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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 样本条款

股份回购.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回购. 3.3.1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分享投资有权要求乙方、丙方在分享投资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回购分享投资根据《定向增发认购协议》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家鸿口腔的股份(不含《定向增发认购协议》签署后分享投资后续认购的其他家鸿口腔股份): 3.3.1.1 至《定向增发认购协议》项下的交割日起的第五个周年日前: (1) 家鸿口腔未能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且其根据《定向增发认购协议》所持 有的家鸿口腔全部股份未能被第三方投资人以不低于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款收购;且 (2) 在《定向增发认购协议》项下的交割日起满四周年后五周年内,家鸿口腔之股份未能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由流通且未能保障甲方通过出售其依据《定向增发认购协议》所持股份获得其满意的回报(具体流通量及流通价格由双方届时另行协商,但甲方通过出售股份所取得回报不应低于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款)。 (3) 如同时出现3.3.1.1条(1)及(2)的情形,除非经各方另行约定,分享投资将于《定向增发认购协议》项下的交割日起的第五个周年日后12个月内要求乙方、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进行回购。 3.3.1.2 家鸿口腔、乙方、丙方出现对任何第三方的任何重大违约事件、遭受重大行政处罚、核心技术存在重大纠纷等构成首次公开发行实质障碍的重大不利事件,导致家鸿口腔失去在《定向增发认购协议》项下的交割日起的第五个周年日前首次公开发行的资格; 3.3.1.3 家鸿口腔、乙方、丙方所作出的陈述、声明和保证等存在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 3.3.1.4 家鸿口腔、乙方、丙方实质性地违反其本协议及《定向增发认购协议》项下的承诺、陈述、保证; 3.3.1.5 家鸿口腔、乙方、丙方未适当履行或承担《定向增发认购协议》或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责任,导致家鸿口腔失去在《定向增发认购协议》项下的交割日起的第五个周年日前首次公开发行的资格。 3.3.2 回购价款为以下款项之和: 3.3.2.1 分享投资依据《定向增发认购协议》支付的认购价款; 3.3.2.2 自交割日至分享投资收到其股份被完全回购或收购的全部对价之日,以《定向增发认购协议》支付的认购价款作为本金,按8%/年的单利逐日计算利息;如认购价款分期支付的,应根据认购价款实际到账日期分期计算前述利息。 3.3.3 乙方、丙方必须在接到投资人的书面回购通知之日后制定分享投资认可的回购方案,并于接到投资人的书面回购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按照本协议第3.3.2条计算的全部回购价款、签署回购相关协议;甲方应予充分协助及配合。乙方、丙方就本协议项下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3.4 分享投资应当在收到乙方、丙方支付的回购价款后1个月内将与实收价款相对应比例的公司股份变更至丙方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如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无法直接转让该等股份,则应与乙方、丙方商讨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以实现丙方或其指定的主体实质控制该等股份并享有相关权利。 2、 珠海铧盈投资有限公司 (1) 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合同甲方: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珠海铧盈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6年9月29日 (2) 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股份回购. 珠海铧盈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深圳市澔泓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公司的控股股东)及郑文(丙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股东协议》,协议中对乙方澔泓投资及丙方郑文回购甲方珠海铧盈的股份进行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回购.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
股份回购. 1. 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并同意,在发生以下事项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第 3 款的约定回购甲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1)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目标公司的三价 HPV 疫苗未取得三期临床试验中期报告或目标公司就该产品提出的相关申请被驳回; 2)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目标公司的九价 HPV 疫苗未取得三期临床试验中期报告或目标公司就该产品提出的相关申请被驳回; 3) 目标公司经审计的 2024 年度、2025 年度审计报告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总额合计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 4) 目标公司未能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国内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香港联交所生物科技板块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或未能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式实现目标公司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且未被其它上市公司并购; 5) 目标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或目标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2. 丙方明确并承诺,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承担的股份回购义务提供连带担保 责任,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回购款、迟延支付股份回购款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违约损失、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担保期限为乙方 回购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股份回购.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如果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的累积净利润合计数小于评估报告所预测对应的标的公司同期累积预测净利润合计数的,则万马电缆应在该 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十(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电气电缆集团关于标的公司在该期间累积实际净利润合计数小于累积预测净利润合计数的事实,并要求电气电缆集团以股份补偿的方式进行利润补偿,即由万马电缆回购电气电缆集团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 电气电缆集团应按照约定计算应补偿股份数并协助上市公司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该等应回购股份转移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单独锁定。应回购股份转移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后不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上市公司所有。在利润补偿期间,已经累积的单独锁定的应回购股份不得减少。
股份回购. 1、 双方同意,由甲方或其指定方受让江西永兴新能源持有的合资公司 30%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 3 亿元人民币,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完成后江西永兴新能源不再持有合资公司股权。 2、 由于合资公司尚未开展实际生产及业务经营,且江西永兴新能源仅完成部分注册资本的实缴,双方同意甲方或其指定方按江西永兴新能源实缴出资额(即 780 万人民币)加上 3.5%的年化利率(单利)计算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经计算股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787.03 万元。 3、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标的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为交割日(“交割日”)。 4、 自本协议签署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指定方向江西永兴新能源指定账户支付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
股份回购. 深圳市分享精准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甲方)与深圳市澔泓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公司的控股股东)及郑文(丙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股东协议》,协议中对乙方澔泓投资及丙方郑文回购甲方分享投资的股份进行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回购. 自甲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中所取得的丙方股票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 24
股份回购. 过去一段时间进行过股份回购,或发布股份回购预案未来即将进行股份回购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