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义务人 样本条款

补偿义务人. 交易对方有色集团为本次交易的补偿义务人。 综合考虑标的公司生产进度计划、预测净利润等因素,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22 年 7-12 月至 2027 年,包含本次交易预计实施完成当年起的连续五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 本次业绩承诺将采用承诺期内累计预测净利润的方式。本次交易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但标的公司下属的矿业权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进行评估。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及矿业权资产业绩同时进行承诺,具体如下:
补偿义务人. 中国电科十三所同意作为补偿义务人对博威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内的业绩实现情况作出承诺。 盈利补偿期间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实施完毕当年度)。如果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 2022 年内实施完毕,则盈利补 偿期间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盈利补偿期间随之顺延,总期间为三个会计年度。 前述“实施完毕”指博威公司 73.00%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博威公司的业绩承诺补偿测算对象为博威公司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预测净利润”)。 博威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内的每一会计年度预测净利润以经中联评估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管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博威公司评估报告》及相应评估说明所预测的同期净利润为准。根据前述《博威公司评估报告》及相应评估说明,博威公司在 2022 年-2025 年期间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如下表所示: 预测净利润(万元) 21,784.21 24,175.60 26,363.75 27,528.99 上市公司将在盈利补偿期间内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博威公司所对应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以下简称“实现净利润”)与经有权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的《博威公司评估报告》及相应评估说明所预测的同期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 实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为计算依据,并应扣除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投入博威公司带来的影响(如有),包括:
补偿义务人. 本次交易重组交易对方中钰高科、鄞州钰乾、中钰泰山、鄞州钰华和中钰恒山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钰健康,中钰健康系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中钰资本控制的企业。由于中钰高科、鄞州钰乾、中钰泰山、鄞州钰华和中钰恒山的有限合伙人均为财务投资人,不具体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因此,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由中钰资本的少数股东娄底中钰以及少数股东禹勃作为补偿义务人,对本次交易晨牌药业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承担业绩补偿责任。
补偿义务人. 当拟置入资产承诺年度内每一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或实际扣非净利润数额,未能达到依《业绩补偿协议》第 2.1 条计算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或承诺扣非净利润数额时,刘燕铭、赵智江、赵浚凯、陈铁、张小军、蒋晓梅、蒋晓荣、魏鉴、罗小凤、余浩江、连联、王文彬及陈艳为补偿义务人;但若补偿股份数超过申科股份为购买其所持海润影视股份所向刘燕铭、赵智江、赵浚凯、陈铁、张小军、蒋晓梅、蒋晓荣、魏鉴、罗小凤、余浩江、连联、王文彬及陈艳发行的股份数之和(含转增和送股的股票)的,刘燕铭单独为补偿义务人。
补偿义务人. 业绩承诺 参见“重大事项提示”之“五、6、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欧木兰、梁诗豪、欧严、 昌讯投资 避免同业竞争 为避免和消除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侵占方兴科技的商业机会或产生同业竞争的可能性,本人/本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方兴科技及其控股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 定,并依法签订协议,以及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方兴 科技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人/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依照合法程序,与其他股东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关联关系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方兴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本公司将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方兴科技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要求方兴科技向其本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人/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5)本人/本公司承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以连带方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由本人/本公司作出之承诺分别在本人 /本公司及欧木兰、欧严在公司任职期间持续有效。 规范关联交易 (1)本人/本公司确保本人/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方兴科技及其控股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协议,以及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方兴科技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人/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依照合法程序,与其他股东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关联关系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方兴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本公司将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方兴科技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要求方兴科技向其本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人/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5)本人/本公司承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
补偿义务人. 中国电科十三所同意作为补偿义务人对氮化镓通信基站射频芯片业务资产及负债在盈利补偿期间内的业绩实现情况作出承诺。 盈利补偿期间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实施完毕当年度)。如果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 2022 年内实施完毕,则盈利补 偿期间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盈利补偿期间随之顺延,总期间为三个会计年度。 前述“实施完毕”指氮化镓通信基站射频芯片业务资产及负债完成交割。 氮化镓通信基站射频芯片业务资产及负债的业绩承诺补偿测算对象为氮化镓通信基站射频芯片业务资产及负债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预测净利润”)。 氮化镓通信基站射频芯片业务资产及负债在盈利补偿期间内的每一会计年度预测净利润以经中联评估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管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氮化镓通信基站射频芯片业务资产及负债评估报告》及相应评估说明所预测的同期净利润为准。根据前述《氮化镓通信基站射频芯片业务资产及负债评估报告》及相应评估说明,氮化镓通信基站射频芯片业务资产及负债在 2022 年-2025 年期间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如下表所示: 预测净利润(万元) 13,611.88 13,231.99 14,209.89 14,756.17 上市公司将在盈利补偿期间内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氮化镓通信基站射频芯片业务资产及负债所对应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以下简称“实现净利润”)与经有权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氮化镓通信基站射频芯片业务资产及负债评估报告》及相应评估说明所预测的同期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
补偿义务人. 乙方一、乙方二均作为业绩承诺方及补偿义务人,按照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履行补偿义务,但乙方一、乙方二之间应就全部利润承诺及补偿义务向甲方承 担连带补偿责任。
补偿义务人. 交易对方乙方为本次交易的补偿义务人。
补偿义务人. 指石成华、龙俊、余洋、华夏幸福(嘉兴)、常州京淞、重庆英飞尼迪、扬州英飞尼迪。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指甲方与金点园林现时全体股东签署的《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本协议:指甲方与石成华、龙俊、余洋、华夏幸福(嘉兴)、常州京淞、重庆英飞尼迪、扬州英飞尼迪之间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补偿义务人. 指乙方 1、乙方 2、乙方 7、丁方。协议各方:指甲方、乙方、丙方、丁方。 标的公司、丙方:指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广东唯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存续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