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 样本条款

成本法. 成本法近似重置成本的理論,所謂重置成本法,本指企業如要重置或重購相似資產所需花費之數額。以重置成本來估計資產之價值,即是以企業重置或重購相同獲利能力之資產所需花費之成本數額來估計其價值,且必須有相似且合理之資產價格可供參考,另外使用成本法的限制有下列四種:
成本法. 成本法如淨值法係以帳面之歷史成本資料為公司價值評定之基礎,即以資產負債表帳面資產總額減去帳面負債總額,並考量資產及負債之市場價格而進行帳面價值之調整。
成本法. 成本法係為帳面價值法(Book Value Method),帳面價值乃是投資人對公司請求權價值之總和,包含債權人、普通股投資人及特別股投資人等,其中股票投資者對公司之請求權價值係公司資產總額扣除負債總額之淨資產價值。此種評價方式係以歷史成本為計算之依據,另使用成本法有如下列示之限制:
成本法. 成本法係為帳面價值法(Book Value Method),帳面價值乃是投資人對公司請求權價值之總和,包含債權人、普通股投資人及特別股投資人等。其中,股票投資者對公司之請求權價值係公司資產總和扣除負債總額之淨資產價值。此種評價方式係以歷史成本為計算依據,將忽略通貨膨脹因素且無法表達資產實際經濟價值,並深受財務報表採行之會計原則與方法影響,將可能低估成長型公司之企業價值,同時成本法使用上的限制有下列四項,因此國際上慣用成本法以評估企業價值者並不多見:
成本法. 成本法係為帳面價值法(Book Value Method),帳面價值乃是投資人對公司請求權價值之總和,包含債權人、普通股投資人及特別股投資人等,其中股票投資者對公司之請求權價值係公司資產總額扣除負債總額之 淨資產價值。此種評價方式係以歷史成本為計算之依據,忽略通貨膨脹因素且無法表達資產實際經濟價值,並深受財務報表所採行之會計原則與方法影響,因此,以此法所計算得出之價格尚需經過調整,故國際上以成本法評價初次上市(櫃)公司之企業價值者不多見,故本承銷商不予採用此評價方法。
成本法. 成本法係為帳面價值法(Book Value Method),帳面價值乃是投資人對公司請求權價值之總和,包含債權人、普通股投資人及特別股投資人等,其中股票投資者對公司之請求權價值係公司資產總額扣除負債總額之淨資產價值。此種評價方式係以歷史成本為計算之依據,將忽略通貨膨脹因素且無法表達資產實際經濟價值,並深受財務報表採行之會計原則與方法影響,將可能低估成長型公司之企業價值,因此國際上以成本法評價初次上市(櫃)公司之企業價值者不多見。以該公司 101 年第一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 1,716,941 仟元,依 當季股本 60,000 仟股計算之每股淨值為 28.62 元,遠低於其最近一個月(101 年 4 月 13 日
成本法. 成本法係帳面價值法,這種評價係以歷史成本為計算之依據,將忽略通貨膨脹因素且無法表達資產實際經濟價值,並深受財務報表採行之會記原則與方法影響,將可能低估成長型公司之企業價值,因此國際上以成本法評價初次上市櫃公司之企業價值者並不多見。以該公司 103 年前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為 593,637 仟元,依擬上櫃 掛牌股本 33,070 仟股計算之每股淨值 17.95 元。由於成本法未考慮公司未來獲利能力及 現金流量,因此由此方法所計算得出之價格尚需經過調整,較不具參考性,故本推薦證券商不擬採用成本法做為承銷價格訂定之依據。
成本法. 以帳面價值為基礎,並經由評價標的公司涵蓋之個別資產及個別負債之總價值,且考量各項資產及負債之公平市場價值、交易成本及稅負,以反映標的公司整體價值。
成本法. 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 成本法主要以被評價公司帳面之價值為公司價值評價之基礎,即以資產負債表上之資產總額減去總負債金額來評定公司之價值,但公司之價值係以其所能創造之獲利來評定,因此以帳面價值來評定公司之價值並不適用於成長型之公司,且在評定資產總額及負債總額時,需考慮到資產與負債的真正市價,一般而言並不容易取得市價的資訊。其評價模式為: 目標公司參考價格=(總資產-總負債)/普通股流通在外總數 以東典公司 109 年第一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為 22.11 元,由於此方法具有上述缺點,且未能考慮該公司之未來業績及獲利成長能力,故較不具參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