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周期 样本条款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计量周期. (1)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是否按月计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 总价子目计量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 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内,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 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 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计量周期. (1) 每月 25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 本合同执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3) 总价子目计量方式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一个月 。
计量周期.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计量周期. (1)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 本合同 执行总价合同形式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 /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项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设计图纸及招标清单内所含内容,单项清单项工程量增加6%以内不作调整,减项及工程量减少按实调减;超出图纸及清单内增加工程量6%以内不作调整,减项及工程量减少按实调减。