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 言 样本条款

語 言. 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之間如有任何差異,均以英文版本為準。
語 言. 24.1 有關條款(包括㆙部份)的㆗文版僅供參考,若㆗、英文版有任何歧異,當以英文版為準。 1.1 本「理財服務總條款」之㆙部份所載的㆒般條款(「㆒般條款」)被納入為本附表之不可分割部分,正如㆒般條款全文載於本附表㆒樣。如㆒般條款與本附表所載條款有所抵觸,當以本附表的條款為準。 1.2 本附表㆒內的「本條款」指本附表㆒明述的條款及條件連同本附表所收納的㆒般條款。 1.3 本條款用作規管任何銀行賬戶的開立、延續及操作。
語 言. 32.1 客戶確認以下事項: (a) 本協議以英文撰寫,而中文版本為其翻譯本; (b) 英文版本乃唯一的具約束力版本,而在與中文翻譯出現任何歧義或衝突的情況下,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c) 中文翻譯乃提供作方便參考之用,而透過簽署證券賬戶申請表以接受和同意受本協議約束後,客戶將受本協議英文版本的約束; (d) 雖然立橋證券已盡力提供本協議的準確中文翻譯,但立橋證券並不就中文翻譯的準確性或可靠性作出保證或陳述; (e) 立橋證券已警愓客戶,倘客戶對本協議英文版本的涵義或中文翻譯的準確性有任何疑問,客戶應於簽署證券賬戶申請表之前尋求獨立意見。 32.2 客戶同意,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立橋證券對於本協議英文版本與其中文翻譯之間的任何不準確或歧義概不承擔責任。 32.3 客戶簽署證券申請表內的陳述及確認以表示客戶接受及同意受本協議約束,以及立橋證券簽署證券賬戶申請表以表示其同意訂立本協議,構成客戶及立橋證券分別簽立本協議,而該簽立構成客戶及立橋證券作為一份契據而簽立本協議,而對於簽立本協議的每名訂約方而言,本協議乃於有關訂約方簽立當時以契據形式交付,而不論有關訂約方簽立時是否蓋上印章。上述陳述及確認的簽署頁以及立橋證券上述同意訂立本協議的簽署頁構成本協議的其中一部分。
語 言. 24.1. 若本條款及細則、賬戶申請表或奕豐金融根據或就本條款及細則或服務提供給客戶之任何其他文件或通知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在該等歧義之範圍內,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語 言. 若本條款及細則、賬戶申請表或奕豐證券根據或就本條款及細則或服務提供給客戶之任何其他文件或通知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在該等歧異之範圍內,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語 言. 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using PrimeCredit Credit Card for mobile payment services Thes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amended or further supplemented from time to time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pply when you register, activate and use your Card for the e-Wallet to carry out Mobile Contactless Transactions.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out you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in respect of the use of the Card stored within an e-Wallet. By registering your Card in the e-Wallet, you acknowledge that you have read and understood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nd accept and agree to be bound by the same. 1. Definitions
語 言. 如此等條款及條件之中、英文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本之文意為準。 I 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Asia) Limited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ommercial Internet Banking Service The Commercial Internet Banking service is offered by the Bank to a body of persons, corporate or unincorporate, who maintains one or more accounts with the Bank in Hong Kong. The follow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govern the access to and use of the Service and form part of the Bank’s standard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the accounts listed in the Commercial Internet Banking Service application form which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e follow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by reference. The use of the Service by the Customer will constitute the Customer’s agreement to accept and be bound by the follow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and the standard terms and conditions referred to above. 1. Definitions
語 言. 31.1 該客戶確認以下事項: (a) 本協議以英文撰寫,而中文版本為其翻譯本; (b) 英文版本乃唯一的具約束力版本,而在與中文翻譯出現任何歧義或衝突的情況下,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c) 中文翻譯乃提供作方便參考之用,而透過簽署證券賬戶申請表以接受和同意受本協議約束後,該客戶將受本協議英文版本的約束; (d) 雖然招商證券(香港)已盡力提供本協議的準確中文翻譯,但招商證券(香港)並不就中文翻譯的準確性或可靠性作出保證或陳述;
語 言. 26.1 本協議項下的或與之相關的每個通知、需求、聲明、陳述或其他訊息應採用: (a) 英語;或 (b) 倘不是英語的,則附有翻譯人員完成的英語翻譯,並由發出通知的一方的官員證明其準確性。 26.2 接收方有權假定並依賴根據 26.1 (b) 子條款提供之任何文件翻譯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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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法医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鹏、方力、王勤、艾乐、卢志军、孙朋强、刘乃佳、李屹兰、李恒、李思明、张琳、杨新文、苗景龙、倪长江、胡婷华、胡琴丽、殷瑾、黄春芳、黄荫善、章瑛、董向兵、韩鸥。

  •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公司、明美新能源 指 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2、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3、 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系列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4、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 適合証明書 別 添資料 2 1

  • 投标函 开标一览表三、分项报价表

  •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管轄法院 因本保險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地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