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样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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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基 于 合 意 解 除 合 同 在 教 义 学 原 理 体 系 中 的 规 范 构 造 , 可 从 “ 要 件 ” 和 “ 效 果 ” 两 个 层 面观 察 。 要 件 层 面 , 合 意 解 除 适 用 于 合 同 已 成 立 未 生 效 、 已 生 效 ( 并 开 始 履 行 ) 、 已 履 行 完 毕 等多 个 阶 段 ; 作 为 共 同 要 因 处 分 行 为 , 其 成 立 须 依 托 于 明 示 或 默 示 的 “ 典 型 合 意 ” 或 经 由 法 律 〔 97〕 〔 98〕 〔 99〕 〔100〕 〔101〕 〔102〕 〔103〕 参 见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温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 2018 ) 川 0115 民 初 541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完 全 未 作 审 查 或 未 作 完 全 审 查 即 直 接 依 合 意 解 除 处 理 , 则 与 单 方 解 除 之 规 范 逻 辑 有 悖 。 分 别 参 见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法 院 ( 2018 ) 川 民 申 992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2017 ) 最 高 法 民 再 22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在 一 方 行 使 任意 解 除 权 的 场 合 , 直 接 认 定 为 合 意 解 除 , 可 能 还 会 不 当 地 豁 免 行 使 任 意 解 除 权 一 方 的 赔 偿 责 任 。 参 见 最 高 人 民 法院 ( 2014 ) 民 申 字 第 2144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当 事 人 在 再 审 申 请 中 反 映 了 此 问 题 ) 。 参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2017 ) 最 高 法 民 再 31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此 种 情 形 中 , 无 效 的 诉 外 解 除 通 知 行 为 恰 恰 有 可 能 同 时 构 成 根 本 违 约 , 进 而 为 对 方 带 来 单 方 解 除 权 。参 见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2018 ) 浙 01 民 终 984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参 见 辽 宁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2015 ) 辽 民 二 终 字 第 0042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以 反 诉 方 提 出 反 诉 并 缴 纳 反 诉 费 为 合 意解 除 成 立 时 点 ) 。 参 见 韩 世 远 : 《 继 续 性 合 同 的 解 除 : 违 约 方 解 除 抑 或 重 大 事 由 解 除 》 , 《 中 外 法 学 》 2020 年 第 1 期 , 第 107 页 ( 针 对的 是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2012) 民 一 终 字 第 67 号 民 事 判 决 ” 中 , 一 审 法 院 认 定 该 情 形 下 合 同 经 合 意 而 解 除 ) 。 行 为 转 换 而 形 成 的 “ 非 典 型 合 意 ” ; 其 生 效 以 行 为 人 对 广 义 之 债 具 有 处 分 权 为 前 提 , 但 由 于 自身 要 因 , 原 则 上 无 需 有 效 的 外 部 原 因 关 系 。 效 果 层 面 , 合 意 解 除 效 力 的 最 小 单 元 , 系 终 结 当 事人 自 治 注 入 合 同 广 义 之 债 的 内 容 以 及 有 关 的 效 果 , 尤 其 体 现 为 终 结 与 原 定 给 付 义 务 相 关 的 内容 ; 对 于 已 开 始 履 行 的 一 时 性 债 务 关 系 , 应 推 定 合 意 解 除 同 时 附 有 创 设 清 算 义 务 的 意 思 , 具 体清 算 内 容 可 适 用 解 除 效 果 的 法 定 规 则 , 且 不 影 响 当 事 人 主 张 已 成 立 的 违 约 赔 偿 责 任 ; 但 个 别 涉及 第 三 人 利 益 保 护 的 场 合 , 基 于 无 权 处 分 法 理 , 合 意 解 除 的 效 果 应 受 限 制 。 综 上 , 就 本 文 引 言 所 涉 实 践 疑 点 , 当 事 人 只 要 关 于 合 意 解 除 效 力 之 最 小 单 元 已 有 共 识 , 即便 未 对 解 除 后 的 清 算 问 题 明 确 达 成 合 意 , 仍 可 成 立 合 意 解 除 ; 对 于 一 方 为 单 方 解 除 表 示 而 对 方同 意 , 或 双 方 对 向 互 为 单 方 解 除 表 示 的 情 形 , 应 先 检 视 是 否 存 在 一 方 的 解 除 权 , 而 后 才 可 考 虑通 过 法 律 行 为 转 换 认 定 “ 非 典 型 合 意 ” 。 至 于 学 说 争 议 中 的 形 式 分 歧 , 我 国 法 长 期 以 来 将 合 意解 除 整 合 为 合 同 解 除 制 度 的 一 部 分 , 虽 非 比 较 法 之 常 例 , 但 从 统 一 的 效 果 进 路 看 具 有 正 当 性 ,此 为 其 法 技 术 意 义 ; 这 种 整 合 也 有 利 于 在 合 同 解 除 的 制 度 细 节 中 彰 显 私 法 自 治 精 神 , 贯 彻 合 同自 由 原 则 在 缔 约 、 主 体 、 内 容 、 形 式 等 事 项 之 外 的 “ 终 结 自 由 ” , 此 为 其 法 政 策 意 义 。
结 论. 自 治 与 管 制 , 构 成 原 则 与 例 外 的 关 系 , 国 家 设 定 管 制 乃 创 设 例 外 。 〔 54〕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创 制标 准 合 同 条 款 , 形 为 合 同 , 实 为 强 制 。 这 既 可 理 解 为 自 由 市 场 机 制 在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领 域 存 在 失灵 之 处 , 需 由 国 家 事 前 管 制 合 同 内 容 , 也 可 理 解 为 公 权 力 压 缩 自 治 空 间 , 将 合 同 变 成 公 共 政 策的 工 具 。 不 同 于 传 统 的 管 制 手 段 , 标 准 合 同 条 款 并 非 消 极 介 入 , 而 是 积 极 控 制 , 不 体 现 为 对 法律 行 为 的 效 力 评 价 , 而 直 接 为 第 三 人 提 供 救 济 通 道 , 保 护 个 人 信 息 主 体 , 是 为 私 主 体 利 益 而 进行 的 管 制 。 任 何 对 合 同 自 由 之 限 制 , 皆 为 对 自 由 市 场 之 管 制 , 应 以 必 要 为 限 。 标 准 合 同 条 款 旨在 保 护 个 人 信 息 , 防 范 跨 境 传 输 对 国 家 安 全 、 公 共 利 益 的 特 殊 风 险 , 目 的 正 当 , 其 以 强 制 使 用和 内 容 强 制 为 手 段 , 实 质 是 法 定 义 务 和 法 定 责 任 的 合 同 化 。 国 家 创 制 标 准 合 同 条 款 , 应 限 于 授权 范 围 , 合 理 确 定 条 款 的 强 制 使 用 机 制 和 内 容 强 制 程 度 , 以 适 当 平 衡 自 治 与 管 制 。 Abstract: The “ standard contract” in Article 38 Paragraph 1 Subparagraph 3 of the Personal Informa- tion Protection Law is a regulatory tool for the cross-border transmiss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Stand- ard contract clauses bind both the importer and the exporter and also have the function of third-party pro- tection. They are contract clauses in form, but their contents are pre-determined and mandatorily incor- porated by the state, thus having the dual nature of individual norms and state law norms.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obligations of the importer and the exporter are the main payment obligations in a contract on cross-border transmiss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y are the contractualization of statutory obligations, including the obligations to ensure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the obligation to notify, make remedy and mitigate loss and damage, the obligation of purpose restriction, the obligation of com- pliance audit, etc. Based on the third-party beneficiary clauses, subject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enjoy the rights to correction, deletion, etc. , and the right to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resulting from the breach of contract. In the adoption of standard contract clauses, which constitutes the concretized appli- cation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the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should limit its activities within the authorized scope,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and reasonably deter- mine the mandatory application mechanism of the clauses and the degree of mandatoriness of their con- tents. Key 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cross-border transfer, 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s, third-party xxx- eficiary contracts,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 54〕 参 见 苏 永 钦 : 《 私 法 自 治 中 的 国 家 强 制 》 ...
结 论. 我国著作权合同领域作者权益保护规则的空白, 使得实践中大量实质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并导致我国版权产业链创作环节的发展面临诸多不确定性。 域外虽在较长 〔70〕 〔71〕 关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继续性合同解除不必溯及既往恢复原状的解释, 参见朱虎: 《 解除权的行使和行使效果》, 《 比较法研究》 2020 年第 5 期, 第 102 页。 如合同法第 206 、 232 、 376 、 391 、 410 条等, 都曾在不同的有名合同中规定了随时终止权。 但在民法典第 563 条颁布前, 上述条款都无法类推适用于其他合同领域。 法学研究 2022 年第1 期 历史时期的版权产业与制度互动过程中构建起了复杂多元的保护体系, 并积累了丰富的运作经验, 但仍然存在合理报酬难以客观认定和撤回要件无法统一等诸多争议。 与此同时, 域外这种制度运作是建立在专业化的著作权中介机构的基础之上, 亦为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多年博弈妥协的结果。 而我国现阶段缺乏高效的著作权中介机构的支持, 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也呈现出利益失衡的格局, 互联网产业主导版权产业已成为产业发展最突出的特点。 相比之下, 我国一方面缺乏从零开始构建完整著作权合同制度体系的产业土壤, 另一方面也缺少中介组织和集体协商的产业经验。 这种差异化的产业格局, 意味着即使没有沉重的制度路径依赖, 我国也无法整体移植域外著作权合同规则, 更难以在制度安排的选择上达成一致意见。 鉴于这种分歧可能长期存在于我国版权产业实践中, 通过立法论来专门设计应对著作权合同实质公平缺失的规则恐难有突破,因此只能更多选择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 结合现有著作权法中有限的合同规则和民法典合同编的终止规则进行类推解释, 来构建著作权合同领域保障作者恢复自治能力的解释体系。 解释和续造的基本结论是, 著作权转让或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不得设定超越合同目的的著作财产权变动条款, 同时, 在区分有偿和无偿专有许可的基础上, 作者可依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终止规则终止不定期专有许可合同, 保障作者不会不合理地受持续性著作权合同关系的约束。 Abstract: The absence of both copyright contract rules and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required for col⁃ lective bargaining has led to a situation where Chinese authors have no law to rely on when face many unfair treatments in the field of copyright contract. Meanwhile,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for the ex⁃ traordinary protection of the author’ s rights in comparative law have taken different paths due to the differences in the strength of relevant industrie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In the absence of the support of basic local rules, the solution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dustry in China is firstly to recalibrate the protection scope of authors’ rights on the basis of comparative law experience, and avoid direct protection of authors’ profits by ex post rules, but instead increasing the authors’ capacity for au⁃ tonomy through ex ante rules and, secondly, to apply legal dogmatics as the main method to achieve the judicial explan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contract chapter in the Copyright Law and the Contract Part in the Civil Code. The types of rights licensed or transferred in the contract chapter of the Copyright Law are regarded as the “ necessary point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contract clauses are re⁃ quired to clearly list the scope of use, purpose, time limit and royalty standard of each right. Mean⁃ while, based o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onerous and gratuitous contract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ter⁃ mination should be applied by analogy to make sure that authors are not unreasonable restricted by con⁃ tinuous co...
结 论. 换 言 之 , 如 果 某 种 可 归 责 性 不 能 构 成 善 意 取 得 , 对 相 对 人 信 赖 的 保 护 通 过 物 权 法 第
结 论. 1. 医疗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基本属性 ,审理医疗服务合同案件 ,可以而且应当援引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而在装配义齿、假肢等场合 ,其医疗服务合同可作为委托与承揽的混合合同。
结 论. 1、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打“○”,反之打“×”。
结 论. 63. WIPO 采取了所有组织和控制方面的必要措施,保证了新建筑、新会议厅和现有建筑物的安全和安保措施项目的指导和管理。我上一份审计报告中的三项建议得到了执行。本次审计目标的各项审查结果没有显示任何重大问题,对三个项目财务报表的抽查控制结果也是如此。 WIPO 可以利用已有的经验进一步优化新会议厅建筑项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