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样本条款

结 论. 自 治 与 管 制 , 构 成 原 则 与 例 外 的 关 系 , 国 家 设 定 管 制 乃 创 设 例 外 。 〔 54〕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创 制标 准 合 同 条 款 , 形 为 合 同 , 实 为 强 制 。 这 既 可 理 解 为 自 由 市 场 机 制 在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领 域 存 在 失灵 之 处 , 需 由 国 家 事 前 管 制 合 同 内 容 , 也 可 理 解 为 公 权 力 压 缩 自 治 空 间 , 将 合 同 变 成 公 共 政 策的 工 具 。 不 同 于 传 统 的 管 制 手 段 , 标 准 合 同 条 款 并 非 消 极 介 入 , 而 是 积 极 控 制 , 不 体 现 为 对 法律 行 为 的 效 力 评 价 , 而 直 接 为 第 三 人 提 供 救 济 通 道 , 保 护 个 人 信 息 主 体 , 是 为 私 主 体 利 益 而 进行 的 管 制 。 任 何 对 合 同 自 由 之 限 制 , 皆 为 对 自 由 市 场 之 管 制 , 应 以 必 要 为 限 。 标 准 合 同 条 款 旨在 保 护 个 人 信 息 , 防 范 跨 境 传 输 对 国 家 安 全 、 公 共 利 益 的 特 殊 风 险 , 目 的 正 当 , 其 以 强 制 使 用和 内 容 强 制 为 手 段 , 实 质 是 法 定 义 务 和 法 定 责 任 的 合 同 化 。 国 家 创 制 标 准 合 同 条 款 , 应 限 于 授权 范 围 , 合 理 确 定 条 款 的 强 制 使 用 机 制 和 内 容 强 制 程 度 , 以 适 当 平 衡 自 治 与 管 制 。 Abstract: The “ standard contract” in Article 38 Paragraph 1 Subparagraph 3 of the Personal Informa- tion Protection Law is a regulatory tool for the cross-border transmiss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Stand- ard contract clauses bind both the importer and the exporter and also have the function of third-party pro- tection. They are contract clauses in form, but their contents are pre-determined and mandatorily incor- porated by the state, thus having the dual nature of individual norms and state law norms.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obligations of the importer and the exporter are the main payment obligations in a contract on cross-border transmiss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y are the contractualization of statutory obligations, including the obligations to ensure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the obligation to notify, make remedy and mitigate loss and damage, the obligation of purpose restriction, the obligation of com- pliance audit, etc. Based on the third-party beneficiary clauses, subject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enjoy the rights to correction, deletion, etc. , and the right to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resulting from the breach of contract. In the adoption of standard contract clauses, which constitutes the concretized appli- cation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the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should limit its activities within the authorized scope,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and reasonably deter- mine the mandatory application mechanism of the clauses and the degree of mandatoriness of their con- tents. Key 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cross-border transfer, 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s, third-party xxx- eficiary contracts,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 54〕 参 见 苏 永 钦 : 《 私 法 自 治 中 的 国 家 强 制 》 ...
结 论. 我 国 著 作 权 合 同 领 域 作 者 权 益 保 护 规 则 的 空 白 , 使 得 实 践 中 大 量 实 质 不 公 平 的 合 同 条 款 处于 无 法 可 依 的 状 态 , 并 导 致 我 国 版 权 产 业 链 创 作 环 节 的 发 展 面 临 诸 多 不 确 定 性 。 域 外 虽 在 较 长 〔 70〕 〔 71〕 关 于 以 持 续 履 行 的 债 务 为 内 容 的 继 续 性 合 同 解 除 不 必 溯 及 既 往 恢 复 原 状 的 解 释 , 参 见 朱 虎 : 《 解 除 权 的 行 使 和 行使 效 果 》 , 《 比 较 法 研 究 》 2020 年 第 5 期 , 第 102 页 。 如 合 同 法 第 206 、 232 、 376 、 391 、 410 条 等 , 都 曾 在 不 同 的 有 名 合 同 中 规 定 了 随 时 终 止 权 。 但 在 民 法 典 第 563 条 颁 布 前 , 上 述 条 款 都 无 法 类 推 适 用 于 其 他 合 同 领 域 。 历 史 时 期 的 版 权 产 业 与 制 度 互 动 过 程 中 构 建 起 了 复 杂 多 元 的 保 护 体 系 , 并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运 作 经验 , 但 仍 然 存 在 合 理 报 酬 难 以 客 观 认 定 和 撤 回 要 件 无 法 统 一 等 诸 多 争 议 。 与 此 同 时 , 域 外 这 种制 度 运 作 是 建 立 在 专 业 化 的 著 作 权 中 介 机 构 的 基 础 之 上 , 亦 为 版 权 产 业 与 互 联 网 产 业 多 年 博 弈妥 协 的 结 果 。 而 我 国 现 阶 段 缺 乏 高 效 的 著 作 权 中 介 机 构 的 支 持 , 版 权 产 业 与 互 联 网 产 业 也 呈 现出 利 益 失 衡 的 格 局 , 互 联 网 产 业 主 导 版 权 产 业 已 成 为 产 业 发 展 最 突 出 的 特 点 。 相 比 之 下 , 我 国一 方 面 缺 乏 从 零 开 始 构 建 完 整 著 作 权 合 同 制 度 体 系 的 产 业 土 壤 , 另 一 方 面 也 缺 少 中 介 组 织 和 集体 协 商 的 产 业 经 验 。 这 种 差 异 化 的 产 业 格 局 , 意 味 着 即 使 没 有 沉 重 的 制 度 路 径 依 赖 , 我 国 也 无 法 整 体 移 植 域 外著 作 权 合 同 规 则 , 更 难 以 在 制 度 安 排 的 选 择 上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鉴 于 这 种 分 歧 可 能 长 期 存 在 于 我国 版 权 产 业 实 践 中 , 通 过 立 法 论 来 专 门 设 计 应 对 著 作 权 合 同 实 质 公 平 缺 失 的 规 则 恐 难 有 突 破 ,因 此 只 能 更 多 选 择 运 用 法 教 义 学 的 方 法 , 结 合 现 有 著 作 权 法 中 有 限 的 合 同 规 则 和 民 法 典 合 同 编的 终 止 规 则 进 行 类 推 解 释 , 来 构 建 著 作 权 合 同 领 域 保 障 作 者 恢 复 自 治 能 力 的 解 释 体 系 。 解 释 和续 造 的 基 本 结 论 是 , 著 作 权 转 让 或 许 可 合 同 的 受 让 人 和 被 许 可 人 不 得 设 定 超 越 合 同 目 的 的 著 作财 产 权 变 动 条 款 , 同 时 , 在 区 分 有 偿 和 无 偿 专 有 许 可 的 基 础 上 , 作 者 可 依 民 法 典 合 同 编 中 的 合同 终 止 规 则 终 止 不 定 期 专 有 许 可 合 同 , 保 障 作 者 不 会 不 合 理 地 受 持 续 性 著 作 权 合 同 关 系 的约 束 。 Abstract: The absence of both copyright contract rules and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required for col- lective bargaining has led to a situation where Chinese authors have no law to rely on when face many unfair treatments in the field of copyright contract. Meanwhile,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for the ex- traordinary protection of the author’ s rights in comparative law have taken different paths due to the differences in the strength of relevant industrie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In the absence of the support of basic local rules, the solution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dustry in China is firstly to recalibrate the protection scope of authors’ rights on the basis of comparative law experience, and avoid direct protection of authors’ profits by ex post rules, but instead increasing the authors’ capacity for au- tonomy through ex ante rules and, ...
结 论. 不通过 原因说明
结 论. 综上所述,中诚信证评维持万达信息主体信用等级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AA。 ) )
结 论. 注:1.以上资料要求提供原件扫描件。证件已上交正在办理相关手续的需要出示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对所提交证件的清晰度、真实性、与原件的一致性负责,因上述原因导致否决其投标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保留进行网上查询的权利,如发现相关证件弄虚作假,采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如相关证件为电子证书的,附电子证书即可(如电子证书分为批准件和使用件,按照各地区规定提供使用件)。
结 论. 注:以上评审内容全部通过,方可通过符合性审查,成为合格的竞标申请人。 (谈判小组半数以上人数通过方为通过,否则不通过)
结 论. 一 种 不 同 于 担 保 的 风 险 转 嫁 新 机 制
结 论. 本文对破产程序中的 “股转债” 的正当性评价遵循了 “从普通法到特别法” 的路径,即遵守 “从合同法———到公司法———再到破产法” 的演进逻辑, “股转债” 首先是一种 “契约行为”,其次是一种公司法上的 “回购契约”,再次也是破产程序中受到特别规制的 “财产转换”行为。从合同法到破产法,随着法律规制中 “特别法” 意味的逐渐强化,对 “股转债” 的否定评价和限制程度也随之增加。详言之,在合同法上,“股转债” 可能被视为附条件之合同履行行为,多倾向于有效认定。只是股权这一特殊标的物的定价难以完全适用合同法逻辑———应从股权本身的特殊性出发,充分考虑其 “未来值”。在公司法上,“股转债” 之合法性与转债通道相关。例如,涉及库存转债的合法性,这在国内现行法下多难以操作。再如,涉及股东减资退出的程序和机制,因破产过程中公司原有的内部决策程序处于冻结状态,诸多重大事项需债权人会议同意并需法院批准,且破产中的公司已无法发布减资公告,无法进入减资程序。即便其克服了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诸多障碍,一旦遭遇破产法,答案即为否定性的,其既不符合破产法最大化债务人资产,使债权人最大化受偿的价值理念,也受到衡平居次、破产撤销权等具体破产制度的限制。可见,“股转债” 在破产前和破产后的评价是两套不同的逻辑,在破产前,多交由合同法和公司法进行评价,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即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内进行自治决策; 而在破产后,多交由破产法进行评价,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破产法设有诸多强制性的制度。 正常状态下的 “股转债”,赋予了当事人以较大的自治空间,只涉及合同法和公司法上的评价,故只需协调这两部法律的冲突即可。而破产中 “股转债” 问题的评价涉及多向规制,从合同法到公司法,再到破产法,犹如一环小于一环的 “圈”,只有钻过三个 “圈” 的 “股转债”,才有可能在现实当中真正实现从破产中 “撤退”,并将身份由股东转换为债权人。依本文分析,在目前之法背景下,达到这一点相当困难。
结 论. 1、表中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结 论.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依法变更登记到颐帆科技名下,颐帆科技已按《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南风股份支付了本次交易的部分交易价款,本次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实施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南风股份资金、资产被其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或南风股份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主要协议未发生违约或纠纷,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承诺人均未出现违反其在本次交易中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律师签名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副本伍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