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与保修 样本条款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与保修. 自完工之日起 1 年。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起计算, 24 个月。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缺陷责任与保修. 30.1 承包人保证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设计、工程技术、所提供设备的材料和工艺以及工作实施方面没有缺陷。
缺陷责任与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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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其余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 約款の変更 第2条 当社は、この約款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この場合には、料金その他の提供条件は、変更後の約款によります。

  •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合同的订立 1.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 不作为评标依据。

  • 約の公表) 第 32 条 受注者は、本契約の名称、契約金額並びに受注者の名称及び住所等が一般に公表されることに同意するものとする。

  • 财务独立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于控股股东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并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公司在银行开设独立的资金账户;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执行的税率均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批准的适用于本公司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确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纳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