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及保證 样本条款

聲明及保證. 客戶聲明、保證及確認,客戶就銀行或銀行集團公司遵守任何外國法規定的目的而言而向銀行提供的任何資料、文件及支持材料屬真實、完整及準確,且將在客戶與銀行維持銀行業務關係的整個期間保持真實、完整及準確。
聲明及保證. 您確認並保證您將不會提供 UPS 任何符合下列條件之客制內容: (i) 不直接廣告或推廣顧客的貨品或服務; (ii) 侵犯任何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或宣傳或隱私權; (iii) 違反任何適用法律、規章或規範,包括但不限於與電子郵件行銷相關者; (iv) 為毀謗、淫穢、騷擾或中傷或傷害任何其他人士之內容; (v) 包含任何使用者或使用追蹤條、腳本或程式碼; (vi) 包含任何病毒、特洛伊木馬病毒或其他電腦資料可能會損害、干擾或影響任何 UPS 電腦、系統、資料或財產;或 (vii) 為虛假、不正確或誤導之內容。您並進一步確認並保證(A)UPS 寄發客制提醒至您所提供或由 UPS 代管與適用委託貨件相關之電子郵件地址或提供客制提醒予 XXX.xxx 或 UPS 行動應用程式之用戶並不會違反適用法律、規則、法規或其他法令規範,包括但不限於與電子郵件行銷相關者;且
聲明及保證. 本人據此聲明及保證: (1) 您提供索賠文件及 UPS 處理和保存索賠文件目前及將來均不會違反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或法規; (2) 索賠文件目前及將來均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智慧產權、公開權或隱私權,或包含任何可能會損壞、妨礙任何 UPS 電腦、系統、資料或財產或可實現追蹤的任何代碼; (3) 索賠文件不對任何其他人構成誹謗、淫穢、騷擾、詆毀或傷害、對未成年人有害或含有色情內容; (4) 索賠文件並非虛假、不準確、誤導或與您的具體索償無關。
聲明及保證. 甲方聲明並保證其所屬執行本試驗之相關人員,在本試驗執行期間全程具備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之各項資格、核可、許可、證照及條件。
聲明及保證. 您聲明保證,您不會向 UPS 提供任何以下定制內容: (i) 未直接宣傳或促銷客戶的產品或服務; (ii) 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形象權或隱私權; (iii) 違反任何法律、規則或法規,包括但不限於針對電子郵件行銷的法律、規則或法規; (iv) 誹謗、淫褻、騷擾、永久形式誹謗或危害任何其他人、對未成年人有害或色情內容; (v) 含有任何用戶或使用情況追蹤標籤、腳本或 (vi) 含有任何病毒、特洛伊木馬程式或可能損壞、干擾或影響任何 UPS 電腦、系統、資料或財產的其他電腦資料;或 (vii) 虛假、不準確或具誤導性。您進一步聲明並保證(A) UPS 向您提供的或 UPS 保留的及與適用的委託貨件相關的電子郵件地址發送定制內容通知,或向 UPS.com 或 UPS Mobile 應用程式的使用者展示定制內容通知將不會違反適用的法律、規則、法規或其他法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與電子郵件行銷相關的法律、規則、法規;及
聲明及保證. 本人/吾等向貴行聲明及保證,在本人/吾等欠負貴行任何款項時: (a) 本人/吾等將保持對押記證券的無產權負擔及絕對的實益及法律所有權,或在本人/ 吾等並非其實益擁有人的情況下, 本人 /吾等之主事人將保持對押記證券的無產權負擔及絕對的實益所有權( 只受限於此下所立的押記); (b) 本人/ 吾等應向貴行或按貴行指示繳存押記證券的所有證書、文件及所有權證明, 連同貴行不時要求的所有該等必須的轉讓表格( 視乎是否適用) ;及 (c) 本人 / 吾等應簽立及交付貴行為完成貴行對押記證券之所有權或將押記證券的十足利益轉歸至貴行或讓貴行將押記證券 的十足利益轉歸至貴行所不時要求的該等其他轉讓書、押記、授權書及其他文件。
聲明及保證. 甲方聲明並保證實施本計畫之本院編制內人員皆符合,且在本計畫期間全程保有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之各項資格、核可、許可、證照及條件。 乙方保證其所提供臨床試驗之藥品,完全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且其製造、包裝、標示均符合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三編「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規定或現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該藥品不論是否乙方所製造或輸入,乙方均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對受試者負製造者責任及輸入者責任,受試驗者亦得直接向乙方行使此項權利。 乙方應提供「試驗主持人手冊」詳載:藥品的物理化學性質、藥劑學特性、動物及人體上的毒性及安全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動力學資料及前期臨床試驗資料等項,並應提供符合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之標準作業程序及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之相關資料。 在試驗期間有任何相關資料(包括安全資料及新療法),乙方應即書面告知甲方。 乙方就產品資料,均保證其為真正、且未侵害他人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營業秘密等一切權益。
聲明及保證. 2.1 客戶及受委聘之中介均保證、聲明及承諾以下各項: (1) 客戶在受委聘之中介開立並按客戶指示運作的指定帳戶中,只可以以客戶本人名義持有: (a) 獲許金融資產(指《計劃規則》中所作的定義和描述); (b) 300 萬港元現金,以供投入「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 (c)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變賣獲許金融資產所得的現金收益; (d) 客戶轉往指定帳戶的現金,用以投資於獲許金融資產;及 (e) 指定帳戶內的累積現金股息或利息。 (2) 客戶轉往指定帳戶的現金,以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變賣獲許金融資產所得的現金收益,必須按照《計劃規則》的規定全數投資或再投資於獲許金融資產及/或房地產; (3) 當客戶就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入境申請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原則上批准(如適用)及/或正式批准及/或其他相關文件,客戶須通知受委聘之中介並提供所有相關書面確認及文件; (4) 客戶明白及同意受委聘之中介須遵守《計劃規則》及本合約所述的申報要求。此外,客 戶明白及同意受委聘之中介須對客戶作盡職審查,並履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 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內與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相關的法定責任,以及 向投資推廣署轄下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報告客戶持續符合《計劃規則》的情 況。客戶須就上述的《計劃規則》及本合約向受委聘之中介提供相關資料、文件或證據; (5) 客戶確認及同意如客戶未能及時提供相關資料、文件或證據予受委聘之中介,受委聘之中介將因此而無法遵守《計劃規則》及/或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內所訂立的申報要求,而客戶向投資推廣署署長及/或入境處處長提交對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申請亦可能因而受影響;及 (6) 客戶和受委聘之中介均確認投資推廣署署長所規定包括在協議內的條款和條件是該協議的主要部分(除非投資推廣署署長以書面同意另外的安排,則作別論)。此外,如因本協議內關於委聘金融中介機構的條文而產生或在其他情況下(《計劃規則》除外)可能產生任何不同的用意,則投資推廣署署長所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將凌駕於該用意之上。
聲明及保證. 1. 甲方聲明及保證本著作係原創性著作,若係改作或編輯著作則已獲得原著作權人之授權同意,絕 無抄襲第三人之著作或有任何侵害第三人專利、商標、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2. 若本著作為共同著作或共有之著作,甲方應據實告知乙方,甲方並保證已通知其他共同或共有著作人本同意書之內容,並經各共同或共有著作人同意授權代為簽署本同意書。 3. 若本著作已專屬授權予第三人,甲方應據實告知乙方,並保證已通知專屬被授權人有關本同意書的約定,並已取得專屬被授權人之同意。 4. 甲方如有違反本條之聲明與保證,而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甲方承諾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概與被授 權人無涉,並應賠償被授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5. 若有第三人指控本著作有抄襲或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甲方應配合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協助調查,以及賠償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所生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法院判決或和解協議之賠償金額。
聲明及保證. 1. 雙方聲明及保證其所提供予對方之公司財務報表皆係依據商業會計法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且其內容及其他財務資料皆係正確、真實,並無任何虛偽、隱匿或誤導之情事。 2. 雙方聲明及保證其所有之資產及負債皆已明列於提供予對方之財務報表中,且各方就上開所列其所有之資產皆擁有合法的所有權,其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任何拘束或限制。 3. 雙方並無因故意過失有任何事實之隱瞞藏匿或有負債將使公司之業務或財務產生任何重大不利之影響。 4. 雙方並無任何其他重大虛偽不實、違反法令、喪失債信、重大訴訟及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或簽訂本約之重大情事。 5. 雙方承諾已將任何形式之契約、協議、聲明、保證、擔保、約定、負擔或其他義務皆已提供或告知對方公司,並無任何虛偽、隱匿或不實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