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 (1) 标的公司田田圈注册资本人民币85,333.3333万元,其中乙方投资人民币10,00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5,333.3333万元,占标的公司6.25%的股权 (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价格回购乙方持有的标的股权;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价格将持有标的股权及权益全部转让给甲方。
股权回购. 1.1 在投资期内,如出现下列重大事项时,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方 1 回购股份,乙方 2 和乙方 3 承担共同回购甲方股份的连带责任:
(1) 标的公司在上市前任何一年净利润低于当年财务预测值的50%;当年财务预测值系指净利润,且与上一年度相比应至少保持 30%增长水平;
(2) 乙方 1 决定将其在标的公司中持有股份比例减少至低于 45%;
(3) 标的公司现有股东或公司管理层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如:公司出现甲方不知情的财产转移、高管同业兼职、重大关联交易等;
(4) 标的公司连续两年年度审计结果,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5) 标的公司被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出具审计报告;
(6) 标的公司终止或放弃上市计划,或者标的公司的申报材料主动撤回,或申报未获批准,或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成功上市发 行,或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经甲方同意的整体并购;
(0)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甲方催告后三十日(30 日)内未能纠正的;
(8) 其它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1.2 甲方根据本协议第 1.1 条提出回购要求,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的三十日(30 日)内与甲方按本协议第 1.4 条约定的价格与甲方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并在甲方发出书面回购通知的六十日(60日)内将上述回购款项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1.3 如果在甲方根据本协议第 1.1 条通知要求回购起六十日(60 日)内上述回购款未能支付完毕,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未支付款项的利息。
1.4 回购价格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确定:
(1) 甲方按投资本金年回报率 10%计算的本金和收益之和(收益包括已支付给甲方税后股利),即回购价款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款=投资款×(1+10%×已投资时间);
股权回购. 根据《权益保障协议》约定:“为免歧义,海航投资在本协议项下受让百年人寿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份额,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截至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款项支付日当日计算的百年人寿对公司的全部实缴出资余额及公司对百年人寿的全部应付未付投资收益。” 经各方协商一致,各方确认并同意股权回购交易基准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即以 2020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计算股权转让价款。 百年人寿同意海航投资以 1,090,196,292.19 元回购其持有天津亿城 48.94 %
股权回购. 1、 如果本次增资自首次出资后,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甲方有权要求创始人购买其股权,并按下述受让价格和支付时间执行: 乙方或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任一承诺事项或出现欺诈等诚信问题(如向甲方提供的财务资料等相关信息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情形,或乙方出现帐外销售、虚假销售等,或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或向经营团队、丙方中的一人和 /或多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输送利益)。
2、 在上述情况下,购买甲方股权的价格按以下确定(本协议中有专门 约定的除外): 甲方投资总额 *(1+0.12*N/12),N 为自甲方投入资金之日起到甲方股权出售的时间长度,以月为单位,不足 1 个月按 1 个月计算。
3、 若未能完成并支付相应款项的,则每逾期一天,支付义务人应向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项的 0.5‰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上述款项被实际收回日),即逾期付款违约金=未如期支付金额×0.5‰×逾期天数。
股权回购. 1.1 本次增资完成后,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甲方有权选择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要求乙方回购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股权:
(1) 标的公司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国内IPO首发上市或被上市公司并购;
(2) 标的公司及乙方出现对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的变化,致使未能实现2023年12月31日前国内IPO首发上市,或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对首次发行并上市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且按中国现行法律无法纠正,或标的公司或乙方拒绝对上述实质性障碍予以规范的;
(3) 标的公司以2019年营业收入8678万元为基准,2020年-2023年公司任意一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上一年。
(4) 乙方或其实际控制的其他方投资、经营任何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其他构成同业竞争形成上市障碍的企业;
(5) 乙方及其关联公司进行有损于标的公司或者甲方的重大交易或重大担保行为,为标的公司经营发展而按流程提供的正常担保除外;
(6) 乙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管理控制标的公司的义务;或乙方未在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转让其对标的公司股权导致乙方实际持股比例低于50%或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包括仅以协议方式作出约定而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转让,或抵押、质押、司法拍卖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股份转让或控制权转移,(为公司经营发展而按程序审批后进行的抵质押除外);
(7) 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对上市造成障碍的(基于正常经营发展需要而进行的计划内人事变动不在此列);
(8) 乙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或犯罪被纪委、司法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对上市造成障碍的;
(9) 标的公司二分之一以上员工离职或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或因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构成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经营环境、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因标的公司被依法处罚等上述情况影响标的公司持续经营的;
(10)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因为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问题被处罚并且因违规经营导致不能持续经营,或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事故,对上市造成障碍的;
(11) 乙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因知识产权问题,对上市造成障碍的;
(12) 标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违规经营致使甲方受到严重损失的;
(13) 标的公司满足甲方认可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条件,且甲方同意上市的情况下,而乙方不同意的;
(14) 标的公司、乙方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包括不限于在本协议签署后标的公司出现甲方不知情的账外销售收入;或乙方未履行公司章程、增资协议、本协议的约定占用公司资产、资源、资金;或乙方侵占公司资产、资源、资金,将应流入标的公司资源、资产转移到乙方或其控制的企业名下;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以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挪用资金、侵占公司资金等;
(15) 标的公司被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出具审计报告;
(16) 标的公司、乙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及资料,或拒不提供年度财务报告的;
(17) 标的公司、乙方未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召开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甲方要求后仍拒不执行的;
(18) 标的公司、乙方未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执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经甲方要求后仍拒不执行的;
(19) 标的公司、乙方违反股份认购协议、本协议项下之义务、陈述、保证或承诺,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或者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上市造成障碍的;
(20) 甲方在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前提下,对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及询问,标的公司、乙方拒绝书面回答或提供资料的;
(21) 标的公司转让持有的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股权,交易价格不公允损 害公司利益的。 在上述触发回购的事项发生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乙方回购价款取以下二者之高者:
(1) 回购价款=回购股份数×投资价格×(1+8%×已投资时间)-标的公司分红;
(2) 回购价款=回购股份数×受让时点之上月底标的公司的每股净资产。 已投资时间:自甲方投资款到达标的公司的银行账户之日至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回购价款到达甲方的银行账户之日的天数/365 标的公司分红:甲方投资款到标的公司的银行账户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回购价款到达甲方的银行账户之日期间,标的公司向甲方已支付的现金分红款 (不重复扣除)。
1.2 甲方根据本补充协议第1.1条提出回购要求,乙方需在甲方提出书面回购要求后的6个月内支付股权回购款。
1.3 若乙方未能根据本补充协议第2.4条完成回购款支付,每逾期一天,乙方还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未支付款项的利息。
股权回购. 如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三年合计实现净利润未能达到三年合计保证净利润,且广州市执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将其所持有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况下,广州市执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进回购其持有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方式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股权。 股权回购价格应为广州市执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按年投资收益率 12%计算的收益与投资本金之和。股权回购之前公司已向广州市执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分配的红利、股权回购之时应分配但未分配的红利,将不在上述回购价格之外另行给予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或受让总价款=投资人出资价款数额×(1+n*12%)-公司历年累计向投资人实际支付的股息、红利
股权回购. 1、 在甲乙双方办理第一批次目标公司交割过程中,如江苏飞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和交割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已经完成交割的第一批次全部目标公司股权。第二批次中泗洪永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洪县华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洪县永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顺利完成股权转让和交割,则第一次批次中满足转让条件的项目,正在回购中的终止回购,《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已完成回购的,按原《股权转让协议》条款,重新签订并履行。
2、 回购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回购款项的 30%。乙方办理工商变更并交割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股权回购. 4.3.1 自丙方依照本协议足额缴付投资款之日起3 年届满之日起的1 个自然年期限之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丁方、戊方回购丙方通过本次增资扩股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具体回购股数由投资方确定。甲方、乙方、丁方、戊方对本条约定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3.2 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丁方、戊方根据 4.3.1 约定回购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回购义务方应自收到丙方发出回购通知之日起向丙方支付股权回购款,丙方足额收到股权回购款之日为股权回购生效之日。回购价款按如下公式计算: 回购价款=本次投资金额×(1+资金占用天数/360×10%)×(丙方要求回购股数/7,518,797 股)-丙方自本次增资扩股后已从标的公司获得的分红 【注:本次投资金额指投资方缴付至标的公司的本次增资款叁仟万元整 (¥30,000,000.00 元),资金占用天数指投资方将增资款足额缴付至标的公司账户之日起至丙方、丁方及戊方向投资方支付完毕全部回购金额的当日止、标的公司占用资金的实际天数】
4.3.3 甲方、乙方、丁方、戊方共同向投资方保证和承诺,一旦投资方按本协议约定提出依照本条约定回购投资方认购本次增资形成的标的公司股权的要求,甲方、乙方、丁方、戊方均无条件接受,并竭力协助、配合办理各项必要的法律手续。除非经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该项承诺不可撤销。
4.3.4 各方一致同意,如丙方按本条约定要求甲方、乙方、丁方、戊方回购投资方股权的,甲方、乙方、丁方、戊方应按本条约定向投资方付清回购款,否则,丙方有权要求不经原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所受让标的公司股权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但在标的公司新三板挂牌之后,丙方对外转让股份应符合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则安排。
股权回购. 为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若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则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回购乙方所持标的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权回购. 如果承诺期标的公司业绩实现率不足 50%,则买方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回购买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51%的股权,回购价格为买方本次交易对价 7300 万美元加上该等款项按照每年百分之十(10%)的收益率(单利)计算确定的固定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