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股份锁定期 Clause in Contracts

股份锁定期.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交易对方取得的国瓷材料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不转让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国瓷材料股份,如果前述相关方至股份上市日持有爱尔创股份的时间不足十二(12)个月,则自获得国瓷材料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不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为保证本次交易业绩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待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转让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上市公司股份: 交易对方持股期满十二(12)个月后且国瓷材料在指定媒体披露爱尔创股份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交易对方当年可解锁股份数占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国瓷材料股份数的 40%; 交易对方持股期满二十四(24)个月后且国瓷材料在指定媒体披露爱尔创股份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交易对方当年可解锁股份数占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国瓷材料股份数的 30%; 交易对方持股期满三十六(36)个月后且国瓷材料在指定媒体披露爱尔创股份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交易对方当年可解锁股份数占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国瓷材料股份数的 30%。 交易对方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应以当年可解锁股份数的最大数额扣减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如扣减后实际可解锁数量小于或等于 0 的,则交易对方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 0,且次年可解锁股份数量还应扣减该差额的绝对值。前述补偿义务包括未达到业绩承诺所做业绩补偿及因目标资产减值应作出的补偿。 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此外,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公司股份在解锁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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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权转让协议

股份锁定期.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交易对方取得的国瓷材料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不转让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国瓷材料股份,如果前述相关方至股份上市日持有爱尔创股份的时间不足十二(12)个月,则自获得国瓷材料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不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为保证本次交易业绩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待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转让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书》、《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交易对方出具的相关承诺函,交易对方对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解禁;在 12 个月期限届满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股份按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批解锁,具体安排如下交易对方持股期满十二(12)个月后且国瓷材料在指定媒体披露爱尔创股份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交易对方当年可解锁股份数占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国瓷材料股份数的 40如标的公司完成当期的承诺净利润数,上市公司应在关于标的公司当期盈利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23 年度应同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或《复核报告》出具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对方所持对价股份按下述公式计算的比例进行解锁: 当期解锁股份比例=标的公司当期承诺的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即 31,440 万元)。 如标的公司未完成当期的承诺净利润数,则当期交易对方所持尚未解锁的对价股份继续全部锁定,解锁份额顺延至下一年度计算,如截至下一年度标的公司超额完成当期的承诺净利润数且截至当期期末、尚未解锁年度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超过截至当期期末、尚未解锁年度对应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则可按累积解锁股份比例进行解锁,否则继续顺延: 累积解锁股份比例=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尚未解锁年度对应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 依据前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向下取整数。 前述根据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期解锁安排具体如下表: 2021 年度是否完成当期业绩承诺 2021 年末能否股份解锁/解锁比例 2022 年度是否完成当期业绩承诺 2022 年末能否股份解锁/解锁比例 2023 年末能否股份解锁/解锁比例 是 能,解锁比例为 27.48% (=8,640/31,440) 是 能,解锁比例为 33.08% (=10,400/31,440) 剩余比例解锁 (39.44%; 交易对方持股期满二十四(24)个月后且国瓷材料在指定媒体披露爱尔创股份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交易对方当年可解锁股份数占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国瓷材料股份数的 30) 否 当年不解锁,顺延至下一年解锁 剩余比例解锁 (72.52%; 交易对方持股期满三十六(36)个月后且国瓷材料在指定媒体披露爱尔创股份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交易对方当年可解锁股份数占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国瓷材料股份数的 30) 否 当年不解锁,顺延至下一年解锁 是,且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累积完成 能,解锁比例为 60.56% (=(8,640+10,400)/31,440) 剩余比例解锁 (39.44%) 是,但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累积未完成 当年不解锁,顺延至下一年解锁 剩余比例解锁 (100.00%) 否 当年不解锁,顺延至下一年解锁 注:如涉及交易对方以股份形式履行业绩补偿、减值补偿义务,则交易对方届时持有的对价股份将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减值补偿义务交易对方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应以当年可解锁股份数的最大数额扣减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如扣减后实际可解锁数量小于或等于 0 的,则交易对方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 0,且次年可解锁股份数量还应扣减该差额的绝对值。前述补偿义务包括未达到业绩承诺所做业绩补偿及因目标资产减值应作出的补偿如因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少于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满交易对方所持对价股份仍有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锁定,交易对方根 据《购买资产协议书》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约定足额履行业绩补偿、减值补偿(如有)后,如有剩余,则应于交易对方足额履行业绩补偿、减值补偿义务后一次性解除锁定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期的规定如根据中国证监会与深交所有关重大资产重组所涉股份锁定之规定和要求,上述解锁日尚不符合该等规定和要求的,应自满足该等规定和要求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锁手续此外,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公司股份在解锁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股份等,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中植融云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书》及中植融云、中植产投出具的相关承诺函,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方中植融云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中植融云和中植产投本次交易前所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中植融云及中植产投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中植融云及中植产投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中植融云及中植产投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股份等,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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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

股份锁定期.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交易对方取得的国瓷材料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不转让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国瓷材料股份,如果前述相关方至股份上市日持有爱尔创股份的时间不足十二(12)个月,则自获得国瓷材料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不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为保证本次交易业绩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待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转让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上市公司股份: 交易对方持股期满十二(12)个月后且国瓷材料在指定媒体披露爱尔创股份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交易对方当年可解锁股份数占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国瓷材料股份数的 40%; 交易对方持股期满二十四(24)个月后且国瓷材料在指定媒体披露爱尔创股份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交易对方当年可解锁股份数占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国瓷材料股份数的 30%; 交易对方持股期满三十六(36)个月后且国瓷材料在指定媒体披露爱尔创股份 李杰、陈小清、徐华斌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交易对方当年可解锁股份数占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国瓷材料股份数的 30%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 =目标公司 2020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发行新股数量-2020 年业绩补偿股数(如有)交易对方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应以当年可解锁股份数的最大数额扣减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如扣减后实际可解锁数量小于或等于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1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目标公司2020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2021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发行新股数量-已解除锁定的新股数量-2020 年及 2021 年业绩补偿股数(如有)。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2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尚未解除锁定的新股数量-2022 年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减值补偿股份数量(如有)。 上述期限内如交易对方对人福医药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可解锁数量小于或等于 0 的,则交易对方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 0,且次年可解锁股份数量还应扣减该差额的绝对值。前述补偿义务包括未达到业绩承诺所做业绩补偿及因目标资产减值应作出的补偿的,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 0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期的规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李杰、陈小清、徐华斌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此外,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公司股份在解锁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的损益进行过渡期专项审核。过渡期专项审核应于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渡期专项审核的审计基准日为交割日上月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若盈利,该利润归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宜昌人福股东所有;若亏损,则该亏损由交易对方按照其各自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责任,并应在标的资产过渡期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三十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补偿给上市公司。 交易各方约定,宜昌人福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未分配利润归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宜昌人福股东所有。 在新股登记日后,由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本次交易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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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股份锁定期.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交易对方取得的国瓷材料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不转让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国瓷材料股份,如果前述相关方至股份上市日持有爱尔创股份的时间不足十二(12)个月,则自获得国瓷材料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不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为保证本次交易业绩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待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转让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上市公司股份: 交易对方持股期满十二(12)个月后且国瓷材料在指定媒体披露爱尔创股份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交易对方当年可解锁股份数占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国瓷材料股份数的 40%; 交易对方持股期满二十四(24)个月后且国瓷材料在指定媒体披露爱尔创股份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交易对方当年可解锁股份数占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国瓷材料股份数的 30%; 交易对方持股期满三十六(36)个月后且国瓷材料在指定媒体披露爱尔创股份 李杰、陈小清、徐华斌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交易对方当年可解锁股份数占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国瓷材料股份数的 30%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 =目标公司 2020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交易对方基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取得的股份数量- 2020 年业绩补偿股数(如有)交易对方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应以当年可解锁股份数的最大数额扣减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如扣减后实际可解锁数量小于或等于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1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目标公司2020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2021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交易对方基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取得的股份数量-已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2020 年及 2021 年业绩补偿股数(如有)。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2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尚未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2022 年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减值补偿股份数量(如有)。 上述期限内如交易对方对人福医药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可解锁数量小于或等于 0 的,则交易对方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 0,且次年可解锁股份数量还应扣减该差额的绝对值。前述补偿义务包括未达到业绩承诺所做业绩补偿及因目标资产减值应作出的补偿的,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 0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期的规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李杰、陈小清、徐华斌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此外,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公司股份在解锁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的损益进行过渡期专项审核。过渡期专项审核应于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渡期专项审核的审计基准日为交割日上月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若盈利,该利润归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宜昌人福股东所有(即宜昌人福实现的 100%利润由上市公司和国药集团分别享有利润的 80%和 20%);若亏损,则该亏损由交易对方按照其各自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责任(即宜昌人福实现的 100%亏损由李杰、陈小清、徐华斌 3 人按照其各自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宜昌人福股权比例分别承担亏损总额的 6.20%、5.30%和 1.50%),并应在标的资产过渡期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三十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补偿给上市公司。 交易各方约定,宜昌人福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未分配利润归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宜昌人福股东所有。 在新股登记日后,由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本次交易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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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