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發行 样本条款

股份發行. 3.1 根據法令、章程大綱、章程和公開發行公司法令(以及股東會上公司可能給予的任何指示)的相關規定(如有),在不損害現有股份權利的情況下,董事會得在其認為適當的時間,按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向其所認為適當的人分配、發行、授與認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股份,無論該股份是否具有優先權,遞延權或其他權利或限制,且無論是關於股利、表決權、資本返還或其他方面的權利。公司得贖回或買回任何或所有此等股份、分割,或合併任何此等股份及就其資本之部分或全部發行,不論是賦予優先或特別之權利或權利之遞延,或其他任何條件或限制等,且除發行條件另有明文規定外,每一股份之發行不論係稱為普通股、特別股或其他,均應受前述公司權力之限制。
股份發行. 第十七條 本行在任何時候均設置普通股。本行根據需要,經國務院授權的審批部門批准,可以依據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優先股等其他種類的股份。
股份發行. 發行認股權證 如何變更權利類別 本公司可購買和為購買自己的股份及認股權證提供資金 增加股本的權力 贖回 購買或贖回不會引起其他購買或贖回 交回證書以作註銷 董事會處置的股份 本公司可支付佣金 本公司不會承認有關股份的信託 股東名册
股份發行. 附錄3 第6(1)段 附錄3 第2(2)段 如何變更 權利類別附錄3
股份發行. 3.1 於採納本公司章程細則之日, 本公司的法定股本為 50,000,000 美元, 分為 5,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0.01 美元。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本行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股份發行. 第十六條 本行設置普通股;根據需要,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查決定,可以設置優先股等其他種類的股份。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在任何時候均設置普通股,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包括內資股和外資股股份;公司根據需要,經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批准,可以設置其他種類的股份。
股份發行. 第十三條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在任何時候均設置普通股;公司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其他種類的股份。
股份發行. 3.1 根據章程大綱及章程之規定(如有)(以及股東會上公司給予之指示),於未損及現有股份之權利之情況下,董事會得按其認為適當的條件、於其認為適當的時間、向其認為適當的人為分配、發行、授與認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股份,無論該股份是否就股利或其他分派、表決權、資本返還或其他事項具有優先權、遞延權或其他權利或限制。且董事會得(根據開曼公司法及章程)改變該等權利;但除開曼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股份不得折價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