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股份锁定期 Clause in Contracts

股份锁定期. 双林集团、上海华普、宁海金石和宁海吉盛承诺其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在完成《盈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如有)后方可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双林集团进一步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转让 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双林股份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的,双林集团持有双林股份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邬建斌及其一致行动人邬维静、邬晓静承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 12 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的锁定期安排进行锁定,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若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交易对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执行。 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73,943.68 万元,且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价格 100.00%(不包括交易对方上海华普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23,000.00 万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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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锁定期. 双林集团、上海华普、宁海金石和宁海吉盛承诺其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在完成《盈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如有)后方可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双林集团进一步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转让 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双林股份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的,双林集团持有双林股份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邬建斌及其一致行动人邬维静、邬晓静承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 12 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的锁定期安排进行锁定,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若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交易对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执行。 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73,943.68 万元,且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价格 100.00%(不包括交易对方上海华普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23,000.00 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个月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募集配套资金特定投资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其锁定期亦参照上述约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若该限售期与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可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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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锁定期. 双林集团、上海华普、宁海金石和宁海吉盛承诺其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潮尚精创承诺,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新股(包括但不限于限售期内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自本次交易涉及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在此期间内,如上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中兵金正、复轩时尚、周德奋、横琴瀚飞承诺,若其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时持续拥有思妍丽股份权益不足 12 个月,则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新股(包括但不限于限售期内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所增持的股份)自本次交易涉及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在完成《盈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如有)后方可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其取得上市公司本次 发行的股份时持续拥有思妍丽股份权益已满 12 个月的,则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新股(包括但不限于限售期内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所增持的股份)自本次交易涉及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渣打直投、渣打毛里求斯承诺,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新股(包括但不限于限售期内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自本次交易涉及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双林集团进一步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转让 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双林股份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的,双林集团持有双林股份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邬建斌及其一致行动人邬维静、邬晓静承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 12 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的锁定期安排进行锁定,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若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交易对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执行。 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73,943.68 万元,且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价格 100.00%(不包括交易对方上海华普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23,000.00 万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各交易对方进一步分别且非连带地承诺,限售期届满之后股份的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相关方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该方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交易对方本次交易所认购上市公司新股的锁定期,与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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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法

股份锁定期. 双林集团、上海华普、宁海金石和宁海吉盛承诺其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潮尚精创承诺,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新股(包括但不限于限售期内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自本次交易涉及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在此期间内,如上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中兵金正、复轩时尚、周德奋、横琴瀚飞承诺,若其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时持续拥有思妍丽股份权益不足 12 个月,则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新股(包括但不限于限售期内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所增持的股份)自本次交易涉及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在完成《盈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如有)后方可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其取得上市公司本次 发行的股份时持续拥有思妍丽股份权益已满 12 个月的,则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新股(包括但不限于限售期内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所增持的股份)自本次交易涉及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渣打直投、渣打毛里求斯承诺,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新股(包括但不限于限售期内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自本次交易涉及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双林集团进一步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转让 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双林股份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的,双林集团持有双林股份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邬建斌及其一致行动人邬维静、邬晓静承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 12 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的锁定期安排进行锁定,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若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交易对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执行。 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73,943.68 万元,且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价格 100.00%(不包括交易对方上海华普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23,000.00 万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各交易对方进一步分别且非连带地承诺,限售期届满之后股份的交易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相关方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该方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交易对方本次交易所认购上市公司新股的锁定期,与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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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锁定期. 双林集团、上海华普、宁海金石和宁海吉盛承诺其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在完成《盈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如有)后方可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双林集团进一步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转让 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双林股份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的,双林集团持有双林股份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邬建斌及其一致行动人邬维静、邬晓静承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 12 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的锁定期安排进行锁定,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若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交易对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执行。 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73,943.68 万元,且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价格 100.00%(不包括交易对方上海华普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23,000.00 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募集配套资金特 定投资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其锁定期亦参照上述约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若该限售期与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可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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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锁定期. 双林集团、上海华普、宁海金石和宁海吉盛承诺其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在完成《盈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如有)后方可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双林集团进一步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转让 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双林股份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的,双林集团持有双林股份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邬建斌及其一致行动人邬维静、邬晓静承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 12 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的锁定期安排进行锁定,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若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交易对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执行。 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73,943.68 万元,且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价格 万元,且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00%(不包括交易对方上海华普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23,000.00 万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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