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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賄 送 禮 样本条款

行 賄 送 禮. 36.1 如 承 辦 商 或 其 任 何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被 發 現 就 合 約 或 任 何 其 他 政 府 合 約 觸 犯 《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 第 201 章 )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訂 立 的 任 何 附 屬 法 例 或 任 何 同 類性 質 法 例 所 訂 的 罪 行 , 政 府 代 表 可 根 據 第 3 4 . 1 ( f) 條 的 規 定 終 止 合 約 。
行 賄 送 禮. 如 獲 許 可 人 或 其 任 何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被 發 現 就 本 協 議 或 任 何 其 他 政府合約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 第 201 章 ) 或任何同類性質法例 所訂明的罪行,政府可根據第 11 ( f ) 條終止本協議。
行 賄 送 禮. ( a ) 如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或 其 任 何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就 本 協 議 或 任 何 其 他 政 府 合 約觸 犯 《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 第 201 章 ) 或 任 何 同 類 性 質 法 例 所 訂 的 罪 行 , 政府 代 表 可 代 政 府 即 時 終 止 本 協 議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無 權 就 此 獲 得 任 何補 償 。 ( b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支 付 政 府 因 根 據 本 條 款 的 規 定 終 止 本 協 議 而 必 然 招 致的 所 有 開 支 。
行 賄 送 禮. 如 獲 許 可 人 或 其 任 何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被 發 現 就 本 協 議 或 任 何 其 他 政府 合 約 觸 犯 《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 第 2 0 1 章 ) 或 任 何 同 類 性 質 法 例所 訂 明 的 罪 行 , 政 府 可 根 據 第 9 . 2 ( e ) 條 終 止 本 協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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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 生效条件 本协议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1.2%。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2%÷ 365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管理体制 本業務の実施に当たり、PMDA の意図しない変更が行われないことを保証する管理が、一貫した品質保証体制の下でなされていること。また、当該品質保証体制が書類等で確認できること。

  • 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相关费用; (3)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 (4)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 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 更换本集合计划的分管公司领导、资产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产品主要承办人员、投资主办人员 (9) 代表集合计划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10) 管理人自行担任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人,负责集合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等事宜;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管理费用 4,521.35 4,875.49 4,076.67 4,297.62 4,481.94 4,612.33 4,612.33

  • 管理費 管理費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通常の管理に要する経費に充当する。一 管理員人件費 二 公租公課 三 共用設備の保守維持費及び運転費四 備品費、通信費その他の事務費 五 共用部分等に係る火災保険料、地震保険料その他の損害保険料六 経常的な補修費 七 清掃費、消毒費及びごみ処理費八 委託業務費 九 専門的知識を有する者の活用に要する費用十 管理組合の運営に要する費用

  • 管理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 权利与义务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