 , 無 須 交 代 原 因 。獲許可人於任何時間單方面放棄及/或撤銷本協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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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特許協議

終 止 協 議. 1 0 . 1 即 使 本 協 議 有 任 何 相 反 的 規 定 , 如 果 : ( a ) 受 款 人 下 列 情 況 下 生 效 日 期 當 日 或 之 後 政 府 可 隨 時 藉 書 面 通 知 即 時 終 止 本 協 議 :不 作 出 應 盡 的 努 力 展 開 或 進 行 計 劃 ; ( i b ) 獲 許 可 受 款 未 能 已 違 反 疏 忽 遵 守 或 履 行 已 表 明 有 意 違 反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款 、 條 件 或 承 諾 , 或 經 常 或 不 當 地 因 疏 忽 而 沒 有 履 行 本 協 議 下 的 職 責 條件 義 務 ; ( i i c ) 當 獲 許 可 受 款 人 在 沒 有 事 先 取 得 資 助 人 的 書 面 同 意 下 , 把 撥 款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時 候 被 判 破 產部 分 、 本 協 議 或 計 劃 的 任 何 權 益 或 利 益 轉 讓 予 任 何 第 三 者 , 或 被 判 看 來 如 此 行 事 ; ( d ) 在 通 過 任 何 決 議 、 提 出 任 何 法 律 程 序 、 或 作 出 任 何 命 令 而 可 能 引 致 受 款 人 需 要 清 盤 或 解 散 ( 因 合 併 或 重 整 目 的 而 自 動 清 盤 除 外 ),或 如 已 就 受 款 人 所 有 或 任 何 資 產 委 任 財 產 接 管 令 以 致 其 人 、 臨 時 清 盤 人 、 清 盤 人 或 破 業 被 接 管管 理 人 , 或 出 讓 或 轉 讓 其 財 物, 或 如 受 款 人 為 其 一 般 債 權 人 的 利 益 而進 行 作 出 轉 讓 或 債 務 重 整 協 議 安 排 威 脅 作 出 上 述 任 何 事 項 , 或 受 款 人 被 判 敗 訴 , 或 在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權 下 發 生 影 響 受 款 人 的 同 類 事 故 ; ( e ) 受 款 人 就 計 劃 向 資 助 人 提 供 或 陳 述 任 何 不 正 確 、 不 真 實 或 意 圖 這 樣 做, 誤 導 資 助 人 的 數 據 、 事 實 有 人 並 非 為 進 行 政 府 先 前 書 面 批 准 的 重 組 或 合 併 而 向 法 院 提 出 獲 許 可 人 業務 破 產 或 清 盤 的 呈 請 資 料 ( i i i ) 獲 許 可 人 轉 讓 或 轉 移 或 意 圖 轉 讓 或 轉 移 本 協 議 的 全 部 或任 何 部 分 責 任 或 權 利 ; ( i v ) 獲 許 可 人 於 任 何 時 間 單 方 面 放 棄 及 ∕ 或 撤 銷 本 協 議 ; ( v ) 發 生 任 何 事 件 或 情 況 致 使 政 府 按 本 協 議 的 條 文 終 止 本 協議 ; 或 ( v i ) 獲 許 可 人 違 反 《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 第 132 章 ) 任 何 條 文,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訂 立 的《 泳 灘 規 例 》( 第 132 E 章 ) 的 任 何條 文 。 ( b ) 即 使 本 協 議 載 有 任 何 其 他 規 定, 政 府 可 隨 時 藉 一 ( 1 ) 個 月 的 提 前 書 面 通 知 提 前 終 止 本 協 議 , 無 須 交 代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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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協議

終 止 協 議. ( a ) 在 下 述 任 何 一 種 情 況 下 , 政 府 代 表 可 隨 時 藉 書 面 給 予 通 知 即 時 終 止 本 協 議而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無 權 獲 得 補 償 , 政 府 代 表 已 享 有 或 日 後 應 享 有 的 任 何 權 利 或 訴 訟 權 或 補 救 不 受 損 害 : ( i ) 許 可 證 持 有 未 能 沒 有 疏 忽 而 沒 有 遵 守 或 履 行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款 及 條件 ;和 條 件 , 或 沒 有 繳 付 根 據 本 協 議 規 定 須 付 的 任 何 款 項 , 或 在 違 反協 議 行 為 可 予 補 救 的 情 況 下 , 未 能 在 收 到 政 府 代 表 請 其 就 違 反 協 議 行 為 作 出 補 救 的 通 知 書 ( 該 份 通 知 書 須 載 有 政 府 代 表 有 意 終 止 本協 議 的 警 告 ) 後 十 四 ( 1 4 ) 天 內 或 政 府 代 表 所 容 許 的 較 長 時 間 內 , 就違 反 協 議 行 為 作 出 補 救 ; 或 ( i i ii ) 當 獲 許 可 證 持 有 進 行 清 盤 , 或 於 任 何 時 候 被 裁 定 , 或 被 判 獲 當 局 發 出 一 份 或 多 份 接 管 令 以 接 管 其 產 業 被 接 管, 或 出 讓 根 據 當 時 有 效 的 《 破 產 條 例 》 ( 第 6 章 ) 進 行 清 盤 轉 讓 其 財 物債 務 重 整 協 議 所 需 的 任 何 法 律 程 序 , 或 無力 償 債 , 或 提 出 債 務 重 整 協 議 或 債 務 償 還 安 排 的 建 議 , 或 為 其 債權 人 的 利 益 或 宣 稱 為 其 債 權 人 的 利 益 而進 行 債 務 重 整 而 轉 易 安 排 或 意 圖 這 樣 做轉 讓 其 財 物 , 或 容受 其 在 許 可 範 圍 內 的 貨 品 和 資 產 遭 扣 押 , 或 遭 就 其 單 車 及 三 輪車 租 賃 業 務 提 出 非 為 進 行 政 府 代 表 先 前 書 面 批 准 的 重 組 或 合 併 而 向 法 院 提 出 獲 許 可 人 業務 併的 破 產 或 清 盤 呈 請 ; 或 ( i i i ) 許 可 證 持 有 轉 讓 作 為 一 家 公 司 通 過 決 議 , 轉 移 法 庭 判 令 , 意 圖 轉 讓 債 權 證 持有 人 委 任 破 產 管 理 人 轉 移 本 協 議 的 全 部 或任 何 部 分 責 財 產 接 收 管 理 人 , 或 事 態 發 展 令 法 庭 或 債 權 證 持 有 人 有 權 委 破 產 管 理 人 權 利 ; ( i v ) 獲 財 產 接 收 管 理 人 , 把 許 可 證 持 有 於 任 何 時 間 單 方 面 放 棄 及 ∕ 或 撤 銷 本 協 議 ; ( v ) 發 生 任 何 事 件 或 情 況 致 使 政 府 按 本 協 議 條 文 終 止 本 協議 ; 資 產 清 盤 ; ( v i ) 獲 許 可 人 違 反 《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 第 132 章 ) 任 何 條 文,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訂 立 的《 泳 灘 規 例 》( 第 132 E 章 ) 的 任 何條 文 。 ( b ) 即 使 本 協 議 載 有 任 何 其 他 規 定, 政 府 可 隨 時 藉 一 ( 1 ) 個 月 的 提 前 書 面 通 知 提 前 終 止 本 協 議 , 無 須 交 代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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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協議

終 止 協 議. ( a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 政 府 可 隨 時 藉 書 面 通 知 1 0. 1 時 終 止 使 本 協 議 有 任 何 相 反 的 規 定 , 如 果 ( i (a ) 獲 許 可 受 款 未 能 在 生 效 日 期 當 日 疏 忽 遵 守 之 後 , 不 作 出 應 盡 的 努 力 展 開 計 劃 ; (b ) 受 款 人 已 違 反 或 已 表 明 有 意 違 反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款 、 條件 或 承 諾 , 或 經 常 或 不 當 地 因 疏 忽 而 沒 有 履 行 本 協 議 下 的 職 責 條件 義 務 ( i i (c ) 當 獲 許 可 受 款 人 在 沒 有 事 先 取 得 資 助 人 的 書 面 同 意 下 , 把 撥 款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時 候 被 判 破 產部 分 、 本 協 議 或 計 劃 的 任 何 權 益 或 利 益 轉 讓 予 任 何 第 三 者 , 或 被 判 看 來 如 此 行 事 ; (d ) 在 通 過 任 何 決 議 、 提 出 任 何 法 律 程 序 、 或 作 出 任 何 命 令 而 可 能 引 致 受 款 人 需 要 清 盤 或 解 散 ( 因 合 併 或 重 整 目 的 而 自 動 清 盤 除 外 ),或 如 已 就 受 款 人 所 有 或 任 何 資 產 委 任財 產 接 管 令 以 致 其 人 、 臨 時 清 盤 人 、 清 盤 人 或 破 業 被 接 管管 理 人 , 或 出 讓 或 轉 讓 其 財 物, 或 如 受 款 人 為 其 一 般 債 權 人 的 利 益 而進 行 作 出 轉 讓 或 債 務 重 整 協 議 安 排 威 脅 作 出 上 述 任 何 事 項 , 或 受 款 人 被 判 敗 訴 , 或 在任 何 司 法 管 轄 權 下 發 生 影 響 受 款 人 的 同 類 事 故 ; (e ) 受 款 人 就 計 劃 向 資 助 人 提 供 或 陳 述 任 何 不 正 確 、 不 真 實 或 意 圖 這 樣 做, 誤 導 資 助 人 的 數 據 、 事 實 有 人 並 非 為 進 行 政 府 先 前 書 面 批 准 的 重 組 或 合 併 而 向 法 院 提 出 獲 許 可 人 業務 破 產 或 清 盤 的 呈 請 資 料 ( i i i ) 獲 許 可 人 轉 讓 或 轉 移 或 意 圖 轉 讓 或 轉 移 本 協 議 的 全 部 或任 何 部 分 責 任 或 權 利 ; ( i v ) 獲 許 可 人 於 任 何 時 間 單 方 面 放 棄 及 ∕ 或 撤 銷 本 協 議 ; ( v ) 發 生 任 何 事 件 或 情 況 致 使 政 府 按 本 協 議 的 條 文 終 止 本 協議 ; 或 ( v i ) 獲 許 可 人 違 反 《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 第 132 章 ) 任 何 條 文,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訂 立 的《 泳 灘 規 例 》( 第 132 E 章 ) 的 任 何條 文 。 ( b ) 即 使 本 協 議 載 有 任 何 其 他 規 定, 政 府 可 隨 時 藉 一 ( 1 ) 個 月 的 提 前 書 面 通 知 提 前 終 止 本 協 議 , 無 須 交 代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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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