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監察人 样本条款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二條: 本公司設董事三至五席,監察人一席,任期均為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
董事及監察人. 1.董事及監察人 107 年 07 月 30 日 單位:股,% 職 稱 國籍或註冊地 姓 名 性別 選(就)任日期 任期 初次選任日期 選 任 時持有股份 現 在持有股數 配偶、未成年子女現在持有股份 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 主要經(學)歷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其他主管、董事或監察人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九條 本公司設董事廿一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依公司法第一九八條之規定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但民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全體董事應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最低股權成數。 董事組織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八條規定互選常務董事七人 ,並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視實際需要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公司。 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 決議行之。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至少二人且不少於五分之一席次。 董事之選舉採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之候選人提名制度,其實施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董事及監察人. 乙方原任董事及監察人應由乙方促使該等董事及監察人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全部辭任, 嗣換股基準日後由甲方依據相關法令另行指派之。
董事及監察人. 第 十八 條:本公司設董事五人(含獨立董事),監察人三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配合證交法之規定,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名額不少於二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董事及監察人. 1.董事之姓名、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 (本公司未設置監察人)
董事及監察人. 乙方原任董事及監察人應由乙方促使該等董事及監察人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全部辭任,嗣股份轉換基準日後由甲方依據相關法令,另行指派之。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因本契約之簽訂或履行所生之一切稅捐或費用(含律師、會計師及外部顧問等相關費用),除合於免稅或免徵規定者外,均由當事人依法令各自負擔。惟於本契約因違約而解除之情形,前開稅捐及費用,概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
董事及監察人. 105 年 09 月 26 日;單位:股、% 105 年 09 月 26 日;單位:股、% 105 年 09 月 26 日;單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