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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样本条款

结 论. 1、 表中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2、 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格”;只要其中有一项是×/不通过的,填写“不合格”。 3、 结论是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轮;不合格的被淘汰。
结 论. 不通过 原因说明
结 论. 在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的 3 种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模 式 中 ,各 种 利 益 相 关 者 都 能 发 挥 不 同 程 度 的 推 动 作 用 。 从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角 度 来 看 , 政 府 、 中 方 合 作 高 校 、 外方 或 港 方 高 校 以 及 地 方 产 业 相 关 方 在 3 种 模 式 的 中外 合 作 学 校 筹 建 中 采 取 了 不 同 的 管 理 战 略 。 政 府 组织 从 中 外 联 合 学 院 模 式 的 积 极 防 御 型 策 略 到 湾 区 港校 联 合 模 式 中 的 积 极 摇 摆 型 策 略 , 再 到 中 外 战 略 联合 模 式 中 的 进 攻 型 策 略 , 直 接 推 动 了 中 外 合 作 办 学机 构 的 筹 建 , 主 导 作 用 逐 步 加 强 , 影 响 力 也 越 来 越大 。 中 方 高 校 在 非 法 人 资 质 的 中 外 联 合 学 院 中 发 挥了 决 定 性 作 用 , 而 在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质 的 合 作 模 式中 , 其 主 要 作 用 的 发 挥 在 申 报 建 设 方 面 , 其 他 方 面则 相 对 较 弱 。 湾 区 港 校 联 合 模 式 中 的 港 方 高 校 则 采用 进 攻 型 策 略 , 在 其 他 两 种 模 式 中 外 方 或 港 方 高 校在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申 报 和 创 办 中 起 到 了 推 波 助澜 的 作 用 , 负 责 教 学 与 科 研 资 源 、 师 资 力 量 等 方面 。 大 湾 区 地 方 企 业 通 过 人 力 资 本 和 科 技 创 新 发 展来 推 动 高 等 教 育 的 发 展 , 合 作 机 构 则 以 科 研 技 术 带动 产 业 升 级 , 以 回 馈 地 方 企 业 。 由 于 这 三 种 模 式 对地 方 产 业 的 影 响 范 围 和 程 度 不 同 , 地 方 企 业 在 影 响相 对 有 限 的 中 外 联 合 学 院 模 式 中 采 取 维 持 型 策 略 ,而 在 影 响 较 大 的 后 两 种 模 式 中 则 倾 向 于 采 用 积 极 防御 型 策 略 , 直 接 参 与 并 提 供 科 研 办 学 资 金 支 持 。
结 论. 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结 论. 我 国 著 作 权 合 同 领 域 作 者 权 益 保 护 规 则 的 空 白 , 使 得 实 践 中 大 量 实 质 不 公 平 的 合 同 条 款 处于 无 法 可 依 的 状 态 , 并 导 致 我 国 版 权 产 业 链 创 作 环 节 的 发 展 面 临 诸 多 不 确 定 性 。 域 外 虽 在 较 长
结 论. 1. 医疗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基本属性 ,审理医疗服务合同案件 ,可以而且应当援引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而在装配义齿、假肢等场合 ,其医疗服务合同可作为委托与承揽的混合合同。
结 论. WIPO 采取了所有组织和控制方面的必要措施,保证了新建筑、新会议厅和现有建筑物的安全和安保措施项目的指导和管理。我上一份审计报告中的三项建议得到了执行。本次审计目标的各项审查结果没有显示任何重大问题,对三个项目财务报表的抽查控制结果也是如此。 WIPO 可以利用已有的经验进一步优化新会议厅建筑项目的管理。
结 论. 一 种 不 同 于 担 保 的 风 险 转 嫁 新 机 制
结 论. 不 通 过 原 因 说明
结 论. 与 既 有 的 研 究 相 比 , 本 文 在 更 宽 泛 的 意 义 上 使 用 “组 织 ” 这 一 概 念 。 无 论 是 法 律 规 范 还 是 章程 条 款 , 在 确 立 主 体 资 格 、 提 供 决 策 与 管 理 机 制 、 确 保 责 任 之 承 担 等 功 能 中 满 足 一 项 , 即 可 归 为 〔86 〕 〔87 〕 〔88 〕 H ueCk , D as R eCht der offenen H andelsgese lsChaft ,4 . A ufl .,1971 , § 6 II 3a . 我 国 公 司 法 第 95 条 第 1 项 的 规 定 在 原理 上 与 此 相 同 。 类 似 的 考 量 在 合 伙 人 出 资 是 否 适 用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制 度 的 讨 论 中 同 样 适 用 。 按 通 说 , 合 伙 合 同 在 性 质 上 属 于 为 共 同 目 的 而 订 立 的 合 同 , 并 无 直 接 的 相 互 交 换 , 因 而 不 属 于 典 型 的 双 务 合 同 , 不 能 直 接 适 用 双 务 合 同 中 的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等 制 度 。 不 过 就 其 实 质 而 言 , 仍 可 认 为 一 方 的 出 资 与 其 他 全 体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密 切 相 关 , 或 者 说 , 一 人 之 所 以 参 加 合 伙 , 是 基 于 对 其 他 合 伙 人 均 会 为 实 现 合 伙 共 同 目 的 而 为 相 同 付 出 的 期 待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此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与 其 他 全 体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也 具 有 一 定 的 关 联 性 , 因 而 仍 有 必 要 借 鉴 双 务 合 同 的 制 度 , 尤 其 在 合 伙 人 仅 为 二 人 的 情 形 下 。 不 过 ,在 合 伙 已 经 对 外 发 生 行 为 后 , 为 保 护 第 三 人 的 利 益 , ( 未 出 资 之 ) 合 伙 人 便 不 得 再 为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 U w e H üffer , G ese lsChaftsreCht , 7 . A uflage , C .H . BeCk , 2007 , S . 61 ;M ü K o - K arsten SCh midt , H G B , 2006 , V erlag C .H .BeCk , § 105 R n .114 . 上 引 U w e H üffer 书 , 第 59 页 以 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