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分散標準. 該公司截至 111 年 10 月 3 日止,股東人數共計 249 人,其中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 50%之法人以外記名股東人數 235 人,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 7,925,586 股,占發行股份總額 42.05%,尚未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3 條有關股權分散之人數不少於 300 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 20%以上或逾一千萬股之標準,該公司擬於上櫃掛牌前完成股權分散作業,屆時將可符合股權分散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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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開承銷之普通股股票銷售辦法
股權分散標準. 該公司截至 111 105 年 10 7 月 3 15 日止,股東人數共計 249 人,其中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 50%之法人以外記名股東人數 235 人,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 7,925,586 股,占發行股份總額 42.05%,尚未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3 條有關股權分散之人數不少於 300 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 20%以上或逾一千萬股之標準,該公司擬於上櫃掛牌前完成股權分散作業,屆時將可符合股權分散標準267 人,其中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 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為 253 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 9,697 仟股,占發行股份總額 56.01%,尚未達到「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有關股權分散之標準,該公司將於本申請案經核准後辦理公開承銷,並於掛牌前達成股權分散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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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散標準. 該公司截至 111 110 年 10 8 月 3 日止,股東人數共計 249 人,其中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 50%之法人以外記名股東人數 235 人,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 7,925,586 股,占發行股份總額 42.05%,尚未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3 條有關股權分散之人數不少於 300 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 20%以上或逾一千萬股之標準,該公司擬於上櫃掛牌前完成股權分散作業,屆時將可符合股權分散標準29 日止,該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記名股東人數為 114 人,其所持有 股份合計為 9,108,518 股,占已發行股份總額 15,500,625 股之 58.76%,尚未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有關股權分散之人數不少於三百人且持股份總額合計已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逾一千萬股之持股標準。該公司將於本申請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公開承銷,並於上櫃掛牌前完成股權分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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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票銷售辦法
股權分散標準. 該公司截至 111 年 10 5 月 13 日止,股東人數為 144 人,其中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 50%之法人以外之 記名股東人數為 131 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 8,440 千股,合計持股占發行股份總額 28.51%,故該公司尚未符 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3 日止,股東人數共計 249 人,其中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 50%之法人以外記名股東人數 235 人,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 7,925,586 股,占發行股份總額 42.05%,尚未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3 條有關股權分散之人數不少於 300 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 20%以上或逾一千萬股之標準,該公司擬於上櫃掛牌前完成股權分散作業,屆時將可符合股權分散標準條有關股權分散之人數不少於三百人且所持有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逾一千萬股之持股之股權分散標準,該公司將於本申請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公開承銷,並於上櫃掛牌前完成股權分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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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承銷協議
股權分散標準. 該公司截至 111 年 10 6 月 3 30 日止,股東人數共計 249 人,其中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 50%之法人以外記名股東人數 235 人,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 7,925,586 股,占發行股份總額 42.05%,尚未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3 條有關股權分散之人數不少於 300 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 20%以上或逾一千萬股之標準,該公司擬於上櫃掛牌前完成股權分散作業,屆時將可符合股權分散標準145 人,其中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 持股超過 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有 132 人,且其持有股份合計為 3,566,621股,占發行股份總額 19.40%,尚未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有關人數不少於三百人且所持有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逾一千萬股之持股之股權分散標準,該公司將於本申請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公開承銷,並於上櫃掛牌前完成股權分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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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開承銷之普通股股票銷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