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股東投票 Clause in Contracts

股東投票. 股東的投 票權 已故及破 產股東的 相關投票 權 14.1 除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投票特權、優先權或限制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謹此說明,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委任,該授權代表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而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根據上市規則,倘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個別決議案投票,或被限制只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個別決議案,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規定或限制而作出的任何投票不應計算在內。 14.3 根據本章程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附錄11 B部分 第2(2)段 附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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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東投票. 股東的投 票權 已故及破 產股東的 相關投票 權14.1 在當時附帶於任何類別股份之有關投票權之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之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除非《上市規則》規定須就審議事項放棄投票,否則每名出席的股東應 14.1 除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投票特權、優先權或限制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謹此說明,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委任,該授權代表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而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a) 有發言權、 (b) 於以舉手方式表決時,可投一票,及 (c) 於投票表決時,可就股東名冊中以其名義登記之每股股份擁有一票投票權。於以投票方式表決時,享有一票以上投票權的股東毋須以相同方式作出其全部投票。為免生疑問,倘超過一名受委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則每名受委代表以舉手方式表決時可投一票,而毋須以相同方式盡投其票數。 票數的計算附錄 3 r.14(4) 14.2 根據上市規則,倘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個別決議案投票,或被限制只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個別決議案,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規定或限制而作出的任何投票不應計算在內倘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受到限制而僅可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或反對票,則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有關規定或限制進行投票之任何票數不得計算在內。 14.3 根據本章程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附錄11 B部分 第2(2)段 附錄3凡根據細則第8.2 條有權登記為股東之人士,均可就有關股份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以相同方式投票,猶如其為有關股份之登記持有人,惟其須於其擬投票之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至少48 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之持有人,或董事會先前已承認其就有關股份於該大會上投票之權利。 14.4 倘任何股份由聯名登記持有人持有,則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均可親身或委派代表於任何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靠前(視情況而定)或更靠前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股份投票,且就此而言,排名次序須參考股東名冊中相關聯名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釐定。就本條細則而言,已身故股東(任何股份以其名義登記)之多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視為股份之聯名持有人。 14.5 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方頒令指因其處於或可能處於精神紊亂狀態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之股東,可由任何在此情況下獲授權之人士代其進行表決,而在進行表決時,該人士可委派代表投票。 14.6 除於本章程細則明文規定或董事會另有決定外,正式登記為股東及已悉數支付當時就其股份應付本公司金額之股東以外人士,一概不得在任何股東大會親身或委派代表(惟作為另一股東之受委代表除外)出席或投票或計入法定人數內。 14.7 除於會議或續會上可對任何人士行使或擬行使其投票權或提出或作出之表決提出反對外,概不得就該人士行使或擬行使任何投票權之資格或任何投票之資格提出反對,而就所有目的而言,凡於有關大會沒有被禁之各票,均屬有效表決。倘出現任何有關接納或廢除投票之爭議,大會主席須就此作出決定,而有關決定須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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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經修訂及重述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東投票. 股東的投 票權 已故及破 產股東的 相關投票 權 14.1 除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投票特權、優先權或限制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謹此說明,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委任,該授權代表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而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册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根據上市規則,倘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個別決議案投票,或被限制只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個別決議案,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規定或限制而作出的任何投票不應計算在內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根據本章程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附錄11 B部分 第2(2)段 附錄3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8.2 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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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股東投票. 股東的投 票權 已故及破 產股東的 相關投票 權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 14.1 除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投票特權、優先權或限制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謹此說明,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委任,該授權代表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而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a) 每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託代理人,均有發言權; (b) 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位以任何上述方式出席會議的股東,均可投一票;及 (c) 如按股數投票表決,則每位以上述方式出席會議的股東,均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委託代理人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該委託代理人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根據上市規則,倘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個別決議案投票,或被限制只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個別決議案,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規定或限制而作出的任何投票不應計算在內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根據本章程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附錄11 B部分 第2(2)段 附錄3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託代理人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託代理人代其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任何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以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亦有權由其委託代理人投票。 14.6 除本公司章程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相關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託代理人代其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託代理人出席或投票的除外),也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作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託代理人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託代理人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託代理人代其投票。委託代理人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託代理人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委託代理人的文件須由委任人或其以書面授權的受權人親筆簽署,或 (倘委任人為法人)蓋上本公司印章或由高級管理人員、受權人或獲正式授權的其他人士親筆簽署。 14.10 委任委託代理人的文件及(如董事會要求)經簽署的授權委託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由有關文件所指名的人士於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不少於48 小時,或 (倘投票表決於大會或續會舉行日期後進行)投票表決指定舉行時間前不少於48小時交回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召開大會通告或任何續會通告或(於各情況下)任何隨附文件所指定的其他地點),如未有按上述規定交回,則委任委託代理人的文件將不會被視為有效,但在任何情況下,大會主席可於接獲委任人以電傳或電報或傳真確認已正式簽署的委任委託代理人文件正在送交本公司途中,可酌情指示視有關委任委託代理人文件已被正式交回。委任委託代理人的文件於其簽立日期起計12 個月屆滿後不再有效。交回委任委託代理人的文件後,股東仍可親自出席有關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或於有關投票表決時投票,但在這種情況下,委任委託代理人的文件將視為已被撤銷。 14.11 每份委任委託代理人的文件(不論為供指定大會或其他大會使用)須為通用格式或董事會按《上市規則》不時批准的其他格式,但須讓股東可按其意願指示其委託代理人投票贊成或反對(或如未有作出指示,或倘指示有衝突,則可酌情行使有關投票權)各項將於大會上提呈與委託代理人的委任表格相關的決議。 14.12 委任委託代理人於股東大會投票的文件應: (a) 被視為委託代理人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的任何修訂作出投票;及 (b) 除註明不適用外,委任委託代理人的文件在有關大會的任何續會上同樣有效,但應在大會當日起12個月內舉行。 14.13 即使當事人之前已身故或精神失常,或已撤銷委任委託代理人文件或授權委託書或所簽訂委任委託代理人文件或股東決議的其他授權文件,或撤銷相關決議,或委任委託代理人所涉及的股份已經轉讓,若使用委任委託代理人文件的大會或續會召開前不少於兩小時前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4.10條所述其他地點)未收到有關身故、精神失常、撤銷或轉讓的書面通知,則根據委任委託代理人文件的條款或就股東決議作出的投票仍有效。 14.14 任何身為本公司股東的法人可使用其董事會或其他監管團體的決議的方式或通過授權委託書,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士在本公司任何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東大會上作為其代表。獲授權人士有權代表其所代表的法人行使權力,猶如該法人為本公司的個人股東,若該法人如此被代表,其將被視為親身出席任何大會。 14.15 如本公司股東為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可授權其認為適當的一位或多位人士,作為其於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大會上的代表,但如授權多於一位人士,授權書須註明每位獲如此獲授權的人士所代表的股份數目及類別。獲如此授權之人士將被視為已獲正式授權而毋須出示任何權屬憑證、公證授權和╱ 或進一步的證據來證明其獲如此授權。根據本條款獲授權的人士有權代表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其可予行使的權利及權力,如同一位持有有關授權書所訂明的股份數目及類別的本公司個人股東,有關權利及權力包括在允許舉手表決時,以個人身份於舉手表決時投票,而不論本公司章程細則所載條款是否存在任何相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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