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融資交易 样本条款

證券融資交易. 5.1 基金可從事證券融資交易,但從事有關交易必須符合該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且所涉及的風險已獲妥善紓減及處理,以及證券融資交易對手應為持續地受到審慎規管及監督的財務機構。 5.2 基金應就其訂立的證券融資交易取得至少相當於對手方風險承擔額的 100%抵押,以確保不會因該等交易產生無抵押對手方風險承擔。 5.3 所有因證券融資交易而產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間接開支(作為就證券融資交易所提供的服務支付合理及正常補償)後,應退還予基金。 5.4 只有當相關證券融資交易的條款賦予基金可隨時收回證券融資交易所涉及證券或全數現金(視乎情況而定)或終止其已訂立的證券融資交易的權力,基金方可訂立該證券融資交易。
證券融資交易. 如有關附錄所示,子基金可從事證券借貸、銷售及回購和逆向回購交易或其他同類的場外交易(「證券融資交易」),但必須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所涉及的風險已獲妥善紓減及處理,且證券融資交易對手方應為持續地受到審慎規管及監督的金融機構。 從事證券融資交易的子基金須符合以下規定:
證券融資交易. 除非子基金的附錄另有披露,否則本公司目前並無意就任何子基金訂立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若在相關附錄作出披露,子基金可從事證券融資交易。子基金可從事證券融資交易,惟該等交易須符合相關子基金的股東的最佳利益,且所涉及的風險已獲妥善紓減及處理。有關子基金的證券融資交易的資料將載於子基金的年報。基金經理有關證券融資交易政策的概要載於本基金章程的附表二。 , 倘子基金直接投資於某個市場不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則在《單位信託守則》規定的規限下子基金可透過僅為直接投資於該市場而成立的全資附屬公司進行投資。倘子基金可透過全資附屬公司進行投資,進一步詳情載於該子基金附錄內。 如果出現違反子基金的投資及借款限制的情況,基金經理的首要目標是要在適當地考慮相關子基金的股東的利益後,在合理時間內,採取一切必須步驟,糾正有關情況。
證券融資交易. 基金經理目前不擬為附屬基金訂立任何證券借出、銷售及購回及反向購回交易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倘若上述意向有所改變,將須尋求證監會的批准,並向單位持有人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附屬基金僅可為對沖目的訂立金融衍生工具(請參閱上文「投資政策」以了解使用衍生工具的進一步詳情)。
證券融資交易. 基金經理目前不擬為附屬基金訂立任何證券借出、銷售及購回及反向購回交易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倘若上述意向有所改 變,將須尋求證監會的批准,並向單位持有人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相關基金將從事證券借出,然而,任何時候借出的比例將視乎 (包括但不限於)確保借出相關基金的回報率合理及市場的借 入需求等因素而定。由於該等規定,可能在特定時候並無證券借出。預計相關基金涉及證券借出的資產淨值比例為 20%。正常情況下,相關基金涉及證券借出的資產淨值最高比例為 29%。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附屬基金僅可為對沖目的訂立金融衍生工具。附屬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最多可達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50%。 相關基金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對沖目的及(不廣泛)為投資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相關基金所使用的衍生工具可能包括信貸、利率及貨幣,以及可能用於實現好倉及淡倉,而總體而言並不會令相關基金定向做空或賣空任何資產類別。另外,根據適用的UCITS監管規定,相關基金將不會持有無抵押淡倉。相關基金所實施的好淡主動金融衍生工具持倉(包括主動貨幣/利率/信貸持倉)未必與相關基金所持相關證券持倉 (即債務證券)有關。相關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可最多為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50%。
證券融資交易. 基金經理目前不擬為附屬基金訂立任何證券借出、銷售及購回 及反向購回交易或其他類似的場外交易。倘若上述意向有所改從附屬基金的資產支付費用及開支: 變,將須尋求證監會的批准,並向單位持有人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相關基金將從事證券借出,然而,任何時候借出的比例將視乎 (包括但不限於)確保借出相關基金的回報率合理及市場的借入需求等因素而定。由於該等規定,可能在特定時候並無證券借出。預計相關基金涉及證券借出的資產淨值比例為 20%。正常情況下,相關基金涉及證券借出的資產淨值最高比例為 29%。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附屬基金僅可為對沖目的訂立金融衍生工具。附屬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最多可達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50%。 相關基金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對沖及(不廣泛)為投資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相關基金所使用的衍生工具可能包 括利率、股票及貨幣的主動金融衍生工具持倉,並可能用於實現好倉及淡倉,而總體而言並不會令相關基金定向做空或賣空任何資產類別。另外,根據適用的UCITS監管規定,相關基金將不會持有無抵押淡倉。相關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可最多為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50%。
證券融資交易. 成分基金可從事證券借貸交易或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統稱「證券融資交易」),但從事有關交易必須符合該成分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且所涉及的風險已獲妥善紓減及處理,而且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應為持續地受到審慎規管及監督的金融機構。
證券融資交易. 在證券借貸交易下,成分基金按約定費用將其證券借給證券借入的交易對手,而交易對手承諾在未來指定日期或有關成分基金要求時將退還同等證券。預期成分基金可保留其在已借出證券的實益擁有權,包括投票權及利息或其他分派的權利,並一般將有權重獲已借出證券的記錄擁有權,以行使該等實益權利。 在銷售及回購交易下,成分基金向反向回購交易的交易對手出售證券,並同意在未來指定日期按約定價格和融資成本回購證券。若成分基金訂立須向交易對手出售證券的銷售及回購交易,其將基於參與有關交易而招致融資成本,而該成本將支付予有關交易對手。 在反向回購交易下,成分基金從銷售及回購交易的交易對手購買證券,並同意在未來指定日期按約定價格向交易對手售回該等證券。 成分基金必須有權隨時終止證券融資交易及要求退還所有已借出證券或現金全額(視屬何情況而定)。
證券融資交易. 除非成分基金的附錄另有披露,否則本公司目前並無意就任何成分基金訂立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證券融資交易. 4.1 成分基金可從事證券融資交易,前提是此舉符合該成分基金股東的最佳利益,且所涉及的風險已獲妥善紓減及處理,以及證券融資交易的對手方應為持續地受到審慎規管及監督的金融機構。 4.2 成分基金應就其訂立的證券融資交易取得至少相當於對手方風險承擔額的 100% 抵押,以確保不會因該等交易產生無抵押對手方風險承擔。 4.3 所有因證券融資交易而產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間接開支(作為就證券融資交易所提供的服務支付合理及正常補償)後,應退還予成分基金。 4.4 成分基金應只在該等證券融資交易的條款賦予其權力可隨時收回證券融資交易所涉及證券或全部現金(視乎情況而定)或終止證券融資交易時,才會訂立證券融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